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最新动态 > 财税干货
分享
需关注增值税自然人代扣代缴有关细节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朱长胜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新增对自然人代扣代缴增值税的规定,笔者认为,在税收征管方面有一些需要关注的细节。

  在数字经济时代,社会生产组织方式由“公司+员工”向“平台+个人”加速转变,零工经济蓬勃发展。自然人凭借发达的资讯网络、功能强大的各类应用软件,作为独立个体参与经济活动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对自然人发生增值税应税交易代扣代缴增值税,有利于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提高税收中性。

  一项经济业务往往同时涉及多个税种,自然人发生经济业务并取得收入,经常会涉及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两个税种在税款计算上存在衔接关系,需要厘清产生交集的政策;在扣缴程序上存在种种差异,应当明晰各自的征管要求。

  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在课税范围、自然人发生特定业务可以享受免税优惠等方面存在差异,应当注意区分两个税种关于自然人纳税义务范围的差异。此外,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规则在扣缴义务人、扣缴时间、扣缴申报地点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在税务管理中需要引起足够重视。

  扣缴义务人的认定差异。在增值税中,仅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对自然人的应税交易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这里的单位,包括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组织及其他单位。相较于个人所得税,少了自然人和境外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的情形。另外,在存在多重支付的情况下,个人所得税相关文件明确规定,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这一点,增值税作为“链条”税,可能会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认定存在差异。

  扣缴义务发生及申报纳税的时间差异。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条明确,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申报纳税期限与纳税人自行申报的时间、期限一致。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时”,可能与增值税的自然人代扣代缴义务不在同一时期发生。另外,个人所得税对无论是按次还是按月扣缴的税款,要求在次月十五日内申报入库,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扣缴税款申报纳税的地点差异。结合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增值税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自然人应税交易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而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个人取得所得的类型不同,扣缴税款的申报纳税地点也会不同。比如,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税款申报纳税地点一般为扣缴义务人所在地,而限售股减持所得的扣缴税款申报纳税地点为上市公司所在地。

  增值税的自然人代扣代缴规定标志着对自然人的增值税监管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在加强税收治理的同时也对境内支付单位提出了更高的税务管理要求。在以数治税的征管模式下,税种的联动是税务监管的重要抓手。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后,与自然人发生增值税应税交易的境内单位,应该进一步树立税种联动思维,及时加强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融合学习,不断提升自身的税务合规水平。

  (作者系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教授)


税率查询.png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平台。文章及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相关推荐

  • 第11号公告的主要变化与适用要点——制度整合、强化征管、细化期限

    《增值税法》第三十三条原则性地规定了出口退税的政策:“纳税人出口货物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零税率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出口退(免)税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至五十二条对出口退税的基本制度进行了…

  • 实施更加积极财政政策,在发展中改善民生

    经济发展能够为民生改善提供物质基础,民生改善是经济发展的根本目的,同时为经济发展创造需求、动力和环境。这为宏观政策尤其是财税政策实施提供了重要指导。

  • 海南岛内居民消费进境商品“零关税”政策的四个“三”解读

    岛民免税政策的落地是海南“零关税”政策的重要部分,也是“零关税”制度体系的又一次升级,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生动体现,也是为自贸港未来实现更高水平开放探索路径。我们将持续关注该项政策与其他政策的落地适用、与其他核心政策的衔接应用以及后续的优化升级。

  • 完善税收违法行为“吹哨人”激励保护机制

    不久前,证监会、财政部修订发布《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吹哨人”奖励工作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公告〔2025〕23号),进一步完善举报制度,以更好适应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和监管执法工作要求。

  • 合力破解快递行业发票“难取得”问题

    快递,连接千城百业、贯通线上线下、服务千家万户。国家邮政局数据显示,2025年,我国快递业务量完成1990亿件,同比增长13.7%;快递业务收入完成1.5万亿元,同比增长6.5%。

  • 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原值、调整计算、资本化改造

    每笔单项长期资产,要各自对应第七、第八、第九条情形来选择调整计算的方式。即便多笔单项长期资产同属于第九条情形,因混合用途月份、调整年限、用于不同的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等不同因素,要按单项长期资产作调整计算。实务中,对于同时存在一般计税、简易计税和免税项目…

