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最近在工作中发现,当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均为法人主体,无自然人合伙人时,对此类合伙企业取得的收入征税,一定程度上存在涉税申报缺位、跨区域协查不畅等监管问题,须加以重视。
笔者最近在工作中发现,当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均为法人主体,无自然人合伙人时,对此类合伙企业取得的收入征税,一定程度上存在涉税申报缺位、跨区域协查不畅等监管问题,须加以重视。
注册于江苏省甲市乙区的A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为法人主体,分别为重庆B公司、上海C公司、江苏省甲市丙区D公司(执行事务合伙人)。税务机关在开展跨区域合伙企业涉税核查工作中,发现A合伙企业2023年度取得大额分红收益,但该企业全年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相关资料,无任何涉税申报记录。因企业未完成所得报备工作,无法按照合伙企业“先分后税”原则拆分各法人合伙人应分配所得。
由于A合伙企业注册登记、涉税管辖归属江苏省甲市乙区税务机关,但其执行事务合伙人D公司注册于江苏省甲市丙区,分属不同税务管辖区域。执行事务合伙人作为合伙企业涉税事务实际经办人,其主管税务机关与合伙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不一致,出现权责分离现象。乙区税务机关无法通过属地联动机制督促D公司履行报备义务,各合伙法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因无本地企业完整应纳税所得数据,难以完成法人合伙人穿透式征税核查,跨区域、跨辖区税务协同监管壁垒凸显。
针对核查发现的监管盲区与征管痛点,笔者认为,要结合政策规定和基层工作实际,从健全监管机制、强化跨域协同、开展精准辅导等方面,制定针对性处置措施,堵塞税收征管漏洞。
一是细化监管规则,建立法人合伙企业常态化监管机制。对无自然人合伙人的法人合伙企业,建立无税报备、年度核查、台账动态管理专项监管制度。基层税务机关依托市场监管登记信息,精准筛选辖区内法人合伙企业名录,建立专项监管台账,实现分户登记、年度核对、风险预警全覆盖。优化征管系统适配功能,针对此类企业增设年度所得报备强制提醒模块。
二是厘清征管权责,健全跨区域跨层级协同监管体系。明确合伙企业注册地税务机关为主责单位,统筹负责企业年度所得核算、数据报送、风险排查等工作;执行事务合伙人属地税务机关履行联动监管职责,配合开展涉税辅导、合规核查。建立跨区县、跨省市税务常态化协查机制,针对合伙企业大额投资收益、分红所得、未报备涉税风险,开通快速协查通道,实现所得数据、核查结果、风险线索实时共享。重点对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合伙企业属地分离的场景,建立联合核查机制,双向压实监管责任,破解权责交叉、监管脱节的难题。
三是强化精准辅导,提升企业涉税合规能力。依据税收征管规则,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建议对辖区内法人合伙企业开展专项政策宣讲与精准辅导,重点解读“先分后税”的核心内涵,明确法人合伙企业无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但有报备义务、未实际分配所得仍须划分申报的合规要求,纠正企业政策认知偏差。重点强化执行事务合伙人涉税主体责任,明确其作为企业涉税经办主体,必须按期完成年度所得梳理、信息报送、资料留存等工作。同时,点对点提醒异地法人合伙人,主动对接合伙企业及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年度投资收益,依法履行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义务。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金坛区税务局)

就全球范围而言,受控外国公司(CFC)规则实施已有60余年的历史,核心机制是一国对居民企业的境外子公司(即受控外国公司)部分或全部所得履行居民税收管辖权,通过调整受控外国公司未分配利润的课税时点,维护跨境资本领域税收秩序。
伴随税收治理环境持续演变,税务合规的价值内涵应不断拓展,逐步由侧重风险防范的基础管理事项,转变为企业现代化治理的关键组成部分;税法遵从也应在守住合规底线的基础上,逐步成为企业主动锻造的核心竞争力。
自2026年2月《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正式施行以来,该局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条例》工作实施方案,将《条例》关于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强化重点领域监督、严格执法责任追究、加强监督贯通协同等方面的要求,细化为6大类22项任务56个具体举措,持续加强和规范执法监督。
笔者最近在工作中发现,当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均为法人主体,无自然人合伙人时,对此类合伙企业取得的收入征税,一定程度上存在涉税申报缺位、跨区域协查不畅等监管问题,须加以重视。
注册于江苏省甲市乙区的A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为法人主体,分别为重庆B公司、上海C公司、江苏省甲市丙区D公司(执行事务合伙人)。税务机关在开展跨区域合伙企业涉税核查工作中,发现A合伙企业2023年度取得大额分红收益,但该企业全年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相关资料,无任何涉税申报记录。因企业未完成所得报备工作,无法按照合伙企业“先分后税”原则拆分各法人合伙人应分配所得。
由于A合伙企业注册登记、涉税管辖归属江苏省甲市乙区税务机关,但其执行事务合伙人D公司注册于江苏省甲市丙区,分属不同税务管辖区域。执行事务合伙人作为合伙企业涉税事务实际经办人,其主管税务机关与合伙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不一致,出现权责分离现象。乙区税务机关无法通过属地联动机制督促D公司履行报备义务,各合伙法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因无本地企业完整应纳税所得数据,难以完成法人合伙人穿透式征税核查,跨区域、跨辖区税务协同监管壁垒凸显。
针对核查发现的监管盲区与征管痛点,笔者认为,要结合政策规定和基层工作实际,从健全监管机制、强化跨域协同、开展精准辅导等方面,制定针对性处置措施,堵塞税收征管漏洞。
一是细化监管规则,建立法人合伙企业常态化监管机制。对无自然人合伙人的法人合伙企业,建立无税报备、年度核查、台账动态管理专项监管制度。基层税务机关依托市场监管登记信息,精准筛选辖区内法人合伙企业名录,建立专项监管台账,实现分户登记、年度核对、风险预警全覆盖。优化征管系统适配功能,针对此类企业增设年度所得报备强制提醒模块。
二是厘清征管权责,健全跨区域跨层级协同监管体系。明确合伙企业注册地税务机关为主责单位,统筹负责企业年度所得核算、数据报送、风险排查等工作;执行事务合伙人属地税务机关履行联动监管职责,配合开展涉税辅导、合规核查。建立跨区县、跨省市税务常态化协查机制,针对合伙企业大额投资收益、分红所得、未报备涉税风险,开通快速协查通道,实现所得数据、核查结果、风险线索实时共享。重点对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合伙企业属地分离的场景,建立联合核查机制,双向压实监管责任,破解权责交叉、监管脱节的难题。
三是强化精准辅导,提升企业涉税合规能力。依据税收征管规则,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建议对辖区内法人合伙企业开展专项政策宣讲与精准辅导,重点解读“先分后税”的核心内涵,明确法人合伙企业无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但有报备义务、未实际分配所得仍须划分申报的合规要求,纠正企业政策认知偏差。重点强化执行事务合伙人涉税主体责任,明确其作为企业涉税经办主体,必须按期完成年度所得梳理、信息报送、资料留存等工作。同时,点对点提醒异地法人合伙人,主动对接合伙企业及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年度投资收益,依法履行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义务。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金坛区税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