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以下简称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施行,土地增值税预征计税依据等征管口径明确,保险合同准则转换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明确,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半征收
2026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以下简称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施行,土地增值税预征计税依据等征管口径明确,保险合同准则转换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明确,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半征收;2月1日起,《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5年版)》施行;3月1日起,《欠税公告办法》施行……这些2026年起施行的主要税收法律法规,有哪些重点内容值得关注?从实际操作层面看,纳税人需要做好哪些准备?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多位业内专家。
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施行
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种。2026年1月1日起,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开始施行。增值税法共6章38条,包括总则、税率、应纳税额、税收优惠、征收管理、附则。立法目的是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的增值税制度,规范增值税的征收和缴纳,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对增值税法有关规定进一步细化、明确,与现行增值税制度相衔接,并结合实际情况和征管需要明确具体规定,包括总则、税率、应纳税额、税收优惠、征收管理、附则6章54条内容。
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大中华区税收政策主管合伙人沈瑛华建议企业,厘清政策变化,把握关键差异,重点关注进项税额抵扣范围调整、混合销售行为认定标准变化等具体规定,避免因惯性操作引发税务风险。同时,建议企业优化内部管理链条,如梳理现有核算规则、合同条款、信息系统以及内控流程,及时修订合同模板并优化商业条款,夯实合规基础。
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事项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2号公告)明确,2026年1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可以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情形外,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其他应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情形,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根据2号公告第一条规定,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有,自然人以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副处长刘旭提醒,企业财务人员应关注一般纳税人登记生效的时间。2号公告第六条规定,除本公告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超过规定标准的当期1日。
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税率变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以下简称17号公告)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起,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中的一般纳税人,下同)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按照3%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2026年1月1日起,个人销售其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增值税征收率由5%降至3%,税负明显减轻。”宿迁市宿城区税务局干部秦燕说,以售价100万元(含税价)的住房为例,17号公告施行后,个人销售住房需要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由约4.76万元降至约2.91万元,节省近1.85万元。增值税降低后,以增值税为计税依据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同步减少,个人销售未满2年的住房可进一步节省税费支出。秦燕提醒,个人销售未满2年的住房,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其计税依据仍为成交价格(不含税)全额,不得减除购房原价;购房时间以契税完税证明或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孰早为准。
土地增值税预征计税依据等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3号,以下简称3号公告)明确了土地增值税预征申报起止时间与计税依据,清算销售收入和销售面积归集截止时点,尾盘销售申报时间及单位建筑面积扣除金额计算等内容。
信永中和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邹胜介绍,3号公告第二条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预征土地增值税的计征依据=预收款÷(1+增值税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号公告统一按“预收款÷(1+增值税适用税率或征收率)”作价税分离,与增值税等不含税口径的换算方法保持一致,体现了税收政策的统一性。
《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号)公布了《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包括总则,信用积分规则,信用等级评价,信用评价结果公布、查询与展示,信用复核、举报投诉处理与信用修复,结果运用,附则共7章37条内容。
宁波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处副处长徐朝威提醒,《办法》将服务机构信用等级划分为TSC1级—TSC5级,信用等级与结果运用直接挂钩,高信用可获多重激励。如对TSC5级高信用机构,税务机关将提供绿色通道、批量申报等激励措施;对TSC2级、TSC1级的低信用机构,则会列为重点关注对象,相关业务办理流程将更为严格。
此外,《办法》附件1《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明确了几类严重失信行为,如违反税收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少缴税款被处罚、出具虚假意见、以隐瞒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公开歪曲解读税收政策、唆使帮助他人涉税违法等情形。一旦触及,机构信用积分将被直接扣至0分,信用等级直接判为TSC1级,并可能面临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业务受限等惩戒。
