8月31日,为期62天的暑运圆满结束。今年7月1日—8月31日,全国铁路累计发送旅客9.54亿人次;全国民航累计运送旅客1.51亿人次。
8月31日,为期62天的暑运圆满结束。今年7月1日—8月31日,全国铁路累计发送旅客9.54亿人次;全国民航累计运送旅客1.51亿人次。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具有跨区域经营特点。营改增后,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实行总分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额,分支机构按预征率在所在地预缴,建议相关企业准确确定分支机构预征率,做好汇总纳税工作。
8月31日,为期62天的暑运圆满结束。今年7月1日—8月31日,全国铁路累计发送旅客9.54亿人次;全国民航累计运送旅客1.51亿人次。62天的大规模“流动”,不仅考验着运输企业的运力,也是对其税务管理能力的一次检验。笔者发现,实务中,一些实行总分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的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对于分支机构预征率的适用把握不准。
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具有跨区域经营特点,但汇总纳税的原因不同。铁路运输中,旅客的票款由始发站收取,但运输服务由沿线多个企业共同完成,收入需统一清算后分配。航空运输企业的主要成本(飞机购置、航材、燃油等)集中在总机构,进项税额也高度集中于总机构。两类企业的各分支机构若独立纳税,均会出现税负扭曲问题。营改增后,经批准的运输企业按照名单实行总分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名单内的运输企业由总机构汇总申报,分支机构按预征率在所在地预缴;名单外的运输企业及分支机构,按独立纳税人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汇总纳税主体主要分为三类
目前,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的主体,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三类主体的预征率规则如下:
第一类,部分国铁集团直属分支机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20〕56号)附件1所列的国铁集团直属分支机构,按照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需要注意的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名单的通知》(财税〔2026〕40号)在财税〔2020〕56号附件1的基础上,增补了2家国铁集团直属分支机构。新纳入名单的机构,自附件列明的汇总纳税时间起,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对此前已按独立纳税人申报缴税的,应在文件发布后比对已缴税款与按预征率计算的应预缴税额,多缴部分由总机构在汇总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第二类,部分合资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财税〔2020〕56号文件附件2所列的合资铁路运输企业,实行两级预征机制:总部本级及其下属站段(含委托运输管理的站段,下同)本级的销售额适用1%预征率;总部及其下属站段汇总的销售额适用3%预征率,计算公式为:汇总应预缴的增值税=(总部本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下属站段本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3%-(总部本级应预缴的增值税+下属站段本级应预缴的增值税)。其中,公式中减去的“总部本级应预缴的增值税”和“下属站段本级应预缴的增值税”,按“本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1%”分别计算得出。这意味着,合资铁路企业既要“分步预缴”,又要“汇总补差”,差额部分最终由总部统一补缴。
值得注意的是,财税〔2026〕40号文件取消了财税〔2020〕56号附件2的9家分支机构。被取消的分支机构,应自附件列明的各自取消时间起停止汇总纳税,转为独立纳税人,计算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后申报缴纳增值税;取消前已按预征率预缴的税款,由总机构在相应汇总申报期内抵减。此外,国铁集团及其分支机构不适用《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3〕74号)第八条有关年度清算的规定。
第三类,部分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总分机构名单的通知》(财税〔2020〕30号)及相关规定,附件列明的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均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财税〔2026〕40号文件在财税〔2020〕30号文件的基础上,增补了4家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新纳入名单的机构,自附件列明的汇总纳税时间起,按1%预征率预缴;对此前已按独立纳税人申报缴税的,同样需追溯比对,多缴部分由总机构在汇总申报时抵减。此外,航空运输企业还实行年度清算机制。
笔者提醒,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的运输服务及辅助服务,其销售额由分支机构按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各分支机构发生运输及辅助服务以外的销售货物、服务等其他应税交易,应按照增值税法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
合资铁路公司:分步完成“两级预缴”
