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持续完善,在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持续完善,在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税收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也是引导资源要素向战略重点集聚的重要杠杆。基础研究是整个科学体系的源头和所有技术问题的总机关。近日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加强对基础研究的长期稳定支持”,“十五五”规划纲要部署“完善促进企业创新的政策体系”时明确“提高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当前,我国正处于科技强国建设的关键攻坚期,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把税收激励精准配置到未来产业、新兴产业的基础研究环节及技术底层,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分担基础研究成本风险的政策逻辑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本质是国家通过税收让利与企业共担科创成本、分摊科创风险,将政策红利转化为企业持续投向创新的稳定意愿与长期行为。这一激励效能的充分释放,关键在于政策精准聚焦基础研究等科创重点领域与核心环节。
共担高成本,增强基础研究投入能力。基础研究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内部成本分布不均衡,越是原始性、前沿性强,仪器设备、人才团队和持续试错投入越大,成本内部化与收益外溢的错配越突出。因此,这些“成本最高、回报最远”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恰是市场容易失灵、企业资本不愿进入之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从成本补偿与收益激励两端提供了支持。补偿外溢成本方面,基础研究的高成本属性,使企业私人边际收益低于社会边际收益,加计扣除在据实扣除基础上按比例额外增加税前扣除,实质上推动私人成本向社会合理水平回归。优化相对收益方面,基础研究税后收益长期低于靠近市场的试验发展阶段,资本倾向于向创新链后端偏移,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通过精准提升基础研究的税后收益水平,引导资源要素向最需托举的创新前端集聚。
共担高风险,增强原始创新容错能力。基于风险收益的考量,企业更愿意进行低风险的跟踪式、改进式研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以企业真实研发投入为扣除依据,失败项目发生的费用同样可以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意味着国家在企业创新受挫时仍以税式支出方式共担损失。通过对集成电路、工业母机等行业提高比例,进一步改善研发投资的风险和收益分布,提升企业对创新失败的容忍度,增强企业开展高难度前沿研究的风险承担意愿。
共担长周期,汇聚长期稳定创新合力。一方面,稳定政策预期。基础研究投资回报周期长,企业是否投入取决于对未来政策连续性和税后现金流的跨期判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并以制度形式长期固定,实质是向市场作出可信的长期承诺,尤其是对于周期长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更能引导企业作出面向长远的研发安排。另一方面,强化循环累积。逐年兑现的税式支出持续补充企业研发现金流,形成“研发投入—税收减免—回流再投”的正向循环。此外,长期稳定的政策也向各类主体传递国家持续支持基础研究的明确信号,引导人才、资本、技术等要素持续向这些领域集聚,分散的资源投入经过持续累积叠加,汇聚为全社会资源投入合力。
进一步长期稳定支持基础研究的政策建议
近年来,我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持续完善,已实现对负面清单外各类企业研发活动的基本覆盖,在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壮大创新主体、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未来,为进一步彰显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健全长期稳定的多元投入支持机制,笔者建议:
突出定向加力,精准支持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一方面,健全并动态更新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加计扣除清单,探索将量子科技、生物制造、氢能和核聚变能等未来产业,集成电路、生物医药、航空航天等新兴支柱产业,以及基础数学、理论物理等基础学科的基础研究纳入重点支持范围。另一方面,按照“试验发展—应用研究—基础研究”优化加计扣除比例,在扣除比例100%的普惠式基础上,对企业自主开展或出资委托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实验室等开展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基础研究,探索推广集成电路、工业母机企业提高至120%做法的可行性。
健全容错机制,分摊原始创新探索成本。一方面,对纳入国家科技计划、重点基础研究项目“白名单”的课题,健全失败项目研发费用同等加计扣除机制,推动加计扣除与科技保险、风险补偿基金联动,定向改善前沿课题的风险和收益分布。另一方面,对基础研究投入强度较高的企业,允许延长亏损结转年限并与加计扣除政策叠加实施;针对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科研仪器等重资产投入,完善加速折旧政策并做好与加计扣除的衔接配套,实现税收支持覆盖更长研发周期。
推进制度定型,稳定跨周期政策预期。一方面,加快税收政策法定化进程,及时将成熟政策上升为法律法规,增强连续性、稳定性和透明度。另一方面,健全预期管理机制,确需调整的提前预告,设置合理过渡期,保持适用主体、范围和口径相对稳定,引导企业对长周期基础研究作出跨年度研发布局和持续投入。
优化征管协同,凝聚长期投入合力。一是优化享受方式,完善预缴即享、提前兑现、留存备查等便利化安排,推动政策红利更快转化为再投入,并进一步统一研发活动认定和费用归集口径、简化流程、降低成本。二是规范政策供给,依托人工智能、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对虚假研发、空转套利、套取补贴等行为智能预警、精准打击。三是统筹税收政策与财政、金融、创投、产学研政策配套,放大信号效应,带动社会资本、耐心资本持续投入基础研究,助力基础研究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突破,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作者胡继亮系华中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副教授、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向郑恒系华中师范大学经济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本文系湖北省人民政府智力成果采购项目“以‘人工智能+’引领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赋能湖北新型工业化”的阶段性成果]

笔者最近在工作中发现,当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均为法人主体,无自然人合伙人时,对此类合伙企业取得的收入征税,一定程度上存在涉税申报缺位、跨区域协查不畅等监管问题,须加以重视。
就全球范围而言,受控外国公司(CFC)规则实施已有60余年的历史,核心机制是一国对居民企业的境外子公司(即受控外国公司)部分或全部所得履行居民税收管辖权,通过调整受控外国公司未分配利润的课税时点,维护跨境资本领域税收秩序。
伴随税收治理环境持续演变,税务合规的价值内涵应不断拓展,逐步由侧重风险防范的基础管理事项,转变为企业现代化治理的关键组成部分;税法遵从也应在守住合规底线的基础上,逐步成为企业主动锻造的核心竞争力。
