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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挝:实施新《所得税法》 完善税收制度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钟思成 赵卓 刘星雨

今年7月1日起,老挝正式实施新《所得税法》,取代2019年《所得税法》及其后续修订版本,这标志着老挝相关税制完成重大改革。

  今年7月1日起,老挝正式实施新《所得税法》,取代2019年《所得税法》及其后续修订版本,这标志着老挝相关税制完成重大改革。

  新《所得税法》调整了企业利润税(相当于企业所得税)、所得税(相当于个人所得税)两套税制,同步推出了转让定价规则及跨国企业最低税负制度等,扩大了应税收入覆盖范围,提高了对跨境企业的税收治理能力。

  系统性调整企业利润税

  老挝新《所得税法》优化了企业利润税的行业税率结构,规范小微企业征税模式,填补了原有法律制度的空白。

  分行业调整税率。根据新《所得税法》,老挝企业利润税基准税率维持20%不变,矿业特许权企业维持35%税率不变。新《所得税法》针对3类特定行业、经营主体调整了适用税率与优惠期限。其中,针对酒类经营企业,税率从20%上调至22%,增加的税收收入划入公共卫生基金;针对赌场经营主体,新设专项企业利润税,税率为30%,取代原通用的20%税率;针对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税收优惠期限由从上市之日起4年延长至10年,优惠税率由13%下调为10%。

  改革小微企业征税模式。2019年《所得税法》规定,对小微企业按照总收入核定征收税款,不考虑企业盈亏。新《所得税法》废除原来的分行业差异化征税模式,改为统一按净利润的5%征收企业利润税,允许小微企业税前扣除经营成本,企业无利润时无须缴纳利润税。同时,对于未规范建立会计账簿、未按要求履行申报义务的小微企业,税务部门可实行强制核定征税,以此引导小微企业建立规范的会计账簿,改善小微企业融资环境。

  新增部分不计入应税收入与不得税前扣除的项目。根据新《所得税法》,不计入应税收入的范畴具体包括:已足额缴纳企业利润税与股息预提税的分红及利润分配所得、金融贴现收益。同时,新增多项不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涵盖固定资产资本化购置成本、融资租赁资产的折旧(租金除外)、金融贴现支出,以及单笔金额超过100万基普(1元人民币约合3347.58老挝基普)且无合规凭证的境内费用等。这些改动规范了应税收入边界,避免重复征税;厘清了税基范围,全方位封堵虚增成本等侵蚀税基的渠道。

  优化所得税制度

  当前,老挝正面临严峻的通货膨胀压力,今年6月通胀率为7.4%,7月为7.6%。此次所得税改革针对所得实行分类征收,对不同收入类型设置差异化税率,旨在增强公共财政实力的同时减轻家庭负担。

  动态上调所得税起征点。新《所得税法》保留超额累进税率计征模式,核心改革为设立起征点的动态化调整机制。根据该机制,所得税起征点不再固定,改为与老挝法定最低工资挂钩。此外,进一步固化雇主的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确立按月核算、按月扣缴的征管模式。新《所得税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核算雇员工薪所得对应的所得税款,并履行源泉扣缴,扣缴税款的申报、上缴截止期限,由旧法规定的次月15日调整为次月20日。2019年《所得税法》规定,固定月度起征点为130万基普,新《所得税法》实施后,当前执行的月度起征点为250万基普,后续随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将同步更新起征点。该税率结构在降低低收入群体税负的同时,保留了对高收入群体的税收调节功能。

  优化加班费免税政策。新《所得税法》进一步细化工薪所得免税范围,优化低收入群体加班收入免税规则。2019年《所得税法》规定,月收入不超过200万基普的群体加班费免征所得税。新《所得税法》将优惠门槛调至每月收入不超过300万基普,月工资超过300万基普的纳税人,加班收入需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统一按照超额累进税率计税。该修订惠及基层低收入务工群体,贴合老挝劳动力市场收入现状。

  完善非雇佣类所得的分类比例税率体系。老挝税法中的非雇佣类所得,是指不依托雇佣劳动关系所取得的个人应税收入,即排除工资、薪金、奖金、津贴等劳动报酬之外的全部个人收入。该类所得不适用超额累进税率,而是适用分类比例税率,根据收入类别分别适用1%、2%、5%、10%四档税率,按收入总额计税,不允许扣除相关成本费用。新《所得税法》新增了碳信用转让、自然人农林手工产品销售等新业态应税项目,明晰征管边界;提高彩票奖金、赠与奖励的免税额度,优化偶然类所得税负;同步调整多项业务的预提税税率,建筑修缮、文体演艺劳务统一适用5%税率,电商销售收入、佣金咨询服务费的税率提高至10%。此外,新《所得税法》还压缩了预提税办理时限,非雇佣所得预提税的申报缴纳期限,由支付后15个工作日改为15个自然日,强化了对扣缴义务人的时间约束。

  值得一提的是,新《所得税法》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无论连续或间断在老挝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均须就在老挝取得的收入履行所得税纳税义务。即使纳税人工资薪金由境外母公司支付,只要在老挝停留时间超限,就须在老挝申报缴纳所得税。

  新增与国际接轨的税收规则

  本次修法引入了国内最低补足税,确立了转让定价规则,对接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包容性框架下支柱二规则,以应对跨国企业利润转移,减少税基侵蚀风险,提高对跨境企业的税收治理能力。

  引入国内最低补足税。在新《所得税法》出台前,老挝为吸引外资,长期实施特许经营协议、经济特区减税等税收优惠政策,致使部分跨国集团在老挝子公司的有效税率低于15%。由于此前老挝没有国内最低补足税相关制度,跨国集团母公司所在国对不足15%的部分先行征收补足税,使老挝税基与税收主权受损。

  新《所得税法》第15条确立了15%最低有效税率规则,跨国企业集团在老挝境内的成员实体实际有效税率低于15%时,老挝税务部门有权先行征收补足税,确保本国税收主权不受侵蚀。该规定仅适用于在老挝设有应税业务的跨国集团下属本地子公司,并非覆盖全部外商投资企业。

  老挝新《所得税法》引入的最低补足税规则,参照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应对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包容性框架下的全球最低税方案,目前已有140多个司法管辖区通过该框架实施统一规则。据了解,老挝并非该包容性框架成员,但选择在立法上与国际接轨,实现了税制体系的全方位升级,该规则也为政府预算开辟全新收入来源提供了关键支撑。

  确立转让定价规则。在新《所得税法》实施之前,老挝尚未建立体系化的转让定价制度以及市场价格的官方指导方针,仅赋予税务部门宽泛的纳税核定权限,缺少明确的操作标准与合规要求。跨国企业利用监管空白,通过操纵集团内部交易价格或服务费,将巨额利润转移到低税辖区,从而逃避在老挝的纳税义务。2019年《所得税法》对于何为公允交易价格、采用何种定价方法均无成文指引,完全依靠税务部门个案判断,执法自由裁量空间较大,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外资企业的投资不确定性,也不利于税务部门统一执法标准,难以有效防范跨国企业利润转移侵蚀本国税基的风险。

  新《所得税法》首次在法律层面完整引入转让定价相关规则,要求境内外关联交易必须遵循独立交易原则,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当参照独立第三方的市场条件开展,税务部门有权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关联交易,重新核定企业应税利润并实施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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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平台。文章及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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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与国际接轨的税收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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