笔者发现,部分合资铁路公司总部财务人员仅按本级销售额的1%预缴,忽略了3%的汇总补差义务,导致少缴税款。举例来说,M合资铁路公司(列于财税〔2020〕56号文件附件2,本次未被取消),假设2026年8月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扣除铁路建设基金后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下同)情况如下:总部本级8000万元;下属站段甲3000万元;下属站段乙2000万元。M合资铁路公司的财务人员,可以分三步进行税务处理。
第一步,总部本级及下属各站段分别按1%预征率预缴。总部本级及下属各站段分别按各自销售额的1%计算预缴税额,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其中,总部本级应预缴8000×1%=80(万元);站段甲应预缴3000×1%=30(万元);站段乙应预缴2000×1%=20(万元)。总部本级及下属各站段合计已预缴80+30+20=130(万元)。
第二步,总部汇总计算应预缴税额并扣减已预缴部分。总部将总部本级与所有下属站段的销售额汇总,按3%预征率计算汇总应预缴税额,再扣减第一步各主体合计已预缴部分。汇总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为8000+3000+2000=13000(万元),汇总应预缴增值税额为13000×3%=390(万元);扣减第一步总部本级及下属各站段合计已预缴的130万元,总部汇总应补缴390-130=260(万元)。
第三步,总部汇总申报补缴差额。根据财税〔2020〕56号文第二条规定,附件2所列分支机构实行由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总部汇总预缴增值税。上述260万元的差额,应由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总部汇总申报补缴。即M合资铁路公司2026年8月合计预缴增值税为390万元,为汇总销售额的3%。具体来说,总部本级预缴80万元、站段甲预缴30万元、站段乙预缴20万元,总部汇总补缴260万元。
笔者提醒,为加强合规管理,合资铁路运输企业可以建立“本级台账+汇总台账”的双层核算体系。总部本级及其下属站段,可以按月将销售额、进项税额和已缴纳增值税额归集汇总,于次月10日前传递至总部;总部据此在季度申报期内完成汇总抵减。总部本级及下属各站段计算预缴税额时,销售额应扣除铁路建设基金。
航空企业分支机构:预缴环节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相比合资铁路的“两级预征”,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的预缴规则相对简单,附件列明的分支机构统一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实务中,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需要注意汇总纳税时间的追溯效力。新纳入名单的分支机构(如本次财税〔2026〕40号增补的4家航空分公司),自附件列明的汇总纳税时间起即应按1%的预征率预缴,而非从文件发布之日开始。对此前已按独立纳税人申报缴税的,由总机构在汇总申报时统一调整,多缴部分在汇总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根据《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8号)规定,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在预缴环节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用于汇总纳税业务范围之外的进项税额不得汇总。与航空运输服务及航空服务相关的进项税额,统一归集至总机构,由总机构在季度终了后的第一个申报期内汇总申报抵扣。例如,2026年8月,N航空分公司取得航空运输服务销售额5000万元,应预缴增值税5000×1%=50(万元)。该分公司应于9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50万元,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上述办法,航空运输企业总机构的增值税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分支机构为按月预缴。分支机构应按月将航空运输服务及其辅助服务的销售额、进项税额和已缴纳税额归集汇总,填写《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传递单》,于次月10日前传递给总机构。总机构依据传递单汇总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分支机构当期已缴纳税额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抵减不完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在进项税额管理方面,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应按规定确认用途后,由总机构汇总申报抵扣,确保进项税额抵扣链条完整。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宿城区税务局)

笔者最近在工作中发现,当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均为法人主体,无自然人合伙人时,对此类合伙企业取得的收入征税,一定程度上存在涉税申报缺位、跨区域协查不畅等监管问题,须加以重视。
就全球范围而言,受控外国公司(CFC)规则实施已有60余年的历史,核心机制是一国对居民企业的境外子公司(即受控外国公司)部分或全部所得履行居民税收管辖权,通过调整受控外国公司未分配利润的课税时点,维护跨境资本领域税收秩序。
伴随税收治理环境持续演变,税务合规的价值内涵应不断拓展,逐步由侧重风险防范的基础管理事项,转变为企业现代化治理的关键组成部分;税法遵从也应在守住合规底线的基础上,逐步成为企业主动锻造的核心竞争力。
