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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时点?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范学伟

北京永大税务师事务所在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过程中发现,能源行业存在“先发电运营、后结算开票”的业务特性,发电企业业务前端的生产运营节点与财务后端的收入确认节点往往不同步,企业在认定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时点时,容易产生税务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第一条明确,对居民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也就是“三免三减半”优惠)。北京永大税务师事务所在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过程中发现,能源行业存在“先发电运营、后结算开票”的业务特性,发电企业业务前端的生产运营节点与财务后端的收入确认节点往往不同步,企业在认定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时点时,容易产生税务问题。

  典型案例

  A公司是国内某大型发电集团下属的风力发电企业,其承建的风力发电新建项目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法核准,属于《目录》内的电力类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具备享受“三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的基础条件。

  2021年12月,该风力发电项目完成全容量并网发电,正式转入运营阶段,具备对外提供电力产品的能力。2022年1月,A公司收到电网公司开具的覆盖2021年12月—2022年1月的电费结算单,并据此向电网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基于“开票即确认收入”的财务实操习惯,A公司将2022年1月认定为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时点,并自2022年起开始享受“三免三减半”优惠,即2022年—2024年申请免征企业所得税,2025年—2027年申请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025年,A公司委托北京永大税务师事务所为其提供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服务。北京永大税务师事务所组建项目团队,认为A公司对“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认定不准确。按照政策规定和经营实际,A公司应从2024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时点判定

  根据《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第一条规定,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所得的“三免三减半”优惠,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算,同时明确“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在此基础上,国税发〔2009〕80号文件对“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作了补充规定,将其进一步限定为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营(包括试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这一补充规定既强调了“运营(含试运营)”的核心前提,也明确了收入的“主营业务”属性,排除了偶发的非经营类收入对优惠起算时点的干扰。

  据此,从项目运营节点来看,A公司2021年12月已完成全容量并网发电,正式转入运营阶段,具备对外供应电力的核心能力,符合政策规定中“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的前提条件。同时,电费收入是A公司风力发电项目的核心主营业务收入,符合国税发〔2009〕80号文件对“主营业务收入”的限定。

  除有特别规定的,企业所得税收入、成本确认一般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判断。现行政策规定中,电力产品销售不属于特别规定,应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案例中,尽管A公司因电网结算流程滞后,直到2022年1月才取