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是中国创新药海外交易的大年,2026年刚开年,中国新药出海热度依然不减。但与此同时,国内一些药企不在持续研发创新上下功夫,反而动虚开发票的“歪脑筋”,不仅面临严重的税务风险,而且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健康发展。笔者近期接触的一个案例,就很有代表性。
2025年是中国创新药海外交易的大年,2026年刚开年,中国新药出海热度依然不减。但与此同时,国内一些药企不在持续研发创新上下功夫,反而动虚开发票的“歪脑筋”,不仅面临严重的税务风险,而且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健康发展。笔者近期接触的一个案例,就很有代表性。
症状:推广费占销售费用97%
H公司是一家医药制药企业,从事冻干粉针剂、注射剂、原料药、食品、保健食品的生产销售,以及生物技术研发等业务。H公司自2006年1月起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检查年度内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适用15%税率。
2024年6月,公安部向A省公安厅交办有关线索:B犯罪团伙自2017年以来,通过收购股权、包销产品、串谋合谋等方式获取原料药控制权,控制成品药生产,涉嫌操纵多种药品生产供应,非法牟利,涉案企业包括H公司。接到移交线索后,省公安厅成立专案组开展侦查。同年7月,公安厅经侦总队将专案情况通报A省税务局稽查局,该局迅速组成检查组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
检查组核查发现,H公司2017年—2024年累计营业收入53亿元,销售费用35.25亿元,其中推广费高达34.17亿元,占销售费用的97%,占营业收入的64%,企业费用与收入比例严重失衡、利润率明显偏低。进一步核查H公司的进项发票明细、电子账套及记账凭证,检查组发现H公司接受推广服务费发票4万余份,这些发票的开具方呈现地区集中注册、开票MAC地址高度集中、发票金额多为整数等异常特征,存在虚开发票嫌疑。
诊断:虚开发票支付销售返利和套现
检查组调阅H公司2017年度—2024年度会计账簿发现,企业“销售费用”科目下主要列支项目为推广费、咨询费、会议费及培训费等,且附有与代理商签订的推广协议。上述每一笔费用均先通过“销售费用”科目预提,再经“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科目冲销,并于每年5月31日前取得对应金额的发票入账,形式上符合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检查组进一步排查H公司支付推广费、咨询费、会议费及培训费等资金的流向。最终发现,H公司支付的部分推广服务费、咨询费、会议费,对应的资金实际为向其代理商支付的销售返利。也就是说,H公司通过虚构服务交易虚增销售费用,达到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目的。H公司让其代理商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用于支付注射用成品药销售返利,构成虚开发票行为。
检查组还发现,H公司主要生产的成品药,有注射用盐酸罂粟碱、克林霉素等,其中注射用盐酸罂粟碱占企业营业收入的70%左右。注射用盐酸罂粟碱的生产原料药为盐酸罂粟碱。检查组核查发现,H公司购买盐酸罂粟碱的单价为25万元/千克,但盐酸罂粟碱的实际市场价格仅为上述价格的1/10。
检查组根据H公司账载数据及增值税进项发票数据,并结合发票流逐层追踪至原料药生产商,发现生产商D制药公司以2.1万元/千克对外销售盐酸罂粟碱,但B犯罪团伙通过设立加价公司,将盐酸罂粟碱加价至25万元/千克销售给H公司。B犯罪团伙在收取开票费等价款后,将其余资金返还至H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个人银行账户中,完成套现。同时,B犯罪团伙向H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H公司收取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虚假抵扣进项税额,少缴纳增值税。
处方:走好诚信经营之路
在医药行业实施“两票制”改革前,医药制造企业按照全国总代理商约定的价格发货收款,通过“全国总代理商—区域代理商—市级代理商—县级代理商—GSP药品流通公司—医院”的多级分销链条销售。“两票制”改革后,医药制造企业按照全国总代理商要求的价格直接销售给GSP药品流通公司,再由其配送至医院。部分医药制造企业向其代理商支付销售返利或进行价款套现,通过接受虚开发票的方式多列成本,少缴纳税款。
医药企业虚开发票,一直是税务部门重点打击的违法行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明确,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经查,H公司共接受虚开推广服务费等增值税普通发票34613份。H公司接受的上述虚开推广服务费等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并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经查,H公司共取得虚开原料药增值税专用发票9958份。H公司取得的上述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同时,H公司和B犯罪团伙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近年来,监管部门公开披露了多起医药行业涉税违法案件,部分医药企业仍采取“高开模式”进行套现返利,涉及虚开发票、违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的税务风险。因此,医药制造企业应当摒弃非法恶性竞争,走好诚信经营之路,严格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对出口货物业务的增值税处理,清晰划分了退(免)税、免税、征税三大政策适用范围,明确了各政策的适用条件、税务处理方式及期限要求,既实现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的顺畅衔接,也延续了我国出口税收调控的核心逻辑。
从大量企业虚开发票的典型案例看,虚开企业与正常经营企业往往存在行为上的差异,这样的差异会通过不同的行为特征表现出来。作为一家正常经营的企业,应高度关注这些虚开特征,避免取得虚开发票。