自2026年2月《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正式施行以来,该局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条例》工作实施方案,将《条例》关于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强化重点领域监督、严格执法责任追究、加强监督贯通协同等方面的要求,细化为6大类22项任务56个具体举措,持续加强和规范执法监督。
在税务行政复议实践中,有时会出现这种情形:纳税人因不服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处理等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作为被申请人的税务机关自查发现问题,主动撤销了原行政行为。
8月31日,为期62天的暑运圆满结束。今年7月1日—8月31日,全国铁路累计发送旅客9.54亿人次;全国民航累计运送旅客1.51亿人次。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具有跨区域经营特点。营改增后,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实行总分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额,分支机构按预征率在所在地预缴,建议相关企业准确确定分支机构预征率,做好汇总纳税工作。
8月31日,为期62天的暑运圆满结束。今年7月1日—8月31日,全国铁路累计发送旅客9.54亿人次;全国民航累计运送旅客1.51亿人次。62天的大规模“流动”,不仅考验着运输企业的运力,也是对其税务管理能力的一次检验。笔者发现,实务中,一些实行总分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的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对于分支机构预征率的适用把握不准。
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具有跨区域经营特点,但汇总纳税的原因不同。铁路运输中,旅客的票款由始发站收取,但运输服务由沿线多个企业共同完成,收入需统一清算后分配。航空运输企业的主要成本(飞机购置、航材、燃油等)集中在总机构,进项税额也高度集中于总机构。两类企业的各分支机构若独立纳税,均会出现税负扭曲问题。营改增后,经批准的运输企业按照名单实行总分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名单内的运输企业由总机构汇总申报,分支机构按预征率在所在地预缴;名单外的运输企业及分支机构,按独立纳税人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汇总纳税主体主要分为三类
目前,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的主体,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三类主体的预征率规则如下:
第一类,部分国铁集团直属分支机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20〕56号)附件1所列的国铁集团直属分支机构,按照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需要注意的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名单的通知》(财税〔2026〕40号)在财税〔2020〕56号附件1的基础上,增补了2家国铁集团直属分支机构。新纳入名单的机构,自附件列明的汇总纳税时间起,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对此前已按独立纳税人申报缴税的,应在文件发布后比对已缴税款与按预征率计算的应预缴税额,多缴部分由总机构在汇总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第二类,部分合资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财税〔2020〕56号文件附件2所列的合资铁路运输企业,实行两级预征机制:总部本级及其下属站段(含委托运输管理的站段,下同)本级的销售额适用1%预征率;总部及其下属站段汇总的销售额适用3%预征率,计算公式为:汇总应预缴的增值税=(总部本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下属站段本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3%-(总部本级应预缴的增值税+下属站段本级应预缴的增值税)。其中,公式中减去的“总部本级应预缴的增值税”和“下属站段本级应预缴的增值税”,按“本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1%”分别计算得出。这意味着,合资铁路企业既要“分步预缴”,又要“汇总补差”,差额部分最终由总部统一补缴。
值得注意的是,财税〔2026〕40号文件取消了财税〔2020〕56号附件2的9家分支机构。被取消的分支机构,应自附件列明的各自取消时间起停止汇总纳税,转为独立纳税人,计算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后申报缴纳增值税;取消前已按预征率预缴的税款,由总机构在相应汇总申报期内抵减。此外,国铁集团及其分支机构不适用《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3〕74号)第八条有关年度清算的规定。
第三类,部分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总分机构名单的通知》(财税〔2020〕30号)及相关规定,附件列明的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均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财税〔2026〕40号文件在财税〔2020〕30号文件的基础上,增补了4家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新纳入名单的机构,自附件列明的汇总纳税时间起,按1%预征率预缴;对此前已按独立纳税人申报缴税的,同样需追溯比对,多缴部分由总机构在汇总申报时抵减。此外,航空运输企业还实行年度清算机制。
