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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采用自动监测法申报环保税:先看能不能减征,再看能减征多少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唐永锋 朱沫 徐焱

近期,某燃煤火电企业财务人员向笔者咨询:企业在日常申报大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时,主要依据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的小时平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判断能否享受环境保护税减征优惠,不太关注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

  近期,某燃煤火电企业财务人员向笔者咨询:企业在日常申报大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时,主要依据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的小时平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判断能否享受环境保护税减征优惠,不太关注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如果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超标,能否享受环境保护税减免优惠?从实践看,使用自动监测数据申报环境保护税减征的纳税人,均可能面临类似风险。

  场景还原

  某燃煤火电企业单台发电机组每小时发电300兆瓦以上,锅炉废气排放口安装烟气排放在线监测设备并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网,2026年7月完成第三方比对监测且结论为“合格”,使用自动监测法核算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污染物排放量。

  2026年7月,该排放口废气排放总量为85000万立方米,相关监测数据如下:当月烟尘小时平均值再平均所得的折算浓度为每立方米0.90毫克,小时平均折算浓度的最高值为每立方米1.2毫克,污染物月累计排放量为300千克;当月二氧化硫小时平均值再平均所得的折算浓度为每立方米15.20毫克,小时平均折算浓度的最高值为每立方米19.19毫克,污染物月累计排放量为6500千克;当月氮氧化物小时平均值再平均所得的折算浓度为每立方米35.69毫克,小时平均折算浓度的最高值为每立方米50.38毫克,污染物月累计排放量为16700千克。当月其余污染物监测结果为“未检出”。

  辽宁省针对单台发电机组每小时发电300兆瓦以上的发电机组,执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如下:颗粒物(烟尘)每立方米10毫克、二氧化硫每立方米35毫克、氮氧化物每立方米50毫克,企业适用地方标准。该企业7月污染物小时平均值再平均所得的折算浓度值,均低于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但氮氧化物小时平均折算浓度的最高值,存在突破地方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情形。

  政策分析

  企业能否适用环境保护税减征优惠,需要区分两组关键浓度指标,实行“双重标准管控”——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小时平均折算浓度的最高值决定能否享受优惠,小时平均值再平均所得的折算浓度值确定减征档次。

  企业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小时平均折算浓度的最高值,决定企业能否享受优惠。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第二款明确,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减征环境保护税的,前款规定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日平均值,以及监测机构当月每次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均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同时,《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第二条进一步明确,纳税人任何一个排放口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没有排放口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值,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法不予减征环境保护税。

  纳税人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小时平均值再平均所得的折算浓度值,确定减征档次。即当月所有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日平均值,以及监测机构当月每次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均未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企业可依据当月应税污染物小时平均值再平均后的折算浓度值,判断适用减按75%或者减按50%征收政策。依据税源明细表填报相关规定,判定减征档次必须采用折算浓度。

  简言之,该企业任意时段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小时平均折算浓度值超标,当月不予减征环境保护税;只有全部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小时平均折算浓度值均达标,才可依据当月小时平均值再平均后的折算浓度值确定减征档次。本案例中,企业氮氧化物当月小时平均折算浓度的最高值为每立方米50.38毫克,高于辽宁省地方排放浓度限值规定的每立方米50毫克标准。虽然各项应税污染物小时平均值再平均后的折算浓度值达标,但存在小时平均折算浓度值超标情形的,当月应税污染物不予减征环境保护税。

  税额计算

  已知辽宁省环境保护税税额标准为:烟尘每污染当量1.2元,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每污染当量2.4元;烟尘污染当量值为2.18千克,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该企业可以分为以下四步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

  第一步,计算污染当量数。烟尘(颗粒物)当月污染当量数=300÷2.18=137.61;二氧化硫当月污染当量数=6500÷0.95=6842.11;氮氧化物当月污染当量数=16700÷0.95=17578.95。

  第二步,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137.61×1.2+(6842.11+17578.95)×2.4=58775.68(元)。