《办法》自2026年1月1日施行。《办法》实施前,已经纳入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其2025年度信用积分规则按照原规定执行,信用等级评价规则按照新规定执行。
保险合同准则转换企业所得税处理明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合同准则转换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明确了企业在执行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财会〔2020〕20号,以下简称《保险合同准则》)过程中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事项。
“企业须根据《保险合同准则》的执行时间,对应进行纳税调整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湖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教授曹越提醒,自2026年1月1日起,对于《保险合同准则》首次执行年度为2025年度及之前年度的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统一自2026年度起以《保险合同准则》为基础,按照企业所得税现行规定作纳税调整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首次执行年度为2026年度及以后年度的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自首次执行年度起以《保险合同准则》为基础,按照企业所得税现行规定作纳税调整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特殊规定除外,纳税调整事项原则上在发生年度一次性处理,无须在以后年度重复调整。曹越建议企业及时对照自身执行年度,提前做好账务衔接与纳税申报准备,确保合规处理。
新能源汽车车购税减半征收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明确,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宁波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二级主任科员宋燕提醒,并非所有车型都能享受减半优惠,享受政策的新能源汽车须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且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发布并生效的《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减免税目录》)。建议纳税人购车前,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或相关渠道查询车型是否在《减免税目录》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26—2027年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4号,以下简称24号公告)明确了2026年—2027年减免车辆购置税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乘用车有关技术要求。2026年1月1日起,列入《减免税目录》的车型,须符合24号公告要求;2025年12月31日前已列入《减免税目录》且符合本公告技术要求的车型,自动转入2026年第1期《减免税目录》,不符合要求的车型将从《减免税目录》中撤销。
《2026年关税调整方案》及相关政策施行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26年关税调整方案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11号)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我国对税则进行年度调整,对935项商品实施低于最惠国税率的进口暂定税率,增列智能仿生机器人、生物航空煤油等子目,调整后税则税目总数为8972个,并根据自贸协定继续对34个贸易伙伴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协定税率。为执行该方案,海关总署编制了《2026年进出口非全税目暂定税率商品对应海关商品编号表》《2026年进出口非全税目适用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政策部分商品对应海关商品编号表》(以下统称《编号表》)等。
上海海关学院教师王永亮提醒,企业需全面核查进出口商品税号,严格按照《编号表》的商品编号进行申报,重点关注“智能仿生机器人”、不同尺寸的“单晶硅切片”等新增子目。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联网核查的公告》(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56号)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共同实施《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电子数据与报关单电子数据的联网核查。建议企业进一步强化财务与关务协同机制,确保《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信息与报关单信息的一致性。
其他需要关注的涉税政策
2026年2月1日起,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5年版)》(以下简称《鼓励目录》)施行。2025年版《鼓励目录》总条目1679条,与2022年版相比,净增加205条,修改303条。其中,全国目录共619条,增加100条,修改131条;地区目录共1060条,增加105条,修改172条。据悉,本次修订总的考虑,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稳外资决策部署,引导更多外资投向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节能环保等领域,投向中国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纳税人在享受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15%优惠税率,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等优惠时,涉及根据《鼓励目录》进行产业判定。
2026年3月1日起,《欠税公告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1号)施行。《欠税公告办法》共14条,主要内容包括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调整公告范围、统一公告机关、统一公告频次、统一公告渠道、规范公告内容、及时更新机制、加强信用联动等。对此,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财税法律事务部主任刘兵提醒纳税人,主动就欠缴税款的追征时效、清偿顺序等法律风险进行专业评估,并依法及时履行清偿义务或依法提供纳税担保。同时,企业应建立健全税务风险内控机制,遇有欠税情形应主动与税务机关沟通,积极稳妥处理涉税债务,并依法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所谓视同销售,就是纳税人在财务上,不需要作销售处理,实际也没有做销售处理,没有确认增值税应税收入,没有计算销项税,但从增值税管理上,认为纳税人实际是发生了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该确认应税收入,应计算销项税。
随着宏观政策被纳入高质量发展的长期制度安排,应统筹考虑更加积极的财政政策实施与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从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推进税制改革、构建新型财政绩效考评体系等方面加强探索。
