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最新动态 > 财税干货
分享
韩国房地产税改革:从“看套数”转向“看居住”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董战山 张馨心

面对社会各界激烈争议,韩国政府前不久推出综合房地产税改革草案修正版本,其中撤销了8月初草案中部分争议较大的加税内容,但保留税改核心框架。

  面对社会各界激烈争议,韩国政府前不久推出综合房地产税改革草案修正版本,其中撤销了8月初草案中部分争议较大的加税内容,但保留税改核心框架。

  据了解,今年8月初,韩国政府召开税制发展审议委员会,表决通过《2026年税制改革方案》。本轮税改整体方向是将税负重心从“看持有房产套数”转向“看房屋实际是否自住”,政策意图是抑制房产投机,引导资本回流实体经济,这被视为韩国综合房地产税近年来的一次大规模调整。目前,修订草案已提交国会,后续仍存在调整的可能性。

  半导体红利回流,抬升房地产风险

  去年以来,韩国半导体产业快速发展,带动大量资本回流国内。但是,部分回流资金并未进入实体经济,而是持续涌入房地产领域,催生楼市局部过热现象。数据显示,今年1月—4月,韩国流入购房市场的资金规模达3.7万亿韩元(1元人民币约合200.69韩元),首尔核心区域豪宅热度攀升,多个大城市房价明显上行,楼市投机隐患凸显,引发社会舆论持续关注。

  面对楼市非理性升温的态势,韩国政府以往依赖的信贷收紧、购房交易限制、市场管控等传统行政调控手段,逐渐显现出递减效应。长期以来,行政调控主要聚焦交易端管控,虽能短期压制楼市热度,但无法从根源遏制资本投机炒房行为。在此背景下,韩国政府调整调控思路,将税制改革作为优化住房资源配置、规范楼市秩序、引导资本回流实体经济的核心调控工具。

  与此同时,韩国原有房地产调控税制存在明显短板,也成为楼市投机乱象的诱因。原有税制主要以房产持有套数为核心计税依据,对多套房产、短期倒卖房产的行为征收高额转让所得税(也被译为资本利得税,是对房产等资产转让所得增值部分征收的所得税),同时税收优惠政策多以房产持有年限为判定标准,忽略房屋实际自住状态。这一制度漏洞被投机者利用,炒房群体主动抛售多套普通住宅,转而购置单套高价豪宅、非自住优质房产,以此规避多套房的重税,不仅扰乱了楼市供需秩序,也导致税制调节贫富差距、遏制投机的核心作用大打折扣。为补齐制度短板、遏制楼市投机,韩国启动本轮综合房地产税改革。

  持有环节:撤销部分激进条款

  韩国房地产持有环节实行财产税、综合房地产税双轨税制。财产税属于地方普征税种,本次改革未作调整;2005年设立的综合房地产税为中央税,仅面向高价值房产征收,承担财富再分配、抑制投机的职能,实行0.5%—5%累进税率,并附加20%农渔村特别税。2025年,韩国综合房地产税纳税人约49.5万人,实现税收4.86万亿韩元,占中央税比重约1.33%。

  本次综合房地产税改革覆盖持有、转让两大环节,同时通过行政手段调整综合房地产税税基。改革最初草案拟对非自住房产加大税负:将非自住第一套房基本扣除额度从12亿韩元下调至9亿韩元,自住第一套房扣除额度上调至14亿韩元,夫妻共有房产扣除额度压缩至9亿韩元。现行制度为房地产持有环节的税负设置了上限:纳税人当年应缴的财产税与综合房地产税合计税额,最高不得超过上一年度的150%,草案拟将这一上限上调至200%。在中长期制度设计上,草案计划从2028年起废除按1套、2套、3套分档设置税率的旧模式,改为按家庭全部房产总价值适用累进税率,堵住以高价单套房产避税的漏洞。此外,收紧长期持有税额抵免,区分长期自住和房产囤积,不再单纯依据持有年限减税。

  草案公布后引发巨大争议。不少韩国普通家庭仅有一套房产,异地工作、子女求学等原因导致房屋空置,并非投机炒房,新规将加重这部分群体税负。另外,夫妻共有房产扣除大幅压缩,也会误伤部分中产家庭,社会各界批评税改难以区分投资囤房与合理居住需求。

