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基础研究的长期稳定支持,最终要落到制度安排上,既要持续加大税收支持力度,也要通过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将有限的资源精准投向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
对基础研究的长期稳定支持,最终要落到制度安排上,既要持续加大税收支持力度,也要通过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将有限的资源精准投向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
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求是》杂志发表《在加强基础研究座谈会上的讲话》,强调“为基础研究提供长期稳定的投入保障和政策支持”。此前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也提出“加强对基础研究的长期稳定支持”。基础研究是科技创新的源头活水,其周期长、投入大、不确定性强,往往需数十年积淀,历经多轮试错。支持基础研究,需要健全包含税收政策在内的制度化且可预期的长效保障安排。
针对基础研究特性,增加稳定精准政策供给
当前,我国已形成较为完备的支持科技创新的财税政策体系,财政投入稳步提高、结构持续优化,基础研究经费连年稳步增长,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政策覆盖面持续拓宽,有力支撑关键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创新升级。考虑到基础研究投入周期长、不确定性高、回报滞后等特性,现有财税政策在稳定性、协同性、精准性上仍有进一步提升空间。一方面,部分政策为阶段性举措,不利于经营主体形成稳定的中长期研发投入预期;另一方面,政策偏重对已发生研发支出的事后减免,对投入周期长、见效慢的基础研究环节,激励强度仍显不足。对此,笔者建议:
出台制度化支持政策。完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支持机制,从要素投入型支持转向机制保障型支持,以清晰的执行规则、稳定的政策期限、可预期的优惠口径替代碎片化、阶段性的政策供给,使企业在进行研发决策时,能够将税收政策作为稳定变量纳入成本收益测算,有效对冲基础研究周期长、风险高、见效慢的不确定性。相较于一次性财政补助,制度化、常态化的税收支持政策能够覆盖研发全周期,更加契合基础研究接续投入的资金需求。
夯实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不少专精特新和科技龙头企业,通过联合实验室、开放课题等形式参与基础研究,稳定的税制环境能够进一步释放企业参与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的内生动力,让企业敢于做长期研发规划。这既是对企业创新主体地位的尊重,也是提升财政资源使用效率的内在要求,有助于构建以企业为核心的创新体系,激发企业自主创新活力。
强化多元政策工具协同。进一步推动税收优惠与财政补贴、政府采购、科技保险补偿等多元政策工具协同联动,助力打通从基础研究、技术攻关到产业化应用的全链条创新通道,避免单一政策工具赋能不足、功能重叠的问题。明确各类政策工具功能定位,财政资金重点支持公益性、公共性基础科学探索;税收政策撬动社会资本与企业自有研发资金,各类政策各有侧重、协同发力,形成覆盖创新全周期的政策闭环。
优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精准滴灌重点领域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通过税基式减免有效减轻企业研发负担,是国家运用税收工具引导市场力量参与基础研究的重要抓手。2023年起,除负面清单行业外,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统一提高至100%,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同年,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与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升至120%,实现对重点领域的定向激励。差异化、精准化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引导众多工业母机企业将优惠政策释放的现金流,重点投向精密传动部件、基础金属材料等底层技术研究,不再局限于整机装配等表层性能迭代;半导体企业依托政策红利,持续深耕芯片底层架构、光刻关键材料等基础研究领域,补齐产业原始创新短板。产业实践充分印证,差异化、精准化的税收支持政策能够有效撬动企业研发资源向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集聚。为进一步放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效能,笔者建议:
清晰界定政策支持边界。依托产业目录、产品清单等方式,清晰界定科技创新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推动政策资源更多倾斜至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等薄弱领域,避免政策“平均用力”。同时,进一步健全研发项目辅助台账、研发费用规范归集等配套制度,既降低企业合规成本,也便于税务部门规范管理。在此基础上,可进一步细化研发费用归集标准,区分应用技术研发与纯基础研究的核算口径,适度优化费用归集容错机制,更好适配基础研究的创新规律与研发特征。
