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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下跨境电商“买单出口”模式的风险及合规路径
来源: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蒋晓焜 林卓尧

买单出口”模式下,跨境电商企业在出口货物申报时通常委托代理公司或者外贸综合服务公司等提供服务,利用第三方公司具有进出口资质的主体作为“生产销售单位”和“境内发货人”进行填报,获取报关单等出口凭证,该贸易模式因实际出口方与申报出口方不一致存在违法风险。

  2025年10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以下简称“17号文”)正式施行,该公告针对代理出口信息披露的强制性要求,从制度根源上对跨境电商行业长期存在的“买单出口”业务模式做出刚性约束。

  01“买单出口”模式的法律风险

  “买单出口”模式下,跨境电商企业在出口货物申报时通常委托代理公司或者外贸综合服务公司等提供服务,利用第三方公司具有进出口资质的主体作为“生产销售单位”和“境内发货人”进行填报,获取报关单等出口凭证,该贸易模式因实际出口方与申报出口方不一致存在违法风险。

  (一)税务风险

  17号文要求生产销售企业应就其自营出口货物与委托出口货物取得的收入依法申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方式从事代理出口货物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应同步报送实际委托出口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情况,如未准确填报的,代理企业应按照自营方式承担出口金额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该规定一方面强化生产销售企业自身的纳税申报义务,另一方面加强了代理出口企业披露真实贸易信息的责任。未来随着税务部门加强对出口贸易的监管,主管税务机关可能会结合生产销售企业和代理出口企业的申报数据以及电商平台报送的涉税数据进行核验,若存在出口涉税信息不一致的情况,还可能面临税务稽查风险。

  如果出口企业违反17号文等规定,例如“买单出口”中的“卖单”企业未如实披露“买单”企业的信息及出口收入,可能面临以下行政处罚:

  (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偷税(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八条,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刑事风险

  “买单出口”不必然等于违法犯罪行为,但由于该业务模式长期处于灰色地带,实操中可能伴随着各类违法行为,此类行为可能从行政违法升级为刑事犯罪,对于跨境电商企业而言,潜在的刑事风险主要是因隐匿收入导致的逃税罪。

  实操中,“买单出口”常被实际货主用于隐瞒销售收入以逃避纳税义务。部分生产销售企业将货物交由代理出口企业报关出口,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申报收入,从而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这符合逃税罪的构成要件,即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少缴应纳税款数额较大(1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根据法律规定,构成逃税罪可处以补缴税款并追究刑责;首次被查处的逃税行为如能在税务机关追缴期限内补缴税款、滞纳金并接受行政处罚的,依法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五年内因逃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不适用该规定。

  (三)业务风险

  “买单出口”模式下,生产销售企业需要向代理出口企业提供货物出口信息,有些代理出口企业与骗税团伙合作,既向生产销售企业收取正常报关费,又将货物资料出售给他人用于骗取退税,并为此虚开或提供发票,若生产销售企业因此卷入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中,不论是否是主动虚开,均可能触犯刑法。

  02跨境电商企业的合规策略

  (一)建立内部自查机制

  建议公司建立内部关务、税务合规管理机制,核对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是否真实、有效、完整,对于历史存在“买单出口”的业务进行排查,一旦自我发现问题或被税务机关调查,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若在税务稽查前自我发现问题的,建议公司立即开展内部自查整改,补充真实单证,并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补缴相关税款和退还不当退税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二批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纳税人在税务检查前主动披露并纠正涉税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通常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若公司收到《税务检查通知书》并进入稽查程序,应积极配合调查、提供资料并说明情况,同时内部应迅速开展自查补救措施,尽快补缴所涉税款以及滞纳金。

  (二)建立供应商合作风险评估机制

  建议公司在与代理出口企业(如货代、物流清关供应商等)合作前,应注意审查供应商资质并对业务模式进行风险评估,签订合作协议时应重点关注申报责任、税费承担等条款的落实主体及违约事项,防止因供应商违规申报造成企业损失。同时,在与代理出口企业合作过程中,应要求其充分披露实际申报主体信息,及时回收复核出口报关资料,确保申报出口收入金额的一致性,并依法申报纳税。若发现自身主体被第三方利用进行违法违规申报时,应向海关、税务部门主动披露,争取减轻或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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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平台。文章及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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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出口企业违反17号文等规定,例如“买单出口”中的“卖单”企业未如实披露“买单”企业的信息及出口收入,可能面临以下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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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建立供应商合作风险评估机制

  建议公司在与代理出口企业(如货代、物流清关供应商等)合作前,应注意审查供应商资质并对业务模式进行风险评估,签订合作协议时应重点关注申报责任、税费承担等条款的落实主体及违约事项,防止因供应商违规申报造成企业损失。同时,在与代理出口企业合作过程中,应要求其充分披露实际申报主体信息,及时回收复核出口报关资料,确保申报出口收入金额的一致性,并依法申报纳税。若发现自身主体被第三方利用进行违法违规申报时,应向海关、税务部门主动披露,争取减轻或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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