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超过该专用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50%的部分,可按照10%比例抵免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财务小张:申税小微你好,我们企业正在进行设备更新,听说在企业所得税中可以抵免税额,请问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啊?
申税小微:是这样的,企业无论是购置符合政策规定的专用设备,还是对专用设备进行改造都能享受企业所得税税额抵免,不足抵免的,还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具体内容跟我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一、专用设备投资额的税额抵免
抵免比例与结转规则: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主要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
二、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的税额抵免(阶段性政策)
抵免比例与结转规则: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超过该专用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50%的部分,可按照10%比例抵免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重要提示:
享受税收优惠的改造投入,是指企业对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过程中发生的并形成该专用设备固定资产价值的支出,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专用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9号)

青海是长江、黄河、澜沧江的发源地,也是我国淡水资源的重要补给地,每年向下游地区输送洁净水资源逾600亿立方米,其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开发利用在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房山区税务局坚持服务与监管双向发力、力度与温度同频共振,紧盯征缴痛点堵点,创新治理路径方法,构建起全链条闭环管理、分类施策柔性执法、跨部门协同共治的工作格局,推动社保费征管质效持续提升。
完善有利于市场统一的财税制度,需落实财税法定、财税公平、财税效率、财税量能等原则,清理地方碎片化政策,消除不同所有制、不同区域的差异化待遇,降低要素流动的制度性成本。
财务小张:申税小微你好,我们企业正在进行设备更新,听说在企业所得税中可以抵免税额,请问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啊?
申税小微:是这样的,企业无论是购置符合政策规定的专用设备,还是对专用设备进行改造都能享受企业所得税税额抵免,不足抵免的,还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具体内容跟我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一、专用设备投资额的税额抵免
抵免比例与结转规则: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主要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
二、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的税额抵免(阶段性政策)
抵免比例与结转规则: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超过该专用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50%的部分,可按照10%比例抵免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重要提示:
享受税收优惠的改造投入,是指企业对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过程中发生的并形成该专用设备固定资产价值的支出,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专用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