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应税交易,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经营主体无论是否开具发票,都应当依法申报纳税,隐匿未开票收入构成偷税,会面临严厉惩处。建议通过推广“交易即开票”应用等举措加强未开票收入税收管理。
发生应税交易,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经营主体无论是否开具发票,都应当依法申报纳税,隐匿未开票收入构成偷税,会面临严厉惩处。建议通过推广“交易即开票”应用等举措加强未开票收入税收管理。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经营主体一旦发生应税交易并取得或应当取得销售款项,无论是否开具发票,都应当依法申报纳税。比如,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明确,发生应税交易,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这意味着,发生应税交易,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即使纳税人未开具发票也要申报纳税。但从国家税务总局和各地税务机关今年以来曝光的一系列偷逃税款案件来看,隐匿未开票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是常用的违法手段。此类违法行为隐蔽性强、涉及范围广,笔者建议加强对未开票收入的税收管理。
隐匿未开票收入的情形
梳理有关曝光案件,笔者总结隐匿未开票收入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终端环节隐匿未开票收入偷税。这在餐饮、住宿、加油站、教培、贵重首饰、医美等行业中比较容易出现。有关偷税案件存在共同点,即发生在终端消费环节,消费者大多是自然人、不索要发票,违法手段是通过私人账户收取应税销售款项、隐匿未开票收入。有的为避免引起税务机关注意,特意申报一小部分未开票收入。
二是上中下游经营主体联合隐匿未开票收入偷税。通常,当购买方为自然人时,大多不索要发票。但案例显示,部分企业发生购买行为尤其是从自然人或个体工商户处购进原材料后也不索要发票,对购进材料加工后销售给下游企业还不开具发票。于是,上中下游经营主体均因应开具但未开具发票,将有关应税业务隔离在税收管理体系之外,进而在申报纳税时隐匿未开票收入,少缴税款。即使上游经营主体如实申报了未开票收入,也可能导致下游企业少缴税款。
三是隐匿未开票收入骗取留抵退税。骗取留抵退税,要么少计销项税额,要么多计进项税额,主要手段分别是隐匿销售收入、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曝光的骗取留抵退税案件看,八成以上案件是采取隐匿销售收入的违法手段骗取留抵退税,原因可能是虚开发票更容易被大数据识别。
四是利用“富余票”对外虚开。实务中,一些企业发生应税交易后,因购买方未索要发票而产生所谓的“富余票”,之后向第三方虚开,赚取开票费。
加强对未开票收入税收管理的意义
发票作为记录经济活动的基础性票据,是税务管理的重要依据。不据实开具发票会导致交易链条信息中断,形成税收管理盲区。不申报未开票收入,导致少缴的不仅是增值税,还有企业所得税、消费税等税费,严重侵害国家税收利益。因此,加强对未开票收入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是防止税款流失。从上述梳理的案件来看,餐饮、住宿等终端销售环节较容易发生隐匿未开票收入情形,原因主要是该环节的经营主体数量多但往往规模不大,财务制度不健全,且面对的多是索要发票意愿低的自然人消费者。不加强该环节税收管理,会造成税款流失。对于中间环节经营主体来说,不向上游索要发票、不向下游开具发票,会造成交易全链条少缴税款,违法手段更加隐蔽。全方位加强对未开票收入税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能有效遏制此类隐匿收入行为。
其次是维护税收公平。隐匿未开票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既侵害国家税收利益,也造成对合规经营主体的不公平竞争,损害营商环境。近年来,多地税务机关针对隐匿未开票收入行为采取了防范措施,但由于区域之间存在管理差异,其效果受到一定影响。比如,有的地区在加油站安装智能化监控设备,为税务机关及时准确掌握加油站的未开票收入提供了有效支持。但有更多车辆到该地区以外加油,原因是相较而言,外地加油站的打折促销力度更大。因此,加强税收管理全覆盖有利于维护税收公平。
最后是为消费税改革作准备。按照我国现行消费税制度,绝大多数应税消费品在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消费税改革的方向是征收环节后移至零售环节。目前,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但金银首饰的消费者大多为自然人,通常不索要发票,导致有的金银首饰零售企业隐匿未开票销售收入。这从税务机关曝光的案件中可见一斑。以成品油为例,若后移至零售环节即加油站征收消费税,通过隐匿未开票收入偷逃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加油站,很可能还会偷逃消费税。因此,加强对终端消费环节的税收管理,有助于消费税改革。
对未开票收入税收管理的建议
综上所述,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未开票收入的税收管理。
一是明确发生销售行为就要开具发票。实务中,多数经营主体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后,是否开具发票取决于购买方是否索要。如未开具发票,要如实申报未开票收入,否则便属于隐匿收入。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这意味着,无论付款方是否索要发票,收款方都应当开具发票。因此,建议在制度上明确要求企业发生销售行为就必须开具发票,同时在技术上加大“交易即开票”推广力度,从源头上遏制经营主体隐匿未开票收入。今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在成品油零售领域全面推广“交易即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在全国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全面推广“交易即开票”,从源头上解决成品油零售领域隐匿未开票收入问题。建议逐步扩大“交易即开票”应用行业范围。
