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成式人工智能是人工智能的一个分支,它能够根据用户输入指令自主创造文本、图片、声音、视频、代码等新内容。
生成式人工智能是人工智能的一个分支,它能够根据用户输入指令自主创造文本、图片、声音、视频、代码等新内容。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融入生产经营、内容创作以及商业服务等领域,大模型平台、人工智能生成服务、数字内容交易共同形成了新的数字经济业态,给传统税收制度、征管体系带来一些挑战。厘清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税收治理难点,构建适配生成式人工智能产业特征的税收制度,是完善数字经济税收治理的重要方向。
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税收治理的难点
第一,课税要素界定模糊,税制适配存在制度空白。传统税法以法人、自然人作为纳税主体,以实体商品、有形劳务为主要课税对象,难以适配人工智能平台经济特征。目前,人工智能生成的图文、视频、模型微调服务等无形资产价值尚缺乏统一评估标准,交易价格虚拟化、定制化,成本归集、利润分割亦难以精准核算。此外,数据作为核心生产要素参与价值创造,但现行税制并未明确数据资产交易行为的具体计税规则。
第二,平台交易隐蔽化,涉税征管取证难度加大。生成式人工智能业务一般通过线上闭环运行,交易行为跨地域、跨网络,大量小额付费、会员订阅、定制生成服务脱离了传统发票监管链条。加之算法黑箱容易造成涉税信息不透明,税务机关难以完整获取收入、成本、算力消耗等核心涉税数据。此外,部分跨境人工智能平台服务器部署在境外,境内用户通过付费获取服务,对常设机构、税收管辖权的判定提出了新的挑战。
第三,跨部门协同不足,复合型征管能力短缺。人工智能税收治理涉及税务、网信、市场监管、工信等多部门,目前各部门数据共享机制尚不健全,如平台备案、算力使用、内容交易等信息尚存互通阻碍。同时,兼具财税、人工智能、大数据知识的专业人才储备不足,现有征管系统对算法交易、虚拟资产收益识别能力不足,适配生成式人工智能新业态的税务风控机制亦尚未成熟。
完善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税收治理的实践路径
第一,健全适配人工智能业态的税收法治体系,清晰界定课税规则。建议明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人工智能生成物、数据资产的法律属性,将人工智能付费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增值税征管范围,出台具体的无形资产价值评估指引,规范人工智能模型、数字内容资产评估方法。同时,细化各环节纳税主体责任,确立人工智能平台代扣代缴义务,明确平台运营方、内容创作者、企业使用者各方涉税权责。
第二,构建平台涉税数据协同监管机制,夯实以数治税基础。可考虑建立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涉税信息强制报送制度,要求平台完整留存交易流水、算力消耗、用户付费、模型训练成本等全流程数据,统一电子凭证、交易留痕技术标准。同时,搭建税务与网信、工信、互联网平台数据共享通道,打通算力中心、云服务商、人工智能平台数据接口,运用大数据比对识别隐匿收入、关联转移定价等风险。
第三,强化多元协同治理,提升税务综合征管能力。建议有序推进跨部门联合监管,建立常态化数据共享与风险联防机制,适时开展人工智能平台涉税专项核查,重点规范平台佣金、分成、数据授权收入等新兴业态的征管口径。同时,积极培育既懂财税又懂人工智能的复合型征管人才,运用智能风险监控模型,持续提升算法、算力经济涉税业务研判能力,并探索制定分类分级管理指引,确保监管精准高效。
(作者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是指非居民企业通过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境外企业股权及其他类似权益,产生与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相同或相近实质结果的交易。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发布《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政策即问即答》,结合具体案例,回答了长期资产的范围、取得方式、原值、净值、调整年限及起算时点、抵扣规则等处理细节。本期编发相关问答,供读者参考。
近期,实务中有这样一种观点:只要资产重组的转让方或者接收方任意一方为小规模纳税人,该重组交易就不能适用资产重组增值税不征税政策,政策适用主体仅限交易双方均为一般纳税人的情形。
生成式人工智能是人工智能的一个分支,它能够根据用户输入指令自主创造文本、图片、声音、视频、代码等新内容。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融入生产经营、内容创作以及商业服务等领域,大模型平台、人工智能生成服务、数字内容交易共同形成了新的数字经济业态,给传统税收制度、征管体系带来一些挑战。厘清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税收治理难点,构建适配生成式人工智能产业特征的税收制度,是完善数字经济税收治理的重要方向。
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税收治理的难点
第一,课税要素界定模糊,税制适配存在制度空白。传统税法以法人、自然人作为纳税主体,以实体商品、有形劳务为主要课税对象,难以适配人工智能平台经济特征。目前,人工智能生成的图文、视频、模型微调服务等无形资产价值尚缺乏统一评估标准,交易价格虚拟化、定制化,成本归集、利润分割亦难以精准核算。此外,数据作为核心生产要素参与价值创造,但现行税制并未明确数据资产交易行为的具体计税规则。
第二,平台交易隐蔽化,涉税征管取证难度加大。生成式人工智能业务一般通过线上闭环运行,交易行为跨地域、跨网络,大量小额付费、会员订阅、定制生成服务脱离了传统发票监管链条。加之算法黑箱容易造成涉税信息不透明,税务机关难以完整获取收入、成本、算力消耗等核心涉税数据。此外,部分跨境人工智能平台服务器部署在境外,境内用户通过付费获取服务,对常设机构、税收管辖权的判定提出了新的挑战。
第三,跨部门协同不足,复合型征管能力短缺。人工智能税收治理涉及税务、网信、市场监管、工信等多部门,目前各部门数据共享机制尚不健全,如平台备案、算力使用、内容交易等信息尚存互通阻碍。同时,兼具财税、人工智能、大数据知识的专业人才储备不足,现有征管系统对算法交易、虚拟资产收益识别能力不足,适配生成式人工智能新业态的税务风控机制亦尚未成熟。
完善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税收治理的实践路径
第一,健全适配人工智能业态的税收法治体系,清晰界定课税规则。建议明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人工智能生成物、数据资产的法律属性,将人工智能付费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增值税征管范围,出台具体的无形资产价值评估指引,规范人工智能模型、数字内容资产评估方法。同时,细化各环节纳税主体责任,确立人工智能平台代扣代缴义务,明确平台运营方、内容创作者、企业使用者各方涉税权责。
第二,构建平台涉税数据协同监管机制,夯实以数治税基础。可考虑建立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涉税信息强制报送制度,要求平台完整留存交易流水、算力消耗、用户付费、模型训练成本等全流程数据,统一电子凭证、交易留痕技术标准。同时,搭建税务与网信、工信、互联网平台数据共享通道,打通算力中心、云服务商、人工智能平台数据接口,运用大数据比对识别隐匿收入、关联转移定价等风险。
第三,强化多元协同治理,提升税务综合征管能力。建议有序推进跨部门联合监管,建立常态化数据共享与风险联防机制,适时开展人工智能平台涉税专项核查,重点规范平台佣金、分成、数据授权收入等新兴业态的征管口径。同时,积极培育既懂财税又懂人工智能的复合型征管人才,运用智能风险监控模型,持续提升算法、算力经济涉税业务研判能力,并探索制定分类分级管理指引,确保监管精准高效。
(作者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