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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的增值税制度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施正文

近日,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6年1月1日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以下简称增值税法)同步施行。

  近日,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6年1月1日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以下简称增值税法)同步施行。

  《条例》的出台对构建配套衔接的增值税制度体系意义重大

  《条例》的出台具有多方面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落实立法授权和强化纳税人权益保护三个方面。

  一是《条例》的制定旨在进一步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保障增值税法的顺利实施。我国增值税制度由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下位的财税规范性文件等共同组成,《条例》发挥“承上启下”的作用。《条例》对于现行一些通过规范性文件颁布实施的改革措施、行之有效的长期政策,通过行政法规予以规定,有效提升了增值税制度的效力位阶。

  二是《条例》对增值税法中的授权条款进行明确和细化,一方面推出具备改革条件的政策措施,落实增值税法中预留的改革要求;另一方面,对增值税法中的概念和基本制度进行细化和解释,为下位规范性文件的衔接配套提供规范坐标与制度接口,有利于增强增值税税制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

  三是《条例》秉持增值税法规范增值税征收和缴纳、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多处回应了增值税征税范围、抵扣机制和征收管理中的痛点难点问题,统筹保障增值税法实施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条例》的出台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

  一是《条例》作为增值税法的综合配套法规,在整体上遵循增值税法的立法原则,即保持现行增值税制度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将增值税改革成果和政策规定上升为法律和行政法规,从而稳定经营主体的经营预期,激发投资创业的积极性。

  二是《条例》的出台是完善我国现行增值税制度的重大举措。通过制定《条例》,对支撑我国增值税税制平稳运行的具体规则、征管机制进行一次集中梳理和系统优化,形成配套衔接的增值税制度体系,以增强税制的规范性、明确性和统一性,以高质量立法助力我国增值税制度现代化,进一步优化法治化税收营商环境。

  三是《条例》体现了对法规稳定性与制度前瞻性的统筹考量。《条例》作为行政法规,需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对于处于动态调整中的事项或更加具体的操作办法,《条例》在规则设计上为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实际操作留出空间,便于改革的持续深化;对于暂未在《条例》中直接明确的政策和制度,也可以通过出台专门的配套文件予以规定,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

  《条例》进一步完善增值税抵扣规则

  抵扣规则是增值税制度的核心,有利于降低纳税人税负,建立现代增值税制度。一是抵扣凭证范围的扩展,《条例》除正面列举了扣税凭证的具体范围,还特别包括了“其他具有进项税额抵扣功能的扣税凭证”的兜底规定,为未来深化增值税发票制度改革,实现从“以票控税”向“以数治税”的转型预留了空间。二是抵扣范围的预期优化,《条例》规定贷款服务的利息支出及其相关费用的进项税额暂不得抵扣。该规定虽然维持了现状,但也明确要求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适时评估研究执行效果,为今后条件成熟时调整优化明确依据。三是混合用途长期资产抵扣规则的调整完善。《条例》对于原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等长期资产,即使混合使用于不允许抵扣项目,也可以全额抵扣;超过500万元的,采取“购进时先全额抵扣”,后续再根据调整年限逐年调整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既保障了纳税人的抵扣权,也更好体现了消费型增值税的特点。

  《条例》进一步规范税收优惠政策,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制度环境

  《条例》在规范税收优惠方面,坚持税收法定与规范透明原则。一方面,《条例》对免税项目的认定标准进行了细化解释,整体上延续了现行法定免税政策,为其执行口径提供了规范依据。另一方面,《条例》强化了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开机制,规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标准、条件等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应当适时研究和评估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效果,对不再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优惠政策,及时报请国务院予以调整完善”。这意味着后续税收优惠的制定、运行和调整机制将更加规范透明,有助于保障纳税人的程序知情权和实体享惠权,健全税收优惠政策的设定、调整和退出机制,更好发挥税收优惠政策的激励调节功能。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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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平台。文章及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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