  迫于社会压力,政府对草案作出较大修订,部分激进条款被撤回:非自住第一套房基本扣除额度维持12亿韩元不变,夫妻共有房产扣除额度恢复至12亿韩元,税负上限维持现行150%;自住第一套房扣除额度上调至14亿韩元的条款予以保留。但是,从2028年起按家庭房产总价值计税、取消套数分档、收紧长期持有抵免的改革内容并未改变。

  转让环节:全部改革内容予以保留

  税改草案中转让所得相关内容没有回撤,这些条款的核心逻辑是税收优惠由“看持有多久”转向“看实际居住多久”。

  首先,取消单纯基于持有年限的转让收益扣除,设立长期居住所得扣除,税收优惠向实际居住倾斜,并设置扣除额度上限:从2028年起上限为20亿韩元,2029年起降至10亿韩元。若房产仅用于出租投资,即便持有时间很长,也无法享受税收优惠。

  其次,压缩登记租赁经营者税收权益。此前,韩国为增加租赁房源,给予租赁经营者转让所得税豁免、长期持有扣除等优惠。本次税改将取消部分税收优惠,力图推动首尔约6.8万套存量房源进入交易市场,意在打压房产价格。

  最后,延续短期炒房、多套房交易适用的高税率政策。对调控对象区域内持有3套及以上房产的房主,继续按叠加征收转让所得税,最高有效税率可达82.5%,以遏制短期炒房和多套囤房。

  有媒体评论指出,韩国本轮税改意在发挥税收财富调节功能,但受住房供给、政策信用、税制复杂等多重约束,落地效果存在不确定性。一方面,住房供给紧张,存在税负向租房群体转嫁风险。据预测,2026年韩国首都圈公寓新增入市规模同比下降46%。在房源不足背景下,若持有环节税负提升,房东或将新增税负包含在租金内,加重租客负担,这与政府保护自住刚需的政策初衷相悖。此外,政策变动可能冲击市场预期。此前韩国鼓励租赁经营者登记并配套税收优惠,改革草案公布后,房地产行业协会警告,大幅削减相关减免将削弱市场对税收政策稳定性的信任。另一方面,双轨税制架构复杂,地方财产税与中央综合房地产税并行,优惠规则分散,将增加税务部门征管成本与纳税人合规成本。


税率查询.png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平台。文章及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相关推荐

  • 关注农产品初加工所得税优惠适用风险点

    我国对农林牧渔业项目实施差异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过免征、减半征收的分级优惠机制降低涉农经营成本,其中农产品初加工是重点免税板块。

  • 为基础研究提供长期稳定的税收政策支持

    对基础研究的长期稳定支持,最终要落到制度安排上,既要持续加大税收支持力度,也要通过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将有限的资源精准投向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

  • 法人合伙企业跨区域征管难题亟待破解

    笔者最近在工作中发现,当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均为法人主体,无自然人合伙人时,对此类合伙企业取得的收入征税,一定程度上存在涉税申报缺位、跨区域协查不畅等监管问题,须加以重视。

  • 顺应数字经济发展 完善受控外国公司规则体系

    就全球范围而言,受控外国公司(CFC)规则实施已有60余年的历史,核心机制是一国对居民企业的境外子公司(即受控外国公司)部分或全部所得履行居民税收管辖权,通过调整受控外国公司未分配利润的课税时点,维护跨境资本领域税收秩序。

  • 进一步优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我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持续完善,在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 把好税务合规关口 夯实企业发展根基

    伴随税收治理环境持续演变,税务合规的价值内涵应不断拓展,逐步由侧重风险防范的基础管理事项,转变为企业现代化治理的关键组成部分;税法遵从也应在守住合规底线的基础上,逐步成为企业主动锻造的核心竞争力。