202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明确,纳税人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提前退税、多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税收征管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调整。
以核算内容复杂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为抓手,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税务局通过设置风险指标等手段,由点到面,精准发现有关隐匿收入风险,核查入库税款超过400万元。
按照政策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上述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2026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以下简称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施行,土地增值税预征计税依据等征管口径明确,保险合同准则转换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明确,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半征收;2月1日起,《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5年版)》施行;3月1日起,《欠税公告办法》施行……这些2026年起施行的主要税收法律法规,有哪些重点内容值得关注?从实际操作层面看,纳税人需要做好哪些准备?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多位业内专家。
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施行
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种。2026年1月1日起,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开始施行。增值税法共6章38条,包括总则、税率、应纳税额、税收优惠、征收管理、附则。立法目的是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的增值税制度,规范增值税的征收和缴纳,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对增值税法有关规定进一步细化、明确,与现行增值税制度相衔接,并结合实际情况和征管需要明确具体规定,包括总则、税率、应纳税额、税收优惠、征收管理、附则6章54条内容。
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大中华区税收政策主管合伙人沈瑛华建议企业,厘清政策变化,把握关键差异,重点关注进项税额抵扣范围调整、混合销售行为认定标准变化等具体规定,避免因惯性操作引发税务风险。同时,建议企业优化内部管理链条,如梳理现有核算规则、合同条款、信息系统以及内控流程,及时修订合同模板并优化商业条款,夯实合规基础。
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事项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2号公告)明确,2026年1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可以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情形外,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其他应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情形,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根据2号公告第一条规定,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有,自然人以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副处长刘旭提醒,企业财务人员应关注一般纳税人登记生效的时间。2号公告第六条规定,除本公告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超过规定标准的当期1日。
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税率变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以下简称17号公告)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起,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中的一般纳税人,下同)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按照3%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2026年1月1日起,个人销售其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增值税征收率由5%降至3%,税负明显减轻。”宿迁市宿城区税务局干部秦燕说,以售价100万元(含税价)的住房为例,17号公告施行后,个人销售住房需要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由约4.76万元降至约2.91万元,节省近1.85万元。增值税降低后,以增值税为计税依据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同步减少,个人销售未满2年的住房可进一步节省税费支出。秦燕提醒,个人销售未满2年的住房,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其计税依据仍为成交价格(不含税)全额,不得减除购房原价;购房时间以契税完税证明或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孰早为准。
土地增值税预征计税依据等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3号,以下简称3号公告)明确了土地增值税预征申报起止时间与计税依据,清算销售收入和销售面积归集截止时点,尾盘销售申报时间及单位建筑面积扣除金额计算等内容。
信永中和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邹胜介绍,3号公告第二条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预征土地增值税的计征依据=预收款÷(1+增值税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号公告统一按“预收款÷(1+增值税适用税率或征收率)”作价税分离,与增值税等不含税口径的换算方法保持一致,体现了税收政策的统一性。
《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号)公布了《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包括总则,信用积分规则,信用等级评价,信用评价结果公布、查询与展示,信用复核、举报投诉处理与信用修复,结果运用,附则共7章37条内容。
宁波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处副处长徐朝威提醒,《办法》将服务机构信用等级划分为TSC1级—TSC5级,信用等级与结果运用直接挂钩,高信用可获多重激励。如对TSC5级高信用机构,税务机关将提供绿色通道、批量申报等激励措施;对TSC2级、TSC1级的低信用机构,则会列为重点关注对象,相关业务办理流程将更为严格。