二是加强税务机关对企业未开票收入明细数据的获取。目前,企业的未开票收入仅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中有所体现,且数据较为简单。建议根据相关规定要求企业报送未开票收入明细数据,包括货物名称、数量、付款方、销售时间、金额等,补齐数据链,以便有针对性地加强税收管理。
三是加强对下游企业的协同监管。有的企业隐匿未开票收入被税务机关查处,补充申报未开票收入、补缴税款。这时,对于该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来说任务已经完结,但下游企业仍然存在通过不索要购进业务的发票隐匿未开票收入的风险。针对这种情况,建议取得未开票收入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将企业报送的未开票收入明细数据,通过相关系统推送至下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使下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能够掌握企业的购进信息,进而排查下游企业的有关涉税风险。
四是利用税收大数据加强监管。企业隐匿未开票销售收入,是以为只要自身不申报,税务机关就不掌握相关数据。但在数字经济时代,任何交易都会留痕,比如互联网涉税信息报送机制就使企业的网上销售信息无法隐藏。在曝光的医美案件中,就有税务机关通过从互联网获取信息,发现企业存在隐匿销售收入问题。在当前非现金支付已经普及的背景下,建议税务机关依法强化电子支付数据获取。通过前端推行“交易即开票”应用、后端推行互联网涉税信息报送及电子支付信息报送,建立健全税收大数据监管体系,以求彻底堵塞隐匿销售收入的管理漏洞。
五是加大对隐匿收入行为的处罚力度。利用私人账户收款、隐匿未开票收入,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建议按照偷税认定等有关规定,加大处罚力度。税务机关发现,在已经开始推行“交易即开票”管理的行业,个别企业为规避“交易即开票”监管,设置多个收款设备,对于不索要发票的消费者,使用没有关联“交易即开票”系统的设备收款。对于这种行为,要严厉打击。利用私人账户收款,除了逃避税收监管外,也违反了金融监管制度,建议税务机关在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税务处理处罚的同时,将有关信息传递给金融监管部门,由金融监管部门对涉案主体的有关违法行为予以相应的金融处理处罚。另外,持续加大查处隐匿未开票收入偷逃税的力度,持续曝光典型案件,让“未开票收入也要申报”的认识深入人心。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伴随税收治理环境持续演变,税务合规的价值内涵应不断拓展,逐步由侧重风险防范的基础管理事项,转变为企业现代化治理的关键组成部分;税法遵从也应在守住合规底线的基础上,逐步成为企业主动锻造的核心竞争力。
自2026年2月《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正式施行以来,该局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条例》工作实施方案,将《条例》关于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强化重点领域监督、严格执法责任追究、加强监督贯通协同等方面的要求,细化为6大类22项任务56个具体举措,持续加强和规范执法监督。
在税务行政复议实践中,有时会出现这种情形:纳税人因不服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处理等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作为被申请人的税务机关自查发现问题,主动撤销了原行政行为。
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细化自我纠正、调解、释法说理、多元审理等制度,确立了行政复议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目标,为税务行政复议提供了更有效的制度标尺。
发生应税交易,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经营主体无论是否开具发票,都应当依法申报纳税,隐匿未开票收入构成偷税,会面临严厉惩处。建议通过推广“交易即开票”应用等举措加强未开票收入税收管理。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经营主体一旦发生应税交易并取得或应当取得销售款项,无论是否开具发票,都应当依法申报纳税。比如,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明确,发生应税交易,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这意味着,发生应税交易,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即使纳税人未开具发票也要申报纳税。但从国家税务总局和各地税务机关今年以来曝光的一系列偷逃税款案件来看,隐匿未开票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是常用的违法手段。此类违法行为隐蔽性强、涉及范围广,笔者建议加强对未开票收入的税收管理。
隐匿未开票收入的情形
梳理有关曝光案件,笔者总结隐匿未开票收入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终端环节隐匿未开票收入偷税。这在餐饮、住宿、加油站、教培、贵重首饰、医美等行业中比较容易出现。有关偷税案件存在共同点,即发生在终端消费环节,消费者大多是自然人、不索要发票,违法手段是通过私人账户收取应税销售款项、隐匿未开票收入。有的为避免引起税务机关注意,特意申报一小部分未开票收入。
二是上中下游经营主体联合隐匿未开票收入偷税。通常,当购买方为自然人时,大多不索要发票。但案例显示,部分企业发生购买行为尤其是从自然人或个体工商户处购进原材料后也不索要发票,对购进材料加工后销售给下游企业还不开具发票。于是,上中下游经营主体均因应开具但未开具发票,将有关应税业务隔离在税收管理体系之外,进而在申报纳税时隐匿未开票收入,少缴税款。即使上游经营主体如实申报了未开票收入,也可能导致下游企业少缴税款。
三是隐匿未开票收入骗取留抵退税。骗取留抵退税,要么少计销项税额,要么多计进项税额,主要手段分别是隐匿销售收入、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曝光的骗取留抵退税案件看,八成以上案件是采取隐匿销售收入的违法手段骗取留抵退税,原因可能是虚开发票更容易被大数据识别。
