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家电企业为进一步扩大客户群,可能会将小型家电赠送给客户,或者通过技术研发提高家电产品性能。需要提醒的是,企业在开展这些业务时应做好相应税务处理,避免引发税务风险。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2025年5月,商品零售额同比增长6.5%。其中,限额以上单位家电、文化办公用品、家具零售额同比分别增长53.0%、30.5%和25.6%。随着“加力扩围实施消费品以旧换新”等有关政策的实施,家电市场迎来消费热潮。笔者发现,有些家电企业为进一步扩大客户群,可能会将小型家电赠送给客户,或者通过技术研发提高家电产品性能。需要提醒的是,企业在开展这些业务时应做好相应税务处理,避免引发税务风险。
比如,A公司成立于2015年,为C集团的子公司,主营业务为家用电器、厨房电器、整体卫浴及其零部件的生产、研发、销售及售后服务。A公司所属行业类型为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且已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部门结合A公司近3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印花税申报明细等信息,利用大企业税收服务与风险管理作业平台采集存储的企业征管数据、财务数据和行为数据,采取表表核对、账表核对等方法对其整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该家电企业的潜在税务风险“浮出水面”。
风险点一
研发费用归集不准确
税务部门通过对A公司序时账、研发费用明细账、研发费用辅助账以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比对,发现A公司在研发费用归集时存在下列问题:一是研发人员王某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其工资薪金等费用未合理分配;二是将办公区域照明、空调等日常运营的电力费用作为研发费用归集;三是部分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设备折旧费未合理分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规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由于王某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且A公司未合理分配其费用,故王某相关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40号公告明确,直接投入费用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据此,A公司归集的办公区域照明、空调等日常运营的电力费用,不属于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动力费用,不能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40号公告规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也就是说,A公司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设备折旧费,未按照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不得加计扣除。
所以,A公司未按照规定归集研发费用,造成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不准确,导致少缴纳企业所得税。
风险点二
赠送客户礼品未视同销售
税务部门查询、对比了A公司“库存商品”明细账发生额、销售商品明细,发现A公司将自产的部分小家电产品作为伴手礼无偿赠送给潜在客户。税务部门进一步查询进项发票明细以及企业期间费用明细账,发现A公司还购买了部分非办公使用的食品、酒水、日用品等礼品无偿对外赠送,用于业务宣传及客户拓展。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案例中,A公司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风险点三
关联事项未申报缴纳印花税
税务部门通过查询A公司进项发票明细,以及企业账簿中的各类费用信息,发现A公司存在从关联企业处购进零件、构件的行为。税务部门进一步将相关信息与印花税申报明细进行比对,发现A公司与关联企业签订的部分零件、构件的购销合同(买卖合同)未足额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法及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其中,买卖合同适用税率为0.03%。基于此,A公司应按照与关联企业签订的部分零件、构件的购销合同金额,适用0.03%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笔者建议,家电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业务流程特点,关注行业共性税务风险点,如研发费用归集不准确、无偿赠送行为未按规定视同销售处理等。在日常生产经营、财务管理中,企业还须定期进行税务风险自查,针对常见风险事项建立内部管理和风险防控机制。对于特定业务事项,企业可建立台账登记机制,确保税务处理合规;对于印花税纳税申报存在“漏缴”的问题,建议企业加强合同台账与纳税申报比对、企业内部全量发票查询与印花税清单比对等;对于重大经营决策,如重大投资、股息分红、资本运作、重组改制、股权转让、跨境投资等重大涉税事项,企业可咨询当地税务部门意见,防范税务风险。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在实务中,对于同一建筑项目,由于企业自身合同约定、项目开展实际情况等不同,会计处理有“单项履约义务”或“多项履约义务”,“投入法”或“产出法”等多种处理类型。而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建筑服务收入按照完工进度进行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等相关规定,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2025年5月,商品零售额同比增长6.5%。其中,限额以上单位家电、文化办公用品、家具零售额同比分别增长53.0%、30.5%和25.6%。随着“加力扩围实施消费品以旧换新”等有关政策的实施,家电市场迎来消费热潮。笔者发现,有些家电企业为进一步扩大客户群,可能会将小型家电赠送给客户,或者通过技术研发提高家电产品性能。需要提醒的是,企业在开展这些业务时应做好相应税务处理,避免引发税务风险。
比如,A公司成立于2015年,为C集团的子公司,主营业务为家用电器、厨房电器、整体卫浴及其零部件的生产、研发、销售及售后服务。A公司所属行业类型为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且已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部门结合A公司近3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印花税申报明细等信息,利用大企业税收服务与风险管理作业平台采集存储的企业征管数据、财务数据和行为数据,采取表表核对、账表核对等方法对其整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该家电企业的潜在税务风险“浮出水面”。
风险点一
研发费用归集不准确
税务部门通过对A公司序时账、研发费用明细账、研发费用辅助账以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比对,发现A公司在研发费用归集时存在下列问题:一是研发人员王某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其工资薪金等费用未合理分配;二是将办公区域照明、空调等日常运营的电力费用作为研发费用归集;三是部分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设备折旧费未合理分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规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由于王某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且A公司未合理分配其费用,故王某相关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40号公告明确,直接投入费用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据此,A公司归集的办公区域照明、空调等日常运营的电力费用,不属于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动力费用,不能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40号公告规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也就是说,A公司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设备折旧费,未按照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不得加计扣除。
所以,A公司未按照规定归集研发费用,造成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不准确,导致少缴纳企业所得税。
风险点二
赠送客户礼品未视同销售
税务部门查询、对比了A公司“库存商品”明细账发生额、销售商品明细,发现A公司将自产的部分小家电产品作为伴手礼无偿赠送给潜在客户。税务部门进一步查询进项发票明细以及企业期间费用明细账,发现A公司还购买了部分非办公使用的食品、酒水、日用品等礼品无偿对外赠送,用于业务宣传及客户拓展。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案例中,A公司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风险点三
关联事项未申报缴纳印花税
税务部门通过查询A公司进项发票明细,以及企业账簿中的各类费用信息,发现A公司存在从关联企业处购进零件、构件的行为。税务部门进一步将相关信息与印花税申报明细进行比对,发现A公司与关联企业签订的部分零件、构件的购销合同(买卖合同)未足额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法及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其中,买卖合同适用税率为0.03%。基于此,A公司应按照与关联企业签订的部分零件、构件的购销合同金额,适用0.03%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笔者建议,家电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业务流程特点,关注行业共性税务风险点,如研发费用归集不准确、无偿赠送行为未按规定视同销售处理等。在日常生产经营、财务管理中,企业还须定期进行税务风险自查,针对常见风险事项建立内部管理和风险防控机制。对于特定业务事项,企业可建立台账登记机制,确保税务处理合规;对于印花税纳税申报存在“漏缴”的问题,建议企业加强合同台账与纳税申报比对、企业内部全量发票查询与印花税清单比对等;对于重大经营决策,如重大投资、股息分红、资本运作、重组改制、股权转让、跨境投资等重大涉税事项,企业可咨询当地税务部门意见,防范税务风险。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