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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公司可按差额确定销售额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胡金梅 刘陆洋 张芳 王郁琛

劳务派遣公司为合作方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代合作方向派遣员工实际支付工资、福利、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等,那么,具体应如何确定增值税销售额?

  劳务派遣公司为合作方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代合作方向派遣员工实际支付工资、福利、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等,那么,具体应如何确定增值税销售额?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本期邀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干部进行解答,供读者参考。

  近期,笔者梳理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以下简称安徽12366热线)咨询情况发现,一些纳税人咨询: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如何确定销售额?

  例如,甲公司是一家持有《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一般纳税人,2026年6月与大型制造企业乙公司开展劳务派遣业务合作,为其提供生产线操作工的劳务派遣服务。同月,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含税总价款106万元,同时代乙公司向派遣员工实际支付工资、福利、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共计95.4万元。甲公司本月符合抵扣的进项税额为0.5万元(该进项税额与代发工资、社会保险费等差额扣除部分无关)。甲公司财务人员致电安徽12366热线咨询:7月,该公司应如何确定增值税销售额?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同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简称10号公告)第四条第(五)项规定,2026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即实行差额征税政策。

  据此,甲公司若选择差额征税政策,应以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扣除代发的工资、福利及“五险一金”后的余额作为计税销售额,即计税销售额=(全部含税价款-代付工资、福利及“五险一金”)÷(1+6%)=(106-95.4)÷(1+6%)=10(万元)。7月,甲公司应纳增值税=计税销售额×6%-可抵扣进项税额=10×6%-0.5=0.1(万元)。

  甲公司若选择全额纳税,应以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作为计税销售额,即计税销售额=106÷(1+6%)=100(万元)。7月,甲公司应纳增值税=100×6%-0.5=5.5(万元)。

  在发票管理方面,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根据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应通过差额开票功能开具发票,即全部含税销售额和扣除的价款应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列明,发票的税额按含税销售额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也就是说,甲公司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将全部含税销售额(106万元)和扣除的价款(95.4万元)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列明,发票票面税额按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即10万元)计算显示。同时,甲公司务必妥善留存代付工资、福利的支付记录以及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缴费记录等,作为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将面临不得扣除的税务风险。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不适用上述差额征税政策,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依照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其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适用3%的征收率;同时,根据10号公告第三条第(三)项规定,2026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可依照3%征收率减按1%征收率全额征收增值税。假设上例中甲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其他数据不变,则甲公司计税销售额为106÷(1+1%)=104.95(万元),应纳增值税为104.95×1%=1.05(万元)。

  需要提醒的是,10号公告第四条第(五)项明确,上述差额征税政策仅适用于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劳务派遣公司。这里的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提供工作的服务。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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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平台。文章及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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