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交易中,企业所得税作为重要税种之一,涉及金额巨大且政策复杂,当前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管理仍面临诸多挑战。
股权转让交易中,企业所得税作为重要税种之一,涉及金额巨大且政策复杂,当前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管理仍面临诸多挑战。
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自主申报质量不佳。少数企业对股权转让所得纳税义务认识不清,未准确申报缴纳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少数企业以各种理由不提供或拒绝提供完整交易凭证、真实资产评估报告,虚构股权转让价格等。多次转让股权的历史成本难以追溯,特别是认缴制下未实际出资股权的原值确认争议频发。计税依据真实性存疑,有的企业转让定价明显偏低且缺乏正当理由,有的企业通过签订“阴阳合同”等方式人为降低股权转让价格,规避纳税义务,税务机关面临交易真实性核实困难。
政策体系还须完善。政策盲区仍然存在,如对代持股权还原、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股权等特殊交易,缺乏明确的政策指引。不同地区对“正当理由”“合理商业目的”等关键概念的解释存在差异,跨区域交易政策适用不一。核定征收标准不统一,对申报价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股权转让,各地核定方法差异较大。对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有明确的核定征收规定,而企业所得税缺乏相应征管操作细则。
跨区域、跨部门股权转让监管合力不足。国内跨省市的股权转让存在信息共享不畅、协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信息不对称、信息交换不及时形成税务监管难点。市监、税务等部门协同机制不完善,存在信息传递不及时等情况。工商登记、资产评估、产权交易所等外部数据未打通,若企业提供虚假评估报告,税务机关缺乏权威数据验证。
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执行存在偏差。部分企业通过形式要件合规但实质不符合要求的安排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适用免税重组、递延纳税。企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后,再次转让时后续监管困难,存在时间跨度长、管理人员变更、资料缺失等问题。
完善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建议
完善股权转让税收征管细则。建议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框架下,制定更具操作性的征管办法。重点细化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认定标准及调整方法,可参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建立企业所得税领域的核定征收规则,完善计税依据核定标准,统一核定方法,对申报价偏低情形,明确净资产法、类比法、收益现值法等适用情形及优先级。
规范政策适用。对采取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严格审核适用条件。以信息化手段建立电子台账,记录和监控每次股权转让收入成本信息。规范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要求企业提供或留存完整证明材料备查。
强化信息技术支撑与数据应用。一是整合税务内部数据与工商、银行等外部数据,构建覆盖全国的股权转让信息库,打通市场监管、证券登记、产权交易等外部数据接口,实时获取股权变动(包括上市公司股权并购公告)信息。二是开发风险预警模型。设置股权转让价格偏离度、资产损失占比等指标,防范企业“阴阳合同”、低价转让。三是深化大数据分析应用。对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等会计核算实施动态监控。四是强化税务机关内部协同。建立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的联动管理机制。完善省市县三级协同机制,对重大股权转让案件实行省市局提级管理。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我国REITs运营各环节增值税应税项目和税率设置清晰明确。在运营阶段,不动产租赁作为核心业务板块,适用9%的增值税税率,而REITs运营过程中提供的物业管理、维护等配套服务,则按6%税率计征增值税。
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尤其是在质的有效提升上取得更大突破,需要财税政策工具在“稳”与“进”的平衡中更加注重高质量发展导向,进一步增强政策的精准性与有效性。
股权转让交易中,企业所得税作为重要税种之一,涉及金额巨大且政策复杂,当前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管理仍面临诸多挑战。
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自主申报质量不佳。少数企业对股权转让所得纳税义务认识不清,未准确申报缴纳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少数企业以各种理由不提供或拒绝提供完整交易凭证、真实资产评估报告,虚构股权转让价格等。多次转让股权的历史成本难以追溯,特别是认缴制下未实际出资股权的原值确认争议频发。计税依据真实性存疑,有的企业转让定价明显偏低且缺乏正当理由,有的企业通过签订“阴阳合同”等方式人为降低股权转让价格,规避纳税义务,税务机关面临交易真实性核实困难。
政策体系还须完善。政策盲区仍然存在,如对代持股权还原、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股权等特殊交易,缺乏明确的政策指引。不同地区对“正当理由”“合理商业目的”等关键概念的解释存在差异,跨区域交易政策适用不一。核定征收标准不统一,对申报价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股权转让,各地核定方法差异较大。对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有明确的核定征收规定,而企业所得税缺乏相应征管操作细则。
跨区域、跨部门股权转让监管合力不足。国内跨省市的股权转让存在信息共享不畅、协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信息不对称、信息交换不及时形成税务监管难点。市监、税务等部门协同机制不完善,存在信息传递不及时等情况。工商登记、资产评估、产权交易所等外部数据未打通,若企业提供虚假评估报告,税务机关缺乏权威数据验证。
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执行存在偏差。部分企业通过形式要件合规但实质不符合要求的安排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适用免税重组、递延纳税。企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后,再次转让时后续监管困难,存在时间跨度长、管理人员变更、资料缺失等问题。
完善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建议
完善股权转让税收征管细则。建议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框架下,制定更具操作性的征管办法。重点细化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认定标准及调整方法,可参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建立企业所得税领域的核定征收规则,完善计税依据核定标准,统一核定方法,对申报价偏低情形,明确净资产法、类比法、收益现值法等适用情形及优先级。
规范政策适用。对采取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严格审核适用条件。以信息化手段建立电子台账,记录和监控每次股权转让收入成本信息。规范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要求企业提供或留存完整证明材料备查。
强化信息技术支撑与数据应用。一是整合税务内部数据与工商、银行等外部数据,构建覆盖全国的股权转让信息库,打通市场监管、证券登记、产权交易等外部数据接口,实时获取股权变动(包括上市公司股权并购公告)信息。二是开发风险预警模型。设置股权转让价格偏离度、资产损失占比等指标,防范企业“阴阳合同”、低价转让。三是深化大数据分析应用。对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等会计核算实施动态监控。四是强化税务机关内部协同。建立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的联动管理机制。完善省市县三级协同机制,对重大股权转让案件实行省市局提级管理。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