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最新动态 > 财税干货
分享
烟草企业:须依法抵扣进项税额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周磊 王钾文 王永涛

烟草制品是一种特殊消费品。因吸烟有害身体健康,政府对烟草实行专卖制度,要求烟草种植、烟叶收购、烟草制品制造及其批发销售,都必须在政府专卖机构的严格控制下进行。

  烟草制品是一种特殊消费品。因吸烟有害身体健康,政府对烟草实行专卖制度,要求烟草种植、烟叶收购、烟草制品制造及其批发销售,都必须在政府专卖机构的严格控制下进行。我国对烟草制品推行“寓禁于征”的税收政策。根据相关规定,烟草行业被列入部分税收政策的负面清单中。比如,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烟草企业不能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等。笔者在实务中发现,一些烟草企业进项税额抵扣不规范,存在不同程度的税务风险。

  典型案例

  Y公司为某市的烟草公司,业务量较大。税务部门提取Y公司2022年—2025年的增值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等信息,同时利用税务系统采集存储的Y公司征管数据和财务账套数据,采取表表核对、账表核对等方法,对Y公司整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发现Y公司存在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不规范,未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等问题。

  未取得合规发票抵扣进项

  税务部门发现,Y公司2022年—2025年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烟叶生产投入补贴(价外补贴)作了进项税额抵扣,但该价外补贴未与烟叶收购价格在同一张农产品收购发票上分别注明,而是分别开具了发票。进一步与Y公司财务人员沟通发现,Y公司支付的价外补贴在生产前兑现给烟农,无法于烟叶收购时取得注明价外补贴与烟叶收购价格的农产品收购发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购烟叶支付的价外补贴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1号)规定,烟叶收购单位收购烟叶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现金形式直接补贴烟农的生产投入补贴(价外补贴),属于农产品买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当时有效,下同)第十七条中“价款”的一部分。烟叶收购单位应将价外补贴与烟叶收购价格,在同一张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分别注明,否则,价外补贴不得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因此,Y公司未将价外补贴与烟叶收购价格在同一张农产品收购发票上分别注明,价外补贴部分不得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抵扣。经税务部门辅导,Y公司按照政策规定已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结合烟草行业生产投入补贴的实际兑付情况,建议Y公司的烟叶收购站点收购结束后,对烟农的烟叶交售数据进行审核汇总,根据烟叶种植合同约定的补贴政策,编制生产投入补贴兑付清册,并按清册内容汇总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分别注明收购金额与生产投入补贴金额。

  未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同时,税务部门核查2022年—2025年Y公司“库存商品”科目明细,发现Y公司存在购进烟叶霉烂变质的情况。进一步与Y公司相关人员核实发现,Y公司因管理不善造成烟叶霉烂变质,产生损失。税务部门比对Y公司“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情况,发现企业未对霉烂变质的库存商品作进项税额转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当时有效)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案例中,Y公司因管理不善造成烟叶霉烂变质,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非正常损失,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经税务部门辅导,Y公司已按照政策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2026年1月1日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对非正常损失作了进一步解释,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等情形。据此,企业若在2026年因管理不善造成烟叶霉烂变质,属于非正常损失,所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对于烟草行业而言,企业的进项构成较为复杂,涵盖货物运费、办公用品采购、代收水电费等事项,建议Y公司建立涉税风险自查机制,重点核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库存商品”等科目,定期查看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和转出情况,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处理,有效控制税务风险。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稽查局)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平台。文章及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相关推荐

  •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实务问题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和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当按照销售额或者收入占比逐期计算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于次年1月的纳税申报期内进行全年汇总清算。

  • 高新技术企业应突出“高”且“新”

    现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至今已10年。

  • “透视”限售股减持可能出现的涉税风险

    限售股减持的税收治理,是一场围绕高额资本利得的复杂博弈。它不仅是组织财政收入的技术问题,更是维护资本市场公平正义的重要一环。

  • 保持合理经济增长 促进高质量发展

    把经济增长保持在合理区间,我国具有克难关、战风险、迎挑战的巨大优势。

  • 多维度协同优化税务执法方式

    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是一项系统工程,须从立法、执法、司法等多个维度协同推进,推动税务执法从经验式向科学精确转变,提升执法效能,维护法治公平。

  • 中国企业出海投资的国际税务多维解析

    大型跨国企业通过各种名目复杂的跨境关联交易,将利润转移至不具备充分经济实质和合理商业目的的低税地司法管辖区实体,从而将全球税负控制在极低水平,严重侵害市场国税收利益,严重扰乱公平合理的国际税收秩序,引起国际社会的强烈关注和不满。

