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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统一大市场建设营造有利外部税制环境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曾文聪 付雨

当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加快向纵深推进,税制协同、税负均衡、征管规范作为统一市场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缩小区域发展差距、理顺市场竞争秩序、提升资源配置效率。

  当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加快向纵深推进,税制协同、税负均衡、征管规范作为统一市场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缩小区域发展差距、理顺市场竞争秩序、提升资源配置效率。放眼全球,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二十国集团全球最低税改革持续推进,通过划定统一的最低税负门槛、计税口径与跨境合规标准,对各国税制框架、优惠政策、跨境征管形成刚性约束,也为各国完善国内税制、对接国际通行准则、健全跨境税收管理机制提供了机遇。

  笔者认为,深化税制改革应统筹国内国际两个维度,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为对接国际规则夯实制度基础,全球最低税改革则为国内税制优化提供国际参照,二者在价值取向、实施路径、发展目标等方面存在契合之处。

  一是坚守公平竞争准则。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着力消弭区域政策差异、裁量尺度偏差与行业税负落差,防范差异化政策催生隐性市场壁垒,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竞争。全球最低税改革重在约束跨国税收恶性竞争,压缩跨境利润转移套利空间,遏制依托低税负开展税收博弈的行为。

  二是促进制度规则互通。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需整合各地市场规则,消除区域制度阻隔,统一监管尺度,推动国内各项制度规范一体施行。全球最低税改革旨在统一全球计税口径、最低税负标准、跨境合规准则,推动各国分散税制向规范化国际规则转型,需通过国内税制改革予以实现。

  三是助力经济转型发展。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是通过促进要素自由流动、优化国内产业布局,持续激发国内大循环的内生动力。全球最低税改革从规则层面摒弃“重优惠、轻实质”的粗放治理思路,确立税负匹配经营活动、政策扶持对接产业贡献的导向,引导企业深耕实体经济、加大创新投入、加快转型升级,在微观主体层面夯实增长基础。

  笔者认为,对照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要求,考虑全球最低税改革因素,我国税制和征管制度优化应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是税收优惠政策需进一步规范。差异化税收政策的初衷是服务阶段性区域振兴与产业培育,但在实践中,仍有区域性、行业性优惠并行叠加,造成区域、行业税负差异,部分跨国经营主体有效税负低于全球最低税15%门槛。税负落差可能诱导部分企业出于税收套利目的跨区域迁移,引发要素资源错配,催生隐性市场分割,既背离全国统一大市场公平竞争的要求,也与全球最低税遏制税收逐底竞争的导向冲突。

  二是国内外税制需进一步协调。越来越多国家引入全球最低税,其影响值得密切关注并深入研究应对举措,避免我国部分企业因其境内外税负差额被别国征收补足税,造成跨境税源非正常流失。有必要进一步健全国内外税制协调机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在维护我国税收权益的同时,提升税制对国际税收规则变化的适应能力。

  三是跨境合规治理需进一步加强。当前,国际税收监管趋向标准化、严格化,但部分外向型企业尚未建立适配国际税收新规则的跨境合规体系,内控机制存在短板。企业对最低税率、跨境利润安排、经济实质判定等规则把握不准,容易遭遇境外税务调查、纳税调整与行政处罚,一定程度上制约企业布局全球产业链。此外,针对跨境架构安排、利润流转、全球税负统筹等方面的穿透式税务监管水平仍有提升空间。

  笔者建议,坚持靶向施策、系统赋能、内外统筹的思路,推进我国税制和征管制度优化。

  一是夯实统一大市场制度根基,以公平为导向整合税制规则。系统梳理区域性、行业性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缩小区域、行业不合理税负差距,加快构建全国统一的税收规则体系。推动税收政策资源重点投向实体经营、研发创新、产业升级领域,防范空壳主体套利与资源错配,破除税制因素引发的市场分割,巩固公平竞争制度基础。

  二是对标国际税收新规则,健全内外税制协调机制。以国际税收规则修订为窗口期,优化企业所得税制,完善受控外国企业规则,搭建覆盖企业全球所得、综合税负水平等的一体化监管机制。建立国内外税制常态化协调机制,助力打通内外市场制度堵点。

  三是深化税企协同共治,提升跨境税收治理效能。聚焦外向型企业经营痛点,健全分层分类政策辅导机制,强化对国际税收新规则的解读。引导经营主体建立适配国际税收新规则的全球税负统筹、跨境架构调整、经济实质维护的合规机制。完善跨境涉税争端多元化解决渠道,依托税收协定等机制稳定企业海外经营预期,助力企业依托统一大市场资源拓展国际市场、优化全球产业链布局。

  四是主动参与全球税收治理,推动国内税制优化。深度参与全球税收治理,能够为统一大市场建设营造有利外部税制环境。应积极利用经合组织包容性框架等多边平台,传递中国税收治理方案,参与国际税收新规则修订,兼顾国际规则统一性与发展中国家发展权益,推动构建公平高效、互利共赢的国际税收治理新格局。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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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平台。文章及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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