探索前移政策支持关口。针对基础研究周期长、风险高、试错性强的特征,可探索对基础研究投入实行单独归集、单独计量并实施更高比例的加计扣除优惠,允许相关研发投入跨年度结转抵扣,以缓解长周期基础研究持续投入带来的现金流压力,推动税收支持的关口从成果端前移至投入端。叠加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即可享受加计扣除的征管便利,进一步改善科技企业资金周转状况。
规范优惠政策体系,稳定市场发展预期
近年来,我国持续规范和清理税收优惠政策,一批地方违规财政返还、招商奖补被纠正,一批到期或临时性、应急性政策有序退出。不仅有效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也让更多财税资源集中到科技创新等重点领域。
稳定市场预期,优化营商环境生态。政策的确定性本身就是最好的支持。政策的出台、执行、退出有章可循,才能让企业在稳定的制度框架下合理布局长期投资与研发活动。反之,若政策频繁变动或执行口径不一,企业不得不预留应对成本,在规划周期长达数年的基础研究项目时,政策不确定性会进一步放大创新风险,导致企业主动规避高投入、高风险的原始创新领域。未来,应持续规范和清理税收优惠政策,增强企业进行长期研发的信心和预期。
落实法定原则,筑牢制度治理根基。规范的过程,也是支持政策转向普惠性与精准性并重的制度化过程。应构建法治化、常态化、稳定化的税收制度体系,引导企业立足自身实力开展创新,摒弃短期政策套利行为。经过系统清理、优化并长期落地实施的税收政策,往往具备明确法律依据、清晰适用边界与稳定实施周期,不仅能够有效降低征纳双方合规成本,也为税收法定原则积累实践经验。需注意的是,规范和清理不等于全盘否定阶段性政策,对于未来产业等前沿赛道,仍可设置可跟踪、期限清晰的阶段性支持政策。
对基础研究的税收支持,最终要落到稳定、透明、可预期的制度安排上。既要持续加大支持力度,也要通过规范和清理,将有限的政策资源精准投向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以规范促公平、以确定增信心。
[作者王婷婷系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朱颖系西南政法大学商学院硕士研究生。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新发展阶段促进共同富裕的税法保障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笔者最近在工作中发现,当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均为法人主体,无自然人合伙人时,对此类合伙企业取得的收入征税,一定程度上存在涉税申报缺位、跨区域协查不畅等监管问题,须加以重视。
就全球范围而言,受控外国公司(CFC)规则实施已有60余年的历史,核心机制是一国对居民企业的境外子公司(即受控外国公司)部分或全部所得履行居民税收管辖权,通过调整受控外国公司未分配利润的课税时点,维护跨境资本领域税收秩序。
伴随税收治理环境持续演变,税务合规的价值内涵应不断拓展,逐步由侧重风险防范的基础管理事项,转变为企业现代化治理的关键组成部分;税法遵从也应在守住合规底线的基础上,逐步成为企业主动锻造的核心竞争力。
自2026年2月《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正式施行以来,该局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条例》工作实施方案,将《条例》关于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强化重点领域监督、严格执法责任追究、加强监督贯通协同等方面的要求,细化为6大类22项任务56个具体举措,持续加强和规范执法监督。
对基础研究的长期稳定支持,最终要落到制度安排上,既要持续加大税收支持力度,也要通过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将有限的资源精准投向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
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求是》杂志发表《在加强基础研究座谈会上的讲话》,强调“为基础研究提供长期稳定的投入保障和政策支持”。此前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也提出“加强对基础研究的长期稳定支持”。基础研究是科技创新的源头活水,其周期长、投入大、不确定性强,往往需数十年积淀,历经多轮试错。支持基础研究,需要健全包含税收政策在内的制度化且可预期的长效保障安排。
针对基础研究特性,增加稳定精准政策供给
当前,我国已形成较为完备的支持科技创新的财税政策体系,财政投入稳步提高、结构持续优化,基础研究经费连年稳步增长,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政策覆盖面持续拓宽,有力支撑关键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创新升级。考虑到基础研究投入周期长、不确定性高、回报滞后等特性,现有财税政策在稳定性、协同性、精准性上仍有进一步提升空间。一方面,部分政策为阶段性举措,不利于经营主体形成稳定的中长期研发投入预期;另一方面,政策偏重对已发生研发支出的事后减免,对投入周期长、见效慢的基础研究环节,激励强度仍显不足。对此,笔者建议:
出台制度化支持政策。完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支持机制,从要素投入型支持转向机制保障型支持,以清晰的执行规则、稳定的政策期限、可预期的优惠口径替代碎片化、阶段性的政策供给,使企业在进行研发决策时,能够将税收政策作为稳定变量纳入成本收益测算,有效对冲基础研究周期长、风险高、见效慢的不确定性。相较于一次性财政补助,制度化、常态化的税收支持政策能够覆盖研发全周期,更加契合基础研究接续投入的资金需求。