四是利用“富余票”对外虚开。实务中,一些企业发生应税交易后,因购买方未索要发票而产生所谓的“富余票”,之后向第三方虚开,赚取开票费。
加强对未开票收入税收管理的意义
发票作为记录经济活动的基础性票据,是税务管理的重要依据。不据实开具发票会导致交易链条信息中断,形成税收管理盲区。不申报未开票收入,导致少缴的不仅是增值税,还有企业所得税、消费税等税费,严重侵害国家税收利益。因此,加强对未开票收入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是防止税款流失。从上述梳理的案件来看,餐饮、住宿等终端销售环节较容易发生隐匿未开票收入情形,原因主要是该环节的经营主体数量多但往往规模不大,财务制度不健全,且面对的多是索要发票意愿低的自然人消费者。不加强该环节税收管理,会造成税款流失。对于中间环节经营主体来说,不向上游索要发票、不向下游开具发票,会造成交易全链条少缴税款,违法手段更加隐蔽。全方位加强对未开票收入税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能有效遏制此类隐匿收入行为。
其次是维护税收公平。隐匿未开票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既侵害国家税收利益,也造成对合规经营主体的不公平竞争,损害营商环境。近年来,多地税务机关针对隐匿未开票收入行为采取了防范措施,但由于区域之间存在管理差异,其效果受到一定影响。比如,有的地区在加油站安装智能化监控设备,为税务机关及时准确掌握加油站的未开票收入提供了有效支持。但有更多车辆到该地区以外加油,原因是相较而言,外地加油站的打折促销力度更大。因此,加强税收管理全覆盖有利于维护税收公平。
最后是为消费税改革作准备。按照我国现行消费税制度,绝大多数应税消费品在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消费税改革的方向是征收环节后移至零售环节。目前,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但金银首饰的消费者大多为自然人,通常不索要发票,导致有的金银首饰零售企业隐匿未开票销售收入。这从税务机关曝光的案件中可见一斑。以成品油为例,若后移至零售环节即加油站征收消费税,通过隐匿未开票收入偷逃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加油站,很可能还会偷逃消费税。因此,加强对终端消费环节的税收管理,有助于消费税改革。
对未开票收入税收管理的建议
综上所述,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未开票收入的税收管理。
一是明确发生销售行为就要开具发票。实务中,多数经营主体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后,是否开具发票取决于购买方是否索要。如未开具发票,要如实申报未开票收入,否则便属于隐匿收入。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这意味着,无论付款方是否索要发票,收款方都应当开具发票。因此,建议在制度上明确要求企业发生销售行为就必须开具发票,同时在技术上加大“交易即开票”推广力度,从源头上遏制经营主体隐匿未开票收入。今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在成品油零售领域全面推广“交易即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在全国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全面推广“交易即开票”,从源头上解决成品油零售领域隐匿未开票收入问题。建议逐步扩大“交易即开票”应用行业范围。
二是加强税务机关对企业未开票收入明细数据的获取。目前,企业的未开票收入仅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中有所体现,且数据较为简单。建议根据相关规定要求企业报送未开票收入明细数据,包括货物名称、数量、付款方、销售时间、金额等,补齐数据链,以便有针对性地加强税收管理。
三是加强对下游企业的协同监管。有的企业隐匿未开票收入被税务机关查处,补充申报未开票收入、补缴税款。这时,对于该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来说任务已经完结,但下游企业仍然存在通过不索要购进业务的发票隐匿未开票收入的风险。针对这种情况,建议取得未开票收入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将企业报送的未开票收入明细数据,通过相关系统推送至下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使下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能够掌握企业的购进信息,进而排查下游企业的有关涉税风险。
四是利用税收大数据加强监管。企业隐匿未开票销售收入,是以为只要自身不申报,税务机关就不掌握相关数据。但在数字经济时代,任何交易都会留痕,比如互联网涉税信息报送机制就使企业的网上销售信息无法隐藏。在曝光的医美案件中,就有税务机关通过从互联网获取信息,发现企业存在隐匿销售收入问题。在当前非现金支付已经普及的背景下,建议税务机关依法强化电子支付数据获取。通过前端推行“交易即开票”应用、后端推行互联网涉税信息报送及电子支付信息报送,建立健全税收大数据监管体系,以求彻底堵塞隐匿销售收入的管理漏洞。
五是加大对隐匿收入行为的处罚力度。利用私人账户收款、隐匿未开票收入,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建议按照偷税认定等有关规定,加大处罚力度。税务机关发现,在已经开始推行“交易即开票”管理的行业,个别企业为规避“交易即开票”监管,设置多个收款设备,对于不索要发票的消费者,使用没有关联“交易即开票”系统的设备收款。对于这种行为,要严厉打击。利用私人账户收款,除了逃避税收监管外,也违反了金融监管制度,建议税务机关在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税务处理处罚的同时,将有关信息传递给金融监管部门,由金融监管部门对涉案主体的有关违法行为予以相应的金融处理处罚。另外,持续加大查处隐匿未开票收入偷逃税的力度,持续曝光典型案件,让“未开票收入也要申报”的认识深入人心。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