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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视收入确认时点 错享免税政策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国滨 焦婕

按照政策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上述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按照政策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上述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在实务中,有不少企业在申报投资收益免税收入时忽视了税法对于收入确认时点的规定,以会计角度的权益法规则确定投资收益的实现,对由此造成的税会差异未进行纳税调整,企业须按照规定补缴税款。

  典型案例

  以A公司为例。2025年度,A公司在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时,根据会计核算结果申报有关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税务部门在开展风险核查时发现,A公司就该笔收益进行预缴税申报时没有取得相应的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文件。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税务部门认定,这部分收入不能作为免税收入申报,A公司需要更正有关预缴纳税申报表,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

  政策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包含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进一步对该条款作出解释,明确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第四条进一步对企业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的确认时点予以明确。该条“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明确,“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这为企业享受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细化了关键条件。

  前述案例中,企业在确认有关投资收益时出现政策适用偏差,将未达到确认时点的投资收益列为免税收入,错误享受了免税政策,须缴纳税款及滞纳金。

  以案为鉴,企业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要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审核有关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否符合免税政策规定的条件,确保申报合规、准确。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平台。文章及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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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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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第四条进一步对企业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的确认时点予以明确。该条“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明确,“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这为企业享受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细化了关键条件。

  前述案例中,企业在确认有关投资收益时出现政策适用偏差,将未达到确认时点的投资收益列为免税收入,错误享受了免税政策,须缴纳税款及滞纳金。

  以案为鉴,企业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要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审核有关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否符合免税政策规定的条件,确保申报合规、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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