  第三步,计算减免税额。如上所述,该企业氮氧化物当月小时平均折算浓度的最高值为每立方米50.38毫克,高于辽宁省地方排放浓度限值规定的每立方米50毫克的标准,存在超标情形,则当月企业不予减征环境保护税。因此,该企业享受减征优惠金额为0元。

  第四步,实际应缴纳税额计算。应缴税额=应纳税额-减免税额=58775.68-0=58775.68(元)。

  合规提示

  一些燃煤火电和拥有大型供热锅炉等采用自动监测法申报环境保护税的企业,可能存在仅关注《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日平均值月报表》,忽视应税大气污染物小时平均折算浓度值等原始监测数据的申报误区,笔者提醒纳税人重点关注三项合规要点。

  一是完整留存《烟气排放连续监测小时平均值日报表》。企业不能仅依靠《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日平均值月报表》开展申报,必须调取修约完成后的《烟气排放连续监测小时平均值日报表》,逐项核查当月全部应税污染物的小时平均折算浓度峰值,杜绝漏查小时平均折算浓度值中的超标数据。税务机关开展后续核查时,有权要求企业提供小时平均值监测数据备查。

  二是动态跟踪应税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标准的变化。环境保护税申报遵循“孰严原则”执行国家、地方应税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标准,地方应税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标准更新后,纳税人应及时更新环境保护税税源基础信息,更新后方可以更严格的标准对排放浓度限值开展是否超标的判断。

  三是强化在线监测设备日常工况管控。机组启停炉、负荷调整、治污设施短暂波动等情形,均容易造成短时间内应税污染物浓度值变高。企业应当优化生产调度,做好比对修约,减少因应税大气污染物小时平均折算浓度值超标,导致整月不予减征环境保护税的情形发生。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大连市甘井子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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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平台。文章及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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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小时平均值再平均所得的折算浓度值,确定减征档次。即当月所有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日平均值,以及监测机构当月每次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均未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企业可依据当月应税污染物小时平均值再平均后的折算浓度值,判断适用减按75%或者减按50%征收政策。依据税源明细表填报相关规定,判定减征档次必须采用折算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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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步,计算污染当量数。烟尘(颗粒物)当月污染当量数=300÷2.18=137.61;二氧化硫当月污染当量数=6500÷0.95=6842.11;氮氧化物当月污染当量数=16700÷0.95=17578.95。

  第二步,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137.61×1.2+(6842.11+17578.95)×2.4=58775.68(元)。

  第三步,计算减免税额。如上所述,该企业氮氧化物当月小时平均折算浓度的最高值为每立方米50.38毫克,高于辽宁省地方排放浓度限值规定的每立方米50毫克的标准,存在超标情形,则当月企业不予减征环境保护税。因此,该企业享受减征优惠金额为0元。

  第四步,实际应缴纳税额计算。应缴税额=应纳税额-减免税额=58775.68-0=58775.68(元)。

  合规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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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完整留存《烟气排放连续监测小时平均值日报表》。企业不能仅依靠《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日平均值月报表》开展申报,必须调取修约完成后的《烟气排放连续监测小时平均值日报表》,逐项核查当月全部应税污染物的小时平均折算浓度峰值,杜绝漏查小时平均折算浓度值中的超标数据。税务机关开展后续核查时,有权要求企业提供小时平均值监测数据备查。

  二是动态跟踪应税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标准的变化。环境保护税申报遵循“孰严原则”执行国家、地方应税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标准,地方应税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标准更新后,纳税人应及时更新环境保护税税源基础信息,更新后方可以更严格的标准对排放浓度限值开展是否超标的判断。

  三是强化在线监测设备日常工况管控。机组启停炉、负荷调整、治污设施短暂波动等情形,均容易造成短时间内应税污染物浓度值变高。企业应当优化生产调度,做好比对修约,减少因应税大气污染物小时平均折算浓度值超标,导致整月不予减征环境保护税的情形发生。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大连市甘井子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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