2025年12月,天佑德集团与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签订《关于〈捐赠协议〉第三次捐赠的补充协议》,由天佑德集团向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捐赠其持有的公司股票56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2%,以支持教育事业发展。
1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发《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简称10号公告),为确保相关政策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制发《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以…
近日,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以下简称增值税新政),进一步提升增值税纳税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6号,以下简称《…
2025年是中国创新药海外交易的大年,2026年刚开年,中国新药出海热度依然不减。但与此同时,国内一些药企不在持续研发创新上下功夫,反而动虚开发票的“歪脑筋”,不仅面临严重的税务风险,而且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健康发展。笔者近期接触的一个案例,就很有代表性。
症状:推广费占销售费用97%
H公司是一家医药制药企业,从事冻干粉针剂、注射剂、原料药、食品、保健食品的生产销售,以及生物技术研发等业务。H公司自2006年1月起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检查年度内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适用15%税率。
2024年6月,公安部向A省公安厅交办有关线索:B犯罪团伙自2017年以来,通过收购股权、包销产品、串谋合谋等方式获取原料药控制权,控制成品药生产,涉嫌操纵多种药品生产供应,非法牟利,涉案企业包括H公司。接到移交线索后,省公安厅成立专案组开展侦查。同年7月,公安厅经侦总队将专案情况通报A省税务局稽查局,该局迅速组成检查组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
检查组核查发现,H公司2017年—2024年累计营业收入53亿元,销售费用35.25亿元,其中推广费高达34.17亿元,占销售费用的97%,占营业收入的64%,企业费用与收入比例严重失衡、利润率明显偏低。进一步核查H公司的进项发票明细、电子账套及记账凭证,检查组发现H公司接受推广服务费发票4万余份,这些发票的开具方呈现地区集中注册、开票MAC地址高度集中、发票金额多为整数等异常特征,存在虚开发票嫌疑。
诊断:虚开发票支付销售返利和套现
检查组调阅H公司2017年度—2024年度会计账簿发现,企业“销售费用”科目下主要列支项目为推广费、咨询费、会议费及培训费等,且附有与代理商签订的推广协议。上述每一笔费用均先通过“销售费用”科目预提,再经“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科目冲销,并于每年5月31日前取得对应金额的发票入账,形式上符合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检查组进一步排查H公司支付推广费、咨询费、会议费及培训费等资金的流向。最终发现,H公司支付的部分推广服务费、咨询费、会议费,对应的资金实际为向其代理商支付的销售返利。也就是说,H公司通过虚构服务交易虚增销售费用,达到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目的。H公司让其代理商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用于支付注射用成品药销售返利,构成虚开发票行为。
检查组还发现,H公司主要生产的成品药,有注射用盐酸罂粟碱、克林霉素等,其中注射用盐酸罂粟碱占企业营业收入的70%左右。注射用盐酸罂粟碱的生产原料药为盐酸罂粟碱。检查组核查发现,H公司购买盐酸罂粟碱的单价为25万元/千克,但盐酸罂粟碱的实际市场价格仅为上述价格的1/10。
检查组根据H公司账载数据及增值税进项发票数据,并结合发票流逐层追踪至原料药生产商,发现生产商D制药公司以2.1万元/千克对外销售盐酸罂粟碱,但B犯罪团伙通过设立加价公司,将盐酸罂粟碱加价至25万元/千克销售给H公司。B犯罪团伙在收取开票费等价款后,将其余资金返还至H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个人银行账户中,完成套现。同时,B犯罪团伙向H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H公司收取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虚假抵扣进项税额,少缴纳增值税。
处方:走好诚信经营之路
在医药行业实施“两票制”改革前,医药制造企业按照全国总代理商约定的价格发货收款,通过“全国总代理商—区域代理商—市级代理商—县级代理商—GSP药品流通公司—医院”的多级分销链条销售。“两票制”改革后,医药制造企业按照全国总代理商要求的价格直接销售给GSP药品流通公司,再由其配送至医院。部分医药制造企业向其代理商支付销售返利或进行价款套现,通过接受虚开发票的方式多列成本,少缴纳税款。
医药企业虚开发票,一直是税务部门重点打击的违法行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明确,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经查,H公司共接受虚开推广服务费等增值税普通发票34613份。H公司接受的上述虚开推广服务费等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并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经查,H公司共取得虚开原料药增值税专用发票9958份。H公司取得的上述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同时,H公司和B犯罪团伙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近年来,监管部门公开披露了多起医药行业涉税违法案件,部分医药企业仍采取“高开模式”进行套现返利,涉及虚开发票、违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的税务风险。因此,医药制造企业应当摒弃非法恶性竞争,走好诚信经营之路,严格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