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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税收治理难点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胡翔

生成式人工智能是人工智能的一个分支,它能够根据用户输入指令自主创造文本、图片、声音、视频、代码等新内容。

  生成式人工智能是人工智能的一个分支,它能够根据用户输入指令自主创造文本、图片、声音、视频、代码等新内容。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融入生产经营、内容创作以及商业服务等领域,大模型平台、人工智能生成服务、数字内容交易共同形成了新的数字经济业态,给传统税收制度、征管体系带来一些挑战。厘清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税收治理难点,构建适配生成式人工智能产业特征的税收制度,是完善数字经济税收治理的重要方向。

  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税收治理的难点

  第一,课税要素界定模糊,税制适配存在制度空白。传统税法以法人、自然人作为纳税主体,以实体商品、有形劳务为主要课税对象,难以适配人工智能平台经济特征。目前,人工智能生成的图文、视频、模型微调服务等无形资产价值尚缺乏统一评估标准,交易价格虚拟化、定制化,成本归集、利润分割亦难以精准核算。此外,数据作为核心生产要素参与价值创造,但现行税制并未明确数据资产交易行为的具体计税规则。

  第二,平台交易隐蔽化,涉税征管取证难度加大。生成式人工智能业务一般通过线上闭环运行,交易行为跨地域、跨网络,大量小额付费、会员订阅、定制生成服务脱离了传统发票监管链条。加之算法黑箱容易造成涉税信息不透明,税务机关难以完整获取收入、成本、算力消耗等核心涉税数据。此外,部分跨境人工智能平台服务器部署在境外,境内用户通过付费获取服务,对常设机构、税收管辖权的判定提出了新的挑战。

  第三,跨部门协同不足,复合型征管能力短缺。人工智能税收治理涉及税务、网信、市场监管、工信等多部门,目前各部门数据共享机制尚不健全,如平台备案、算力使用、内容交易等信息尚存互通阻碍。同时,兼具财税、人工智能、大数据知识的专业人才储备不足,现有征管系统对算法交易、虚拟资产收益识别能力不足,适配生成式人工智能新业态的税务风控机制亦尚未成熟。

  完善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税收治理的实践路径

  第一,健全适配人工智能业态的税收法治体系,清晰界定课税规则。建议明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人工智能生成物、数据资产的法律属性,将人工智能付费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增值税征管范围,出台具体的无形资产价值评估指引,规范人工智能模型、数字内容资产评估方法。同时,细化各环节纳税主体责任,确立人工智能平台代扣代缴义务,明确平台运营方、内容创作者、企业使用者各方涉税权责。

  第二,构建平台涉税数据协同监管机制,夯实以数治税基础。可考虑建立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涉税信息强制报送制度,要求平台完整留存交易流水、算力消耗、用户付费、模型训练成本等全流程数据,统一电子凭证、交易留痕技术标准。同时,搭建税务与网信、工信、互联网平台数据共享通道,打通算力中心、云服务商、人工智能平台数据接口,运用大数据比对识别隐匿收入、关联转移定价等风险。

  第三,强化多元协同治理,提升税务综合征管能力。建议有序推进跨部门联合监管,建立常态化数据共享与风险联防机制,适时开展人工智能平台涉税专项核查,重点规范平台佣金、分成、数据授权收入等新兴业态的征管口径。同时,积极培育既懂财税又懂人工智能的复合型征管人才,运用智能风险监控模型,持续提升算法、算力经济涉税业务研判能力,并探索制定分类分级管理指引,确保监管精准高效。

  (作者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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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平台。文章及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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