热门文章
1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相关79个办税问答(上)
2
出口退税热点问题解答
3
对构建“税费皆重”格局的思考
4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相关55个办税问答【上】
5
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政策问答(一)
6
数字经济税收“双支柱”问答:支柱二GloBE规则十五问
7
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环保税申报事项与问题解答
8
2022年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关注这些新变化
热门视频 更多
热门文章
1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相关79个办税问答(上)
2
出口退税热点问题解答
3
对构建“税费皆重”格局的思考
烟草企业:须依法抵扣进项税额
中国税务报
烟草制品是一种特殊消费品。因吸烟有害身体健康,政府对烟草实行专卖制度,要求烟草种植、烟叶收购、烟草制品制造及其批发销售,都必须在政府专卖机构的严格控制下进行。
 

  烟草制品是一种特殊消费品。因吸烟有害身体健康,政府对烟草实行专卖制度,要求烟草种植、烟叶收购、烟草制品制造及其批发销售,都必须在政府专卖机构的严格控制下进行。我国对烟草制品推行“寓禁于征”的税收政策。根据相关规定,烟草行业被列入部分税收政策的负面清单中。比如,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烟草企业不能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等。笔者在实务中发现,一些烟草企业进项税额抵扣不规范,存在不同程度的税务风险。

  典型案例

  Y公司为某市的烟草公司,业务量较大。税务部门提取Y公司2022年—2025年的增值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等信息,同时利用税务系统采集存储的Y公司征管数据和财务账套数据,采取表表核对、账表核对等方法,对Y公司整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发现Y公司存在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不规范,未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等问题。

  未取得合规发票抵扣进项

  税务部门发现,Y公司2022年—2025年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烟叶生产投入补贴(价外补贴)作了进项税额抵扣,但该价外补贴未与烟叶收购价格在同一张农产品收购发票上分别注明,而是分别开具了发票。进一步与Y公司财务人员沟通发现,Y公司支付的价外补贴在生产前兑现给烟农,无法于烟叶收购时取得注明价外补贴与烟叶收购价格的农产品收购发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购烟叶支付的价外补贴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1号)规定,烟叶收购单位收购烟叶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现金形式直接补贴烟农的生产投入补贴(价外补贴),属于农产品买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当时有效,下同)第十七条中“价款”的一部分。烟叶收购单位应将价外补贴与烟叶收购价格,在同一张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分别注明,否则,价外补贴不得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因此,Y公司未将价外补贴与烟叶收购价格在同一张农产品收购发票上分别注明,价外补贴部分不得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抵扣。经税务部门辅导,Y公司按照政策规定已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结合烟草行业生产投入补贴的实际兑付情况,建议Y公司的烟叶收购站点收购结束后,对烟农的烟叶交售数据进行审核汇总,根据烟叶种植合同约定的补贴政策,编制生产投入补贴兑付清册,并按清册内容汇总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分别注明收购金额与生产投入补贴金额。

  未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同时,税务部门核查2022年—2025年Y公司“库存商品”科目明细,发现Y公司存在购进烟叶霉烂变质的情况。进一步与Y公司相关人员核实发现,Y公司因管理不善造成烟叶霉烂变质,产生损失。税务部门比对Y公司“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情况,发现企业未对霉烂变质的库存商品作进项税额转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当时有效)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案例中,Y公司因管理不善造成烟叶霉烂变质,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非正常损失,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经税务部门辅导,Y公司已按照政策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2026年1月1日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对非正常损失作了进一步解释,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等情形。据此,企业若在2026年因管理不善造成烟叶霉烂变质,属于非正常损失,所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对于烟草行业而言,企业的进项构成较为复杂,涵盖货物运费、办公用品采购、代收水电费等事项,建议Y公司建立涉税风险自查机制,重点核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库存商品”等科目,定期查看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和转出情况,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处理,有效控制税务风险。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稽查局)


热门推荐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实务问题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和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当按照销售额或者收入占比逐期计算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于次年1月的纳税申报期内进行全年汇总清算。
高新技术企业应突出“高”且“新”
现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至今已10年。
“透视”限售股减持可能出现的涉税风险
限售股减持的税收治理,是一场围绕高额资本利得的复杂博弈。它不仅是组织财政收入的技术问题,更是维护资本市场公平正义的重要一环。
保持合理经济增长 促进高质量发展
把经济增长保持在合理区间,我国具有克难关、战风险、迎挑战的巨大优势。
多维度协同优化税务执法方式
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是一项系统工程,须从立法、执法、司法等多个维度协同推进,推动税务执法从经验式向科学精确转变,提升执法效能,维护法治公平。
中国企业出海投资的国际税务多维解析
大型跨国企业通过各种名目复杂的跨境关联交易,将利润转移至不具备充分经济实质和合理商业目的的低税地司法管辖区实体,从而将全球税负控制在极低水平,严重侵害市场国税收利益,严重扰乱公平合理的国际税收秩序,引起国际社会的强烈关注和不满。
© 2002-2021 Taxrefund.com.cn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