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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申请留抵退税,分支机构即征即退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赵喆 朱珈琳

在企业的经营模式中,总分机构模式是常见的一种:总公司设立多个分支机构,总公司负责整体战略、核心业务和重大决策,分支机构负责特定地区或市场的业务活动。

  在企业的经营模式中,总分机构模式是常见的一种:总公司设立多个分支机构,总公司负责整体战略、核心业务和重大决策,分支机构负责特定地区或市场的业务活动。总分机构模式有助于企业有效地扩大业务范围,提高市场响应速度,增强竞争力。然而,在总分机构模式下,部分企业未能准确把握增值税即征即退等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条件,未对优惠项目进行单独、准确核算,导致产生税务风险。

  典型案例

  位于X省的M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从事新能源发电及电力供应,经营项目主要为风力发电项目。M公司总部负责整体战略,设立多个分支机构负责X省各地市的风力发电项目。税务部门在对M公司进行风险管理过程中发现,M公司总部于2024年底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2311.63万元,但其增值税申报收入极少。进一步分析企业申报和发票信息,税务部门发现M公司增值税由分支机构在生产经营地独立纳税,2024年按照项目核算,享受了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通过数据比对以及约谈M公司财务人员,税务部门发现M公司总部增值税进项税额主要源于风力发电机组、建筑安装等项目的建设支出,但总部无实体发电项目,未产生对应销项。M公司分支机构在生产经营地独立纳税,但受M公司统一采购影响,将前期费用归集到总部,存在成本费用归属与优惠主体不匹配的税务风险。

  成本费用归属与享惠主体不匹配

  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的前提,是对优惠项目进行单独、准确的核算。这一要求在总分机构模式下尤为关键,也最容易被忽视。

  在现行政策下,企业享受新能源发电项目增值税优惠,应依据批准日期和项目类型分情况适用税收政策。就风电项目而言,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风力发电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0号)规定,原陆上风电增值税即征即退50%政策执行至2025年10月31日;自2025年1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海上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因此,M公司能否适用即征即退优惠,须依据其项目类型和建成投产时间严格判定。企业2024年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等,可按照政策规定,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自2025年11月1日起,企业仅销售自产的利用海上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可按照政策规定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明确,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免抵退项目和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项目,并分别申请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也就是说,对于M公司分支机构符合条件的风力发电项目,企业必须对项目的进项税额进行单独核算,才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税收优惠。

  案例中,M公司分支机构的风力发电机组、建筑安装等前期建设支出的进项发票,因统一采购并集中开具发票至M公司总部,未随业务实质开具至对应的分支机构,导致进项税额的归属与实际经营主体严重脱节,风电项目进项税额未单独核算,分支机构错误享受了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同时,M公司总部无对应销项,导致其存在大量留抵税额,取得2311.63万元留抵退税。总部与分支机构因进项错配,造成总部错误享受了增值税留抵退税优惠。

  税务部门对M公司财务人员进行政策辅导,告知其增值税即征即退项目的进项税额应单独核算,不得归集至总部。M公司总部调整费用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0号)规定,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于2025年11月缴回不符合规定的留抵退税2311.63万元,并优化内部费用分摊机制。

  建议企业合规核算收入和成本

  今年1月1日起,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施行,企业需要注意增值税法有关征管要求,在日常申报中确保核算合规、分录准确,避免在政策衔接期存在理解偏差,导致产生税务风险。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规定,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海上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继续执行。

  笔者提醒,享受优惠的风力发电项目,须与其他非优惠项目分别核算收入和成本,并对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期间费用按照合理标准进行分摊。若费用归集与财务核算混乱,企业不仅面临优惠资格丧失的风险,还可能因成本费用核算不准确,导致各项目应纳税所得额失真。

  企业在取得进项发票时,应按照受益项目和受益主体进行归属认定,确保进项税额跟着业务走、票据跟着项目走。建议企业从项目立项阶段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按项目确认收入、归集成本、分摊费用。同时,定期对各项目核算的准确性开展内部审查,重点核实进项税额归属是否与业务实质一致、期间费用分摊是否有据可依,做到账证相符、账实相符。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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