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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税收法治,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张学博 李姿熠

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条例的制定实施,将以高位阶统一规则进一步划清地方行政权力的行为边界,从源头压缩财税套利空间,推动地方竞争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

  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条例的制定实施,将以高位阶统一规则进一步划清地方行政权力的行为边界,从源头压缩财税套利空间,推动地方竞争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

  近期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制定实施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条例,继续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统一大市场建设迈入以法治固化成果的新阶段。税收作为市场经济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完善税收法治也将为统一大市场建设夯实制度根基。

  统一制度规则是条例的重要任务

  制定实施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条例,能够以统一的制度规则,构建起全国范围内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秩序,更好地稳定市场预期,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迈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地方发展逐步转向依靠创新能力、产业基础与营商环境提升核心竞争力的良性轨道,然而,市场准入、公平竞争、产权保护、要素流动等规则若存在区域差异,容易产生显性或隐性的地方壁垒,不利于要素资源在全国范围内的自由流动与高效配置,也不利于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通过统一制度规则,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明确划定政府经济促进行为的尺度和边界,既明确“不能做什么”,更讲清“可以做什么”,引导各方面在守住公平竞争底线的基础上,放开手脚谋发展、因地制宜促创新。

  实现规则统一,重点在于完善有利于市场统一的统计、财税、考核制度。当前,部分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争夺税源,违规出台财政返还、奖补等差异化政策,人为改变企业竞争成本,催生“政策洼地”、开票经济等问题,造成财政资源浪费,分割统一市场。对此,中央多次强调规范财政补贴、税收优惠政策。近年来,税务部门持续开展专项整治,今年以来,已推动各省市废止或修改违规招商引资涉税文件或协议条款833件,推动为享受一些不规范奖补等而异地注册的近16万户企业迁回实际经营地,加力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成效明显。

  笔者认为,条例的制定实施,将以高位阶统一规则进一步划清地方行政权力的行为边界,从源头压缩财税套利空间,推动地方竞争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税收法治建设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在制度逻辑上高度契合:全国统一大市场要求各地制度规则统一适用、市场待遇一视同仁,税收规则涵盖其中;税收法治建设通过统一税制、征管与执法尺度,畅通要素自由流动,使制度优势切实转化为市场治理效能,为全国统一大市场筑牢公平根基。

  进一步推动税收法治化、规范化建设

  税收既是经济调控工具,也是规范地方竞争行为、优化资源要素配置的制度保障。推进税收法治与全国统一大市场协同建设,应坚持统一与公平两大价值取向,依托制度法治化、规范化,消除地方壁垒。

  一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从源头划定地方财税政策边界。应明确区分法定授权税收优惠与地方自主招商财政奖励,健全政策出台前的合法性审查与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坚决遏制以财政返还、奖补等方式变相制造“政策洼地”的行为,引导地方竞争从财税让利比拼转向制度环境优化,构建依法合规、公平有序的招商引资新秩序。

  二是推动政策执行口径与征管标准全国统一。统一大市场不止于法律文本的统一,更重在执法尺度的一致,应切实消除因政策理解差异而形成的隐性壁垒。实践中,税务部门依托正负面清单与政策答疑机制,持续统一基层执行口径,推进跨区域税费业务协同办理,不断增强税法适用的确定性,确保各类经营主体在全国范围内享受同等的制度待遇与公平的竞争机会。

  三是以税收公平保障经营主体有序竞争。针对“开票经济”等扰乱市场秩序的乱象,税务部门持续加大涉税信息报送管理与跨区域联合监管力度,更好促进线上线下商户税负公平。今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纳税人合规开具发票正负面清单,以16条正面清单与28条负面清单划清经营合规边界,遏制空壳注册、虚开套利等无序竞争行为。

  四是依托智慧税务完善跨区域协同共治体系。借助税收大数据开展常态化风险识别,精准监测税源异动、虚假交易、违规享受优惠等行为;健全跨部门、跨区域执法联动机制,防范因套利行为干扰企业区位选择,推动税收治理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作者张学博系中共中央党校政治和法律教研部教授,李姿熠系中共中央党校政治和法律教研部经济法学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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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平台。文章及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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