自2026年2月《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正式施行以来,该局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条例》工作实施方案,将《条例》关于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强化重点领域监督、严格执法责任追究、加强监督贯通协同等方面的要求,细化为6大类22项任务56个具体举措,持续加强和规范执法监督。
我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持续完善,在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税收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也是引导资源要素向战略重点集聚的重要杠杆。基础研究是整个科学体系的源头和所有技术问题的总机关。近日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加强对基础研究的长期稳定支持”,“十五五”规划纲要部署“完善促进企业创新的政策体系”时明确“提高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当前,我国正处于科技强国建设的关键攻坚期,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把税收激励精准配置到未来产业、新兴产业的基础研究环节及技术底层,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分担基础研究成本风险的政策逻辑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本质是国家通过税收让利与企业共担科创成本、分摊科创风险,将政策红利转化为企业持续投向创新的稳定意愿与长期行为。这一激励效能的充分释放,关键在于政策精准聚焦基础研究等科创重点领域与核心环节。
共担高成本,增强基础研究投入能力。基础研究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内部成本分布不均衡,越是原始性、前沿性强,仪器设备、人才团队和持续试错投入越大,成本内部化与收益外溢的错配越突出。因此,这些“成本最高、回报最远”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恰是市场容易失灵、企业资本不愿进入之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从成本补偿与收益激励两端提供了支持。补偿外溢成本方面,基础研究的高成本属性,使企业私人边际收益低于社会边际收益,加计扣除在据实扣除基础上按比例额外增加税前扣除,实质上推动私人成本向社会合理水平回归。优化相对收益方面,基础研究税后收益长期低于靠近市场的试验发展阶段,资本倾向于向创新链后端偏移,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通过精准提升基础研究的税后收益水平,引导资源要素向最需托举的创新前端集聚。
共担高风险,增强原始创新容错能力。基于风险收益的考量,企业更愿意进行低风险的跟踪式、改进式研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以企业真实研发投入为扣除依据,失败项目发生的费用同样可以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意味着国家在企业创新受挫时仍以税式支出方式共担损失。通过对集成电路、工业母机等行业提高比例,进一步改善研发投资的风险和收益分布,提升企业对创新失败的容忍度,增强企业开展高难度前沿研究的风险承担意愿。
共担长周期,汇聚长期稳定创新合力。一方面,稳定政策预期。基础研究投资回报周期长,企业是否投入取决于对未来政策连续性和税后现金流的跨期判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并以制度形式长期固定,实质是向市场作出可信的长期承诺,尤其是对于周期长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更能引导企业作出面向长远的研发安排。另一方面,强化循环累积。逐年兑现的税式支出持续补充企业研发现金流,形成“研发投入—税收减免—回流再投”的正向循环。此外,长期稳定的政策也向各类主体传递国家持续支持基础研究的明确信号,引导人才、资本、技术等要素持续向这些领域集聚,分散的资源投入经过持续累积叠加,汇聚为全社会资源投入合力。
进一步长期稳定支持基础研究的政策建议
近年来,我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持续完善,已实现对负面清单外各类企业研发活动的基本覆盖,在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壮大创新主体、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未来,为进一步彰显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健全长期稳定的多元投入支持机制,笔者建议:
突出定向加力,精准支持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一方面,健全并动态更新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加计扣除清单,探索将量子科技、生物制造、氢能和核聚变能等未来产业,集成电路、生物医药、航空航天等新兴支柱产业,以及基础数学、理论物理等基础学科的基础研究纳入重点支持范围。另一方面,按照“试验发展—应用研究—基础研究”优化加计扣除比例,在扣除比例100%的普惠式基础上,对企业自主开展或出资委托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实验室等开展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基础研究,探索推广集成电路、工业母机企业提高至120%做法的可行性。
健全容错机制,分摊原始创新探索成本。一方面,对纳入国家科技计划、重点基础研究项目“白名单”的课题,健全失败项目研发费用同等加计扣除机制,推动加计扣除与科技保险、风险补偿基金联动,定向改善前沿课题的风险和收益分布。另一方面,对基础研究投入强度较高的企业,允许延长亏损结转年限并与加计扣除政策叠加实施;针对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科研仪器等重资产投入,完善加速折旧政策并做好与加计扣除的衔接配套,实现税收支持覆盖更长研发周期。
推进制度定型,稳定跨周期政策预期。一方面,加快税收政策法定化进程,及时将成熟政策上升为法律法规,增强连续性、稳定性和透明度。另一方面,健全预期管理机制,确需调整的提前预告,设置合理过渡期,保持适用主体、范围和口径相对稳定,引导企业对长周期基础研究作出跨年度研发布局和持续投入。
优化征管协同,凝聚长期投入合力。一是优化享受方式,完善预缴即享、提前兑现、留存备查等便利化安排,推动政策红利更快转化为再投入,并进一步统一研发活动认定和费用归集口径、简化流程、降低成本。二是规范政策供给,依托人工智能、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对虚假研发、空转套利、套取补贴等行为智能预警、精准打击。三是统筹税收政策与财政、金融、创投、产学研政策配套,放大信号效应,带动社会资本、耐心资本持续投入基础研究,助力基础研究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突破,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作者胡继亮系华中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副教授、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向郑恒系华中师范大学经济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本文系湖北省人民政府智力成果采购项目“以‘人工智能+’引领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赋能湖北新型工业化”的阶段性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