夯实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不少专精特新和科技龙头企业,通过联合实验室、开放课题等形式参与基础研究,稳定的税制环境能够进一步释放企业参与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的内生动力,让企业敢于做长期研发规划。这既是对企业创新主体地位的尊重,也是提升财政资源使用效率的内在要求,有助于构建以企业为核心的创新体系,激发企业自主创新活力。
强化多元政策工具协同。进一步推动税收优惠与财政补贴、政府采购、科技保险补偿等多元政策工具协同联动,助力打通从基础研究、技术攻关到产业化应用的全链条创新通道,避免单一政策工具赋能不足、功能重叠的问题。明确各类政策工具功能定位,财政资金重点支持公益性、公共性基础科学探索;税收政策撬动社会资本与企业自有研发资金,各类政策各有侧重、协同发力,形成覆盖创新全周期的政策闭环。
优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精准滴灌重点领域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通过税基式减免有效减轻企业研发负担,是国家运用税收工具引导市场力量参与基础研究的重要抓手。2023年起,除负面清单行业外,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统一提高至100%,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同年,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与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升至120%,实现对重点领域的定向激励。差异化、精准化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引导众多工业母机企业将优惠政策释放的现金流,重点投向精密传动部件、基础金属材料等底层技术研究,不再局限于整机装配等表层性能迭代;半导体企业依托政策红利,持续深耕芯片底层架构、光刻关键材料等基础研究领域,补齐产业原始创新短板。产业实践充分印证,差异化、精准化的税收支持政策能够有效撬动企业研发资源向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集聚。为进一步放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效能,笔者建议:
清晰界定政策支持边界。依托产业目录、产品清单等方式,清晰界定科技创新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推动政策资源更多倾斜至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等薄弱领域,避免政策“平均用力”。同时,进一步健全研发项目辅助台账、研发费用规范归集等配套制度,既降低企业合规成本,也便于税务部门规范管理。在此基础上,可进一步细化研发费用归集标准,区分应用技术研发与纯基础研究的核算口径,适度优化费用归集容错机制,更好适配基础研究的创新规律与研发特征。
探索前移政策支持关口。针对基础研究周期长、风险高、试错性强的特征,可探索对基础研究投入实行单独归集、单独计量并实施更高比例的加计扣除优惠,允许相关研发投入跨年度结转抵扣,以缓解长周期基础研究持续投入带来的现金流压力,推动税收支持的关口从成果端前移至投入端。叠加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即可享受加计扣除的征管便利,进一步改善科技企业资金周转状况。
规范优惠政策体系,稳定市场发展预期
近年来,我国持续规范和清理税收优惠政策,一批地方违规财政返还、招商奖补被纠正,一批到期或临时性、应急性政策有序退出。不仅有效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也让更多财税资源集中到科技创新等重点领域。
稳定市场预期,优化营商环境生态。政策的确定性本身就是最好的支持。政策的出台、执行、退出有章可循,才能让企业在稳定的制度框架下合理布局长期投资与研发活动。反之,若政策频繁变动或执行口径不一,企业不得不预留应对成本,在规划周期长达数年的基础研究项目时,政策不确定性会进一步放大创新风险,导致企业主动规避高投入、高风险的原始创新领域。未来,应持续规范和清理税收优惠政策,增强企业进行长期研发的信心和预期。
落实法定原则,筑牢制度治理根基。规范的过程,也是支持政策转向普惠性与精准性并重的制度化过程。应构建法治化、常态化、稳定化的税收制度体系,引导企业立足自身实力开展创新,摒弃短期政策套利行为。经过系统清理、优化并长期落地实施的税收政策,往往具备明确法律依据、清晰适用边界与稳定实施周期,不仅能够有效降低征纳双方合规成本,也为税收法定原则积累实践经验。需注意的是,规范和清理不等于全盘否定阶段性政策,对于未来产业等前沿赛道,仍可设置可跟踪、期限清晰的阶段性支持政策。
对基础研究的税收支持,最终要落到稳定、透明、可预期的制度安排上。既要持续加大支持力度,也要通过规范和清理,将有限的政策资源精准投向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以规范促公平、以确定增信心。
[作者王婷婷系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朱颖系西南政法大学商学院硕士研究生。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新发展阶段促进共同富裕的税法保障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