热门文章
1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相关79个办税问答(上)
2
出口退税热点问题解答
3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相关55个办税问答【上】
4
对构建“税费皆重”格局的思考
5
数字经济税收“双支柱”问答:支柱二GloBE规则十五问
6
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政策问答(一)
7
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环保税申报事项与问题解答
8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相关79个办税问答(下)
热门视频 更多
热门文章
1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相关79个办税问答(上)
2
出口退税热点问题解答
3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相关55个办税问答【上】
韩国房地产税改革:从“看套数”转向“看居住”
中国税务报
面对社会各界激烈争议,韩国政府前不久推出综合房地产税改革草案修正版本,其中撤销了8月初草案中部分争议较大的加税内容,但保留税改核心框架。
 

  面对社会各界激烈争议,韩国政府前不久推出综合房地产税改革草案修正版本,其中撤销了8月初草案中部分争议较大的加税内容,但保留税改核心框架。

  据了解,今年8月初,韩国政府召开税制发展审议委员会,表决通过《2026年税制改革方案》。本轮税改整体方向是将税负重心从“看持有房产套数”转向“看房屋实际是否自住”,政策意图是抑制房产投机,引导资本回流实体经济,这被视为韩国综合房地产税近年来的一次大规模调整。目前,修订草案已提交国会,后续仍存在调整的可能性。

  半导体红利回流,抬升房地产风险

  去年以来,韩国半导体产业快速发展,带动大量资本回流国内。但是,部分回流资金并未进入实体经济,而是持续涌入房地产领域,催生楼市局部过热现象。数据显示,今年1月—4月,韩国流入购房市场的资金规模达3.7万亿韩元(1元人民币约合200.69韩元),首尔核心区域豪宅热度攀升,多个大城市房价明显上行,楼市投机隐患凸显,引发社会舆论持续关注。

  面对楼市非理性升温的态势,韩国政府以往依赖的信贷收紧、购房交易限制、市场管控等传统行政调控手段,逐渐显现出递减效应。长期以来,行政调控主要聚焦交易端管控,虽能短期压制楼市热度,但无法从根源遏制资本投机炒房行为。在此背景下,韩国政府调整调控思路,将税制改革作为优化住房资源配置、规范楼市秩序、引导资本回流实体经济的核心调控工具。

  与此同时,韩国原有房地产调控税制存在明显短板,也成为楼市投机乱象的诱因。原有税制主要以房产持有套数为核心计税依据,对多套房产、短期倒卖房产的行为征收高额转让所得税(也被译为资本利得税,是对房产等资产转让所得增值部分征收的所得税),同时税收优惠政策多以房产持有年限为判定标准,忽略房屋实际自住状态。这一制度漏洞被投机者利用,炒房群体主动抛售多套普通住宅,转而购置单套高价豪宅、非自住优质房产,以此规避多套房的重税,不仅扰乱了楼市供需秩序,也导致税制调节贫富差距、遏制投机的核心作用大打折扣。为补齐制度短板、遏制楼市投机,韩国启动本轮综合房地产税改革。

  持有环节:撤销部分激进条款

  韩国房地产持有环节实行财产税、综合房地产税双轨税制。财产税属于地方普征税种,本次改革未作调整;2005年设立的综合房地产税为中央税,仅面向高价值房产征收,承担财富再分配、抑制投机的职能,实行0.5%—5%累进税率,并附加20%农渔村特别税。2025年,韩国综合房地产税纳税人约49.5万人,实现税收4.86万亿韩元,占中央税比重约1.33%。

  本次综合房地产税改革覆盖持有、转让两大环节,同时通过行政手段调整综合房地产税税基。改革最初草案拟对非自住房产加大税负:将非自住第一套房基本扣除额度从12亿韩元下调至9亿韩元,自住第一套房扣除额度上调至14亿韩元,夫妻共有房产扣除额度压缩至9亿韩元。现行制度为房地产持有环节的税负设置了上限:纳税人当年应缴的财产税与综合房地产税合计税额,最高不得超过上一年度的150%,草案拟将这一上限上调至200%。在中长期制度设计上,草案计划从2028年起废除按1套、2套、3套分档设置税率的旧模式,改为按家庭全部房产总价值适用累进税率,堵住以高价单套房产避税的漏洞。此外,收紧长期持有税额抵免,区分长期自住和房产囤积,不再单纯依据持有年限减税。