此外,《办法》附件1《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明确了几类严重失信行为,如违反税收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少缴税款被处罚、出具虚假意见、以隐瞒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公开歪曲解读税收政策、唆使帮助他人涉税违法等情形。一旦触及,机构信用积分将被直接扣至0分,信用等级直接判为TSC1级,并可能面临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业务受限等惩戒。
《办法》自2026年1月1日施行。《办法》实施前,已经纳入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其2025年度信用积分规则按照原规定执行,信用等级评价规则按照新规定执行。
保险合同准则转换企业所得税处理明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合同准则转换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明确了企业在执行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财会〔2020〕20号,以下简称《保险合同准则》)过程中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事项。
“企业须根据《保险合同准则》的执行时间,对应进行纳税调整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湖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教授曹越提醒,自2026年1月1日起,对于《保险合同准则》首次执行年度为2025年度及之前年度的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统一自2026年度起以《保险合同准则》为基础,按照企业所得税现行规定作纳税调整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首次执行年度为2026年度及以后年度的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自首次执行年度起以《保险合同准则》为基础,按照企业所得税现行规定作纳税调整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特殊规定除外,纳税调整事项原则上在发生年度一次性处理,无须在以后年度重复调整。曹越建议企业及时对照自身执行年度,提前做好账务衔接与纳税申报准备,确保合规处理。
新能源汽车车购税减半征收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明确,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宁波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二级主任科员宋燕提醒,并非所有车型都能享受减半优惠,享受政策的新能源汽车须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且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发布并生效的《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减免税目录》)。建议纳税人购车前,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或相关渠道查询车型是否在《减免税目录》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26—2027年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4号,以下简称24号公告)明确了2026年—2027年减免车辆购置税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乘用车有关技术要求。2026年1月1日起,列入《减免税目录》的车型,须符合24号公告要求;2025年12月31日前已列入《减免税目录》且符合本公告技术要求的车型,自动转入2026年第1期《减免税目录》,不符合要求的车型将从《减免税目录》中撤销。
《2026年关税调整方案》及相关政策施行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26年关税调整方案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11号)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我国对税则进行年度调整,对935项商品实施低于最惠国税率的进口暂定税率,增列智能仿生机器人、生物航空煤油等子目,调整后税则税目总数为8972个,并根据自贸协定继续对34个贸易伙伴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协定税率。为执行该方案,海关总署编制了《2026年进出口非全税目暂定税率商品对应海关商品编号表》《2026年进出口非全税目适用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政策部分商品对应海关商品编号表》(以下统称《编号表》)等。
上海海关学院教师王永亮提醒,企业需全面核查进出口商品税号,严格按照《编号表》的商品编号进行申报,重点关注“智能仿生机器人”、不同尺寸的“单晶硅切片”等新增子目。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联网核查的公告》(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56号)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共同实施《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电子数据与报关单电子数据的联网核查。建议企业进一步强化财务与关务协同机制,确保《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信息与报关单信息的一致性。
其他需要关注的涉税政策
2026年2月1日起,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5年版)》(以下简称《鼓励目录》)施行。2025年版《鼓励目录》总条目1679条,与2022年版相比,净增加205条,修改303条。其中,全国目录共619条,增加100条,修改131条;地区目录共1060条,增加105条,修改172条。据悉,本次修订总的考虑,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稳外资决策部署,引导更多外资投向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节能环保等领域,投向中国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纳税人在享受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15%优惠税率,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等优惠时,涉及根据《鼓励目录》进行产业判定。
2026年3月1日起,《欠税公告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1号)施行。《欠税公告办法》共14条,主要内容包括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调整公告范围、统一公告机关、统一公告频次、统一公告渠道、规范公告内容、及时更新机制、加强信用联动等。对此,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财税法律事务部主任刘兵提醒纳税人,主动就欠缴税款的追征时效、清偿顺序等法律风险进行专业评估,并依法及时履行清偿义务或依法提供纳税担保。同时,企业应建立健全税务风险内控机制,遇有欠税情形应主动与税务机关沟通,积极稳妥处理涉税债务,并依法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