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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惩戒是促进税法遵从的有效治理工具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魏升民 陈海林 于井远

实证检验表明,税收失信联合惩戒显著提升企业税法遵从度,其威慑信号能够在企业间扩散传播,产生更广泛的治理效应。

  实证检验表明,税收失信联合惩戒显著提升企业税法遵从度,其威慑信号能够在企业间扩散传播,产生更广泛的治理效应。

  如何有效遏制逃税行为、提升企业税法遵从度,是各国政府共同面临的税收治理难题。税收信用体系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托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发挥治理效能,现已成为行之有效的制度安排。

  制度建立:税收治理理念向“跨部门信用约束”转变

  2014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初步建立起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同年12月,税务总局与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文明办等21个部门联合签署《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合作备忘录》),标志着我国税收违法联合惩戒机制正式建立,税务领域也由此成为首个签署失信联合惩戒备忘录的领域。

  联合惩戒制度的核心逻辑在于:它将税收违法行为的后果从传统的“补税+罚款”单一经济处罚,扩展为涵盖融资授信、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高消费、出境入境等多个领域的系统性信用约束。一旦企业被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其纳税缴费信用等级将被直接判为D级,并在上述领域受到严格限制,实现税收治理理念从“单一部门惩戒”向“跨部门信用约束”转变。

  从制度演进路径来看,我国税收失信联合惩戒政策自2014年实施以来,经历了从顶层设计、制度创设到不断扩围和法治化完善的演进过程。2016年,参与部门由21个增至34个、惩戒措施由18项增至28项;2018年,进一步将走逃(失联)企业等纳入公布范围;2021年,《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第三次修订后更名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以部门规章形式发布施行。总体而言,该政策实施效果显著,大幅提升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整体增强全社会纳税缴费信用意识,为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税收营商环境提供了坚实保障。

  实证检验:税收失信联合惩戒显著提升遵从

  笔者将2014年底开始实施的税收失信联合惩戒制度视为一项准自然实验,采用强度双重差分法进行实证检验。即利用各企业受政策影响程度的连续变化来识别因果效应。研究采用2009年—2022年A股上市公司数据,主要结论如下:

  税收失信联合惩戒显著提升企业税法遵从度。政策实施后,企业的避税程度显著下降,其税法遵从度明显提升。值得注意的是,后续学者研究进一步证实,失信惩戒的影响具有显著的“溢出效应”——它不仅影响失信企业本身,还会经由共同股东网络传导至与其关联的未失信企业,提高后者的税法遵从度。这表明,信用惩戒的威慑信号能够在企业网络中扩散传播,产生更广泛的治理效应。

  税收失信联合惩戒效果因企业特征和地区环境而异。从企业规模看,大企业资产和利润规模更大,对融资、投标等市场机会的依赖程度更高,因而对信用惩戒更为敏感。从产权性质看,国有企业对政策信号更敏感、内部治理更规范,其受联合惩戒政策的影响更大。从融资约束看,《合作备忘录》明确将“限制融资授信”作为惩戒措施之一,这对本就面临融资困境的企业形成更大压力,倒逼其主动提升税法遵从度。从地区环境看,商业信用文化越浓厚、征管能力越强的地区,该政策的治理效能越能得到充分发挥。

  税收失信联合惩戒主要在两方面发挥作用。一是治理效应,联合惩戒显著提升企业会计信息可比性,且会计信息质量提高能够显著降低企业避税水平,进而提高其税法遵从度。二是规范效应,当税收失信行为可能导致市场机会丧失和声誉资本贬损时,企业有强烈动机加强内部控制、完善财务合规,将税法遵从内化为组织运行的制度规范。

  多元共治:拓展联合惩戒政策应用范围

  笔者建议,进一步优化税收失信联合惩戒政策,以更大化发挥其在促进税法遵从方面的积极作用。

  进一步扩大联合惩戒的实施主体,构建多元共治格局。目前税收失信联合惩戒虽已覆盖34个部门,但协同性仍有提升空间。建议将更多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及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纳入惩戒体系,深化信息共享与业务联动,推动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治理闭环。

  积极拓展联合惩戒的应用范围,考虑将自然人失信惩戒纳入其中。当前惩戒对象主要为企业纳税人,对自然人纳税人的覆盖有限。随着个人所得税汇算工作常态化,可探索将大额欠税、屡次不申报的自然人纳入联合惩戒范围,推动纳税信息与个人征信体系实现深度挂钩。

  持续完善信用修复机制,体现“惩教结合”的治理智慧。2025年施行的《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已对修复机制作出重要优化,包括即时修复、阶梯式加分、欠税渐次修复等制度设计。建议进一步推广“两书同达”等做法——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同步送达信用修复告知书,帮助失信企业及时了解修复路径。这既可以惩戒失信行为,又为主动改正者提供“二次机会”,充分彰显“刚柔并济、宽严相济”的执法理念。

  推进区域征管一体化,统一执法标准。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推动行政执法标准跨区域衔接”部署要求,健全“全国一盘棋”的执法协作机制,增强税务执法的规范性与确定性,确保“一把尺子量到底”,切实维护法治公平的税收营商环境。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经济贸易学院、广东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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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平台。文章及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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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经济贸易学院、广东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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