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企销售商品房,赠送的车位及家电是否分别按照税率计缴增值税?
Y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王会计与税务干部小刘发生以下对话:
小刘:你公司销售商品房并赠送车位及家电,是如何进行增值税处理?
王会计:销售商品房按照“销售不动产”计算缴纳增值税,赠送的车位及家电,我们都是视同销售,分别按照各自适用的税率进行增值税处理的。
小刘 :赠送车位按“销售不动产”9%税率,赠送家电按“销售一般货物”13%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吗?
王会计:对呀,车位和家电不都是赠送吗?
本期分析案例:房发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赠送的车位及家电是否分别按照自自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症状分析
症状情况:Y企业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2024年该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某楼盘商品房,并推出了“买房送车位送家电”的营销方案。合同约定,每套房产销售价格200万元,Y企业向业主赠送一个价值15万元的车位,一套价值10万元的品牌家电。在进行增值税处理时,Y企业按照200万元开具增值税发票,其中190万元按照9%税率申报销项税额,10万元按照13%税率申报销项税额,共计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18.4万元(190×9%+10×13%)。
具体表现:税务机关对Y企业相关业务及收入进行了核实,发现该企业对于“买房送车位及家电”全部按照视同销售进行了处理,分别按照“销售不动产”9%和“销售一般货物”13%的税率进行核算。
诊断项目:Y企业将销售商品房赠送的车位及家电,分别按照各自的销售税率核算销项税额是否恰当?
二、诊断意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因此,开发商“买房送车位”这一营销手段的实质是商品房和车位的捆绑销售,即实物折扣销售业务,车位按“销售不动产”计算缴纳增值税,税率为9%,与销售商品房的增值税税率一致,无论是按照捆绑总价计算缴纳增值税,还是按照总价分摊到房产和车位后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都不会影响销项税额。“买房送家电”则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按照纳税人的主营业务计算缴纳增值税,无需对家电部分单独按照销售货物处理。
在涉税处理实务中,纳税人常常将商品房的“买赠”行为所涉及的税务处理相混淆,尤其容易将“销售商品房送家电”与“销售商品房送装修”混为一谈,导致增值税计算错误。“销售商品房送家电”按混合销售处理,而“销售商品房送装修”则应该按照兼营行为处理。
三、处方建议
营销策略皆为赠送,涉税处理各有不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明确政策口径并加以区分,对销售房产及各类赠送行为进行正确的增值税处理,避免出现税收风险。本案例中,Y企业的200万元收入,皆应按照“销售不动产”9%的增值税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Y企业销项税额18万元(200×9%)。
在实务中,对于同一建筑项目,由于企业自身合同约定、项目开展实际情况等不同,会计处理有“单项履约义务”或“多项履约义务”,“投入法”或“产出法”等多种处理类型。而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建筑服务收入按照完工进度进行确认。
有些家电企业为进一步扩大客户群,可能会将小型家电赠送给客户,或者通过技术研发提高家电产品性能。需要提醒的是,企业在开展这些业务时应做好相应税务处理,避免引发税务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等相关规定,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
Y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王会计与税务干部小刘发生以下对话:
小刘:你公司销售商品房并赠送车位及家电,是如何进行增值税处理?
王会计:销售商品房按照“销售不动产”计算缴纳增值税,赠送的车位及家电,我们都是视同销售,分别按照各自适用的税率进行增值税处理的。
小刘 :赠送车位按“销售不动产”9%税率,赠送家电按“销售一般货物”13%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吗?
王会计:对呀,车位和家电不都是赠送吗?
本期分析案例:房发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赠送的车位及家电是否分别按照自自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症状分析
症状情况:Y企业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2024年该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某楼盘商品房,并推出了“买房送车位送家电”的营销方案。合同约定,每套房产销售价格200万元,Y企业向业主赠送一个价值15万元的车位,一套价值10万元的品牌家电。在进行增值税处理时,Y企业按照200万元开具增值税发票,其中190万元按照9%税率申报销项税额,10万元按照13%税率申报销项税额,共计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18.4万元(190×9%+10×13%)。
具体表现:税务机关对Y企业相关业务及收入进行了核实,发现该企业对于“买房送车位及家电”全部按照视同销售进行了处理,分别按照“销售不动产”9%和“销售一般货物”13%的税率进行核算。
诊断项目:Y企业将销售商品房赠送的车位及家电,分别按照各自的销售税率核算销项税额是否恰当?
二、诊断意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因此,开发商“买房送车位”这一营销手段的实质是商品房和车位的捆绑销售,即实物折扣销售业务,车位按“销售不动产”计算缴纳增值税,税率为9%,与销售商品房的增值税税率一致,无论是按照捆绑总价计算缴纳增值税,还是按照总价分摊到房产和车位后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都不会影响销项税额。“买房送家电”则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按照纳税人的主营业务计算缴纳增值税,无需对家电部分单独按照销售货物处理。
在涉税处理实务中,纳税人常常将商品房的“买赠”行为所涉及的税务处理相混淆,尤其容易将“销售商品房送家电”与“销售商品房送装修”混为一谈,导致增值税计算错误。“销售商品房送家电”按混合销售处理,而“销售商品房送装修”则应该按照兼营行为处理。
三、处方建议
营销策略皆为赠送,涉税处理各有不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明确政策口径并加以区分,对销售房产及各类赠送行为进行正确的增值税处理,避免出现税收风险。本案例中,Y企业的200万元收入,皆应按照“销售不动产”9%的增值税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Y企业销项税额18万元(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