热门文章
1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相关79个办税问答(上)
2
出口退税热点问题解答
3
对构建“税费皆重”格局的思考
4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相关55个办税问答【上】
5
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政策问答(一)
6
数字经济税收“双支柱”问答:支柱二GloBE规则十五问
7
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环保税申报事项与问题解答
8
2022年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关注这些新变化
热门视频 更多
热门文章
1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相关79个办税问答(上)
2
出口退税热点问题解答
3
对构建“税费皆重”格局的思考
需关注增值税自然人代扣代缴有关细节
中国税务报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新增对自然人代扣代缴增值税的规定,笔者认为,在税收征管方面有一些需要关注的细节。

  在数字经济时代,社会生产组织方式由“公司+员工”向“平台+个人”加速转变,零工经济蓬勃发展。自然人凭借发达的资讯网络、功能强大的各类应用软件,作为独立个体参与经济活动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对自然人发生增值税应税交易代扣代缴增值税,有利于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提高税收中性。

  一项经济业务往往同时涉及多个税种,自然人发生经济业务并取得收入,经常会涉及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两个税种在税款计算上存在衔接关系,需要厘清产生交集的政策;在扣缴程序上存在种种差异,应当明晰各自的征管要求。

  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在课税范围、自然人发生特定业务可以享受免税优惠等方面存在差异,应当注意区分两个税种关于自然人纳税义务范围的差异。此外,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规则在扣缴义务人、扣缴时间、扣缴申报地点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在税务管理中需要引起足够重视。

  扣缴义务人的认定差异。在增值税中,仅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对自然人的应税交易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这里的单位,包括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组织及其他单位。相较于个人所得税,少了自然人和境外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的情形。另外,在存在多重支付的情况下,个人所得税相关文件明确规定,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这一点,增值税作为“链条”税,可能会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认定存在差异。

  扣缴义务发生及申报纳税的时间差异。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条明确,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申报纳税期限与纳税人自行申报的时间、期限一致。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时”,可能与增值税的自然人代扣代缴义务不在同一时期发生。另外,个人所得税对无论是按次还是按月扣缴的税款,要求在次月十五日内申报入库,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扣缴税款申报纳税的地点差异。结合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增值税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自然人应税交易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而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个人取得所得的类型不同,扣缴税款的申报纳税地点也会不同。比如,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税款申报纳税地点一般为扣缴义务人所在地,而限售股减持所得的扣缴税款申报纳税地点为上市公司所在地。

  增值税的自然人代扣代缴规定标志着对自然人的增值税监管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在加强税收治理的同时也对境内支付单位提出了更高的税务管理要求。在以数治税的征管模式下,税种的联动是税务监管的重要抓手。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后,与自然人发生增值税应税交易的境内单位,应该进一步树立税种联动思维,及时加强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融合学习,不断提升自身的税务合规水平。

  (作者系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教授)


税率查询.png

热门推荐
第11号公告的主要变化与适用要点——制度整合、强化征管、细化期限
《增值税法》第三十三条原则性地规定了出口退税的政策:“纳税人出口货物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零税率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出口退(免)税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至五十二条对出口退税的基本制度进行了…
实施更加积极财政政策,在发展中改善民生
经济发展能够为民生改善提供物质基础,民生改善是经济发展的根本目的,同时为经济发展创造需求、动力和环境。这为宏观政策尤其是财税政策实施提供了重要指导。
海南岛内居民消费进境商品“零关税”政策的四个“三”解读
岛民免税政策的落地是海南“零关税”政策的重要部分,也是“零关税”制度体系的又一次升级,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生动体现,也是为自贸港未来实现更高水平开放探索路径。我们将持续关注该项政策与其他政策的落地适用、与其他核心政策的衔接应用以及后续的优化升级。
完善税收违法行为“吹哨人”激励保护机制
不久前,证监会、财政部修订发布《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吹哨人”奖励工作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公告〔2025〕23号),进一步完善举报制度,以更好适应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和监管执法工作要求。
合力破解快递行业发票“难取得”问题
快递,连接千城百业、贯通线上线下、服务千家万户。国家邮政局数据显示,2025年,我国快递业务量完成1990亿件,同比增长13.7%;快递业务收入完成1.5万亿元,同比增长6.5%。
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原值、调整计算、资本化改造
每笔单项长期资产,要各自对应第七、第八、第九条情形来选择调整计算的方式。即便多笔单项长期资产同属于第九条情形,因混合用途月份、调整年限、用于不同的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等不同因素,要按单项长期资产作调整计算。实务中,对于同时存在一般计税、简易计税和免税项目…
© 2002-2021 Taxrefund.com.cn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