笔者提醒,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的运输服务及辅助服务,其销售额由分支机构按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各分支机构发生运输及辅助服务以外的销售货物、服务等其他应税交易,应按照增值税法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
合资铁路公司:分步完成“两级预缴”
笔者发现,部分合资铁路公司总部财务人员仅按本级销售额的1%预缴,忽略了3%的汇总补差义务,导致少缴税款。举例来说,M合资铁路公司(列于财税〔2020〕56号文件附件2,本次未被取消),假设2026年8月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扣除铁路建设基金后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下同)情况如下:总部本级8000万元;下属站段甲3000万元;下属站段乙2000万元。M合资铁路公司的财务人员,可以分三步进行税务处理。
第一步,总部本级及下属各站段分别按1%预征率预缴。总部本级及下属各站段分别按各自销售额的1%计算预缴税额,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其中,总部本级应预缴8000×1%=80(万元);站段甲应预缴3000×1%=30(万元);站段乙应预缴2000×1%=20(万元)。总部本级及下属各站段合计已预缴80+30+20=130(万元)。
第二步,总部汇总计算应预缴税额并扣减已预缴部分。总部将总部本级与所有下属站段的销售额汇总,按3%预征率计算汇总应预缴税额,再扣减第一步各主体合计已预缴部分。汇总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为8000+3000+2000=13000(万元),汇总应预缴增值税额为13000×3%=390(万元);扣减第一步总部本级及下属各站段合计已预缴的130万元,总部汇总应补缴390-130=260(万元)。
第三步,总部汇总申报补缴差额。根据财税〔2020〕56号文第二条规定,附件2所列分支机构实行由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总部汇总预缴增值税。上述260万元的差额,应由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总部汇总申报补缴。即M合资铁路公司2026年8月合计预缴增值税为390万元,为汇总销售额的3%。具体来说,总部本级预缴80万元、站段甲预缴30万元、站段乙预缴20万元,总部汇总补缴260万元。
笔者提醒,为加强合规管理,合资铁路运输企业可以建立“本级台账+汇总台账”的双层核算体系。总部本级及其下属站段,可以按月将销售额、进项税额和已缴纳增值税额归集汇总,于次月10日前传递至总部;总部据此在季度申报期内完成汇总抵减。总部本级及下属各站段计算预缴税额时,销售额应扣除铁路建设基金。
航空企业分支机构:预缴环节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相比合资铁路的“两级预征”,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的预缴规则相对简单,附件列明的分支机构统一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实务中,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需要注意汇总纳税时间的追溯效力。新纳入名单的分支机构(如本次财税〔2026〕40号增补的4家航空分公司),自附件列明的汇总纳税时间起即应按1%的预征率预缴,而非从文件发布之日开始。对此前已按独立纳税人申报缴税的,由总机构在汇总申报时统一调整,多缴部分在汇总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根据《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8号)规定,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在预缴环节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用于汇总纳税业务范围之外的进项税额不得汇总。与航空运输服务及航空服务相关的进项税额,统一归集至总机构,由总机构在季度终了后的第一个申报期内汇总申报抵扣。例如,2026年8月,N航空分公司取得航空运输服务销售额5000万元,应预缴增值税5000×1%=50(万元)。该分公司应于9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50万元,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上述办法,航空运输企业总机构的增值税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分支机构为按月预缴。分支机构应按月将航空运输服务及其辅助服务的销售额、进项税额和已缴纳税额归集汇总,填写《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传递单》,于次月10日前传递给总机构。总机构依据传递单汇总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分支机构当期已缴纳税额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抵减不完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在进项税额管理方面,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应按规定确认用途后,由总机构汇总申报抵扣,确保进项税额抵扣链条完整。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宿城区税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