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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避税领域重要概念系列解读之八:非居民间接转让财产:一般反避税规则的典型应用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韦星 郑可佳

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是指非居民企业通过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境外企业股权及其他类似权益,产生与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相同或相近实质结果的交易。

  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是指非居民企业通过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境外企业股权及其他类似权益,产生与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相同或相近实质结果的交易。

  现行政策规定

  按照我国现行税法的一般规定,非居民企业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所得来源于中国境内,需要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而通过间接转让取得的所得,从表面上看不是来源于中国境内,无需在中国纳税。因此,一些非居民企业将直接转让我国应税财产的交易包装成间接转让交易,通过增设空壳公司作为中间层、设置多层次的控股关系等方式,隐藏真实的交易目的和经济实质,从而规避在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针对企业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而获取税收利益的避税行为,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引入一般反避税规则,在穷尽所有其他反避税措施后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以下简称7号公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非居民企业通过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重新定性该间接转让交易,确认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

  因此,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是一般反避税规则的典型应用场景。当然,并非所有的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都要重新定性,关键是判断非居民企业是否实施了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来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7号公告从股权价值、资产结构、收入组成、功能风险、税收负担等方面,列举了判定合理商业目的所需考虑的相关因素,同时还列明了安全港规则、认定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情形等,增强了执行层面的税收确定性。

  典型案例一

  非居民企业A公司,持有境外B公司100%股权;B公司全资控股中国C公司。2025年,A公司将持有的B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D公司,从而间接转让了C公司的股权。

  根据7号公告的要求,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交易双方及被间接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股权转让事项,并提交相关资料。税务机关认为本次交易不适用7号公告规定的豁免或安全港条款,需分析是否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从财务数据看,C公司净资产占B公司合并报表层面净资产的比例约为37%,资产占比为15%,收入占比为4%。从功能风险看,B公司在境外有合理数量的人员,具有海外销售及采购、仓储等职能并承担相应风险,具有较强的经营实质;C公司主要为B公司的海外销售提供技术服务。从成立时间看,B公司成立于2018年,存续较长时间。从可替代性看,由于B公司的业务在整个价值链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如果直接转让C公司股权,则无法达到预期的商业目的。

  因此,该间接转让交易不能被直接转让C公司的方案替代。虽然转让方A公司在境外不就该笔交易纳税为一项负面因素,但综合全部信息,税务机关判定该交易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无需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典型案例二

  非居民企业X公司,持有境外Y公司100%股权;Y公司100%持有中国Z公司。2025年,X公司将其持有的Y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G公司。该交易同样不适用7号公告规定的豁免或安全港条款,需分析是否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税务机关经审核发现,该间接股权转让价格主要参考境内Z公司的价值,而中间层公司Y公司无实际性经营活动,营业收入为0,资产仅为对中国Z公司的投资。同时,本次交易在境外税负为0,低于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在中国的税负。转让方X公司可通过直接投资并直接转让中国Z公司来实现同样的商业效果,却选择间接转让方式,具有较大的避税嫌疑。综合各项因素,税务机关认为该交易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对该交易重新定性,应在中国纳税。

  典型案例三

  甲国L公司,持有开曼群岛M公司22%股权;M公司通过持有一系列境外公司股权,间接持有中国N公司100%股权,部分中间层公司不具备经济实质。2025年,L公司将持有的M公司22%股权全部转让给P公司。

  税务机关审核L公司提交的资料后,认为该交易符合7号公告第五条第(二)款“在非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并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情况下,按照可适用的税收协定或安排的规定,该项财产转让所得在中国可以免予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形:即L公司作为甲国税收居民,在直接持有并转让22%的中国公司股权时,可适用双方税收协定规定,免予在中国缴税。在这种情形下,L公司通过间接转让交易并没有规避纳税义务,因此无需对其重新定性为直接转让。

  合规提示

  以上三个典型案例的税务处理相对比较明晰,但实务中会有更多复杂的情形,使税企双方在交易定性、税款计算分摊等多方面产生分歧。笔者建议企业在筹划跨境重组、股权转让时,应从资产来源、经济实质、境外税负、税收协定等多维度进行自测,主动评估商业目的。

  具体来说,若境外中间层公司仅为空壳导管、无独立经营职能,建议调整交易方案,直接转让境内公司股权。若认为转让合规且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建议完整留存佐证材料,并按照7号公告第九条规定,主动向中国税务机关提交股权架构图、合同、财务报表及商业目的说明,有助于与税务机关充分沟通并达成共识,进而降低后续调整风险。

  税务机关应在日常管理中重点关注居民企业股权架构变化、股东变化等情况,加强对外部信息的分析,及时追踪监控可能涉及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情形。在获取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审慎运用一般反避税规则进行研判,全面、公正、合理地判断是否应重新定性,既维护国家税收主权,又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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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平台。文章及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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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是一般反避税规则的典型应用场景。当然,并非所有的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都要重新定性,关键是判断非居民企业是否实施了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来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7号公告从股权价值、资产结构、收入组成、功能风险、税收负担等方面,列举了判定合理商业目的所需考虑的相关因素,同时还列明了安全港规则、认定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情形等,增强了执行层面的税收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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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机关审核L公司提交的资料后,认为该交易符合7号公告第五条第(二)款“在非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并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情况下,按照可适用的税收协定或安排的规定,该项财产转让所得在中国可以免予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形:即L公司作为甲国税收居民,在直接持有并转让22%的中国公司股权时,可适用双方税收协定规定,免予在中国缴税。在这种情形下,L公司通过间接转让交易并没有规避纳税义务,因此无需对其重新定性为直接转让。

  合规提示

  以上三个典型案例的税务处理相对比较明晰,但实务中会有更多复杂的情形,使税企双方在交易定性、税款计算分摊等多方面产生分歧。笔者建议企业在筹划跨境重组、股权转让时,应从资产来源、经济实质、境外税负、税收协定等多维度进行自测,主动评估商业目的。

  具体来说,若境外中间层公司仅为空壳导管、无独立经营职能,建议调整交易方案,直接转让境内公司股权。若认为转让合规且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建议完整留存佐证材料,并按照7号公告第九条规定,主动向中国税务机关提交股权架构图、合同、财务报表及商业目的说明,有助于与税务机关充分沟通并达成共识,进而降低后续调整风险。

  税务机关应在日常管理中重点关注居民企业股权架构变化、股东变化等情况,加强对外部信息的分析,及时追踪监控可能涉及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情形。在获取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审慎运用一般反避税规则进行研判,全面、公正、合理地判断是否应重新定性,既维护国家税收主权,又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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