  草案公布后引发巨大争议。不少韩国普通家庭仅有一套房产,异地工作、子女求学等原因导致房屋空置,并非投机炒房,新规将加重这部分群体税负。另外,夫妻共有房产扣除大幅压缩,也会误伤部分中产家庭,社会各界批评税改难以区分投资囤房与合理居住需求。

  迫于社会压力,政府对草案作出较大修订,部分激进条款被撤回:非自住第一套房基本扣除额度维持12亿韩元不变,夫妻共有房产扣除额度恢复至12亿韩元,税负上限维持现行150%;自住第一套房扣除额度上调至14亿韩元的条款予以保留。但是,从2028年起按家庭房产总价值计税、取消套数分档、收紧长期持有抵免的改革内容并未改变。

  转让环节:全部改革内容予以保留

  税改草案中转让所得相关内容没有回撤,这些条款的核心逻辑是税收优惠由“看持有多久”转向“看实际居住多久”。

  首先,取消单纯基于持有年限的转让收益扣除,设立长期居住所得扣除,税收优惠向实际居住倾斜,并设置扣除额度上限:从2028年起上限为20亿韩元,2029年起降至10亿韩元。若房产仅用于出租投资,即便持有时间很长,也无法享受税收优惠。

  其次,压缩登记租赁经营者税收权益。此前,韩国为增加租赁房源,给予租赁经营者转让所得税豁免、长期持有扣除等优惠。本次税改将取消部分税收优惠,力图推动首尔约6.8万套存量房源进入交易市场,意在打压房产价格。

  最后,延续短期炒房、多套房交易适用的高税率政策。对调控对象区域内持有3套及以上房产的房主,继续按叠加征收转让所得税,最高有效税率可达82.5%,以遏制短期炒房和多套囤房。

  有媒体评论指出,韩国本轮税改意在发挥税收财富调节功能,但受住房供给、政策信用、税制复杂等多重约束,落地效果存在不确定性。一方面,住房供给紧张,存在税负向租房群体转嫁风险。据预测,2026年韩国首都圈公寓新增入市规模同比下降46%。在房源不足背景下,若持有环节税负提升,房东或将新增税负包含在租金内,加重租客负担,这与政府保护自住刚需的政策初衷相悖。此外,政策变动可能冲击市场预期。此前韩国鼓励租赁经营者登记并配套税收优惠,改革草案公布后,房地产行业协会警告,大幅削减相关减免将削弱市场对税收政策稳定性的信任。另一方面,双轨税制架构复杂,地方财产税与中央综合房地产税并行,优惠规则分散,将增加税务部门征管成本与纳税人合规成本。


税率查询.png

热门推荐
关注农产品初加工所得税优惠适用风险点
我国对农林牧渔业项目实施差异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过免征、减半征收的分级优惠机制降低涉农经营成本,其中农产品初加工是重点免税板块。
为基础研究提供长期稳定的税收政策支持
对基础研究的长期稳定支持,最终要落到制度安排上,既要持续加大税收支持力度,也要通过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将有限的资源精准投向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
法人合伙企业跨区域征管难题亟待破解
笔者最近在工作中发现,当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均为法人主体,无自然人合伙人时,对此类合伙企业取得的收入征税,一定程度上存在涉税申报缺位、跨区域协查不畅等监管问题,须加以重视。
顺应数字经济发展 完善受控外国公司规则体系
就全球范围而言,受控外国公司(CFC)规则实施已有60余年的历史,核心机制是一国对居民企业的境外子公司(即受控外国公司)部分或全部所得履行居民税收管辖权,通过调整受控外国公司未分配利润的课税时点,维护跨境资本领域税收秩序。
进一步优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我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持续完善,在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把好税务合规关口 夯实企业发展根基
伴随税收治理环境持续演变,税务合规的价值内涵应不断拓展,逐步由侧重风险防范的基础管理事项,转变为企业现代化治理的关键组成部分;税法遵从也应在守住合规底线的基础上,逐步成为企业主动锻造的核心竞争力。
© 2002-2021 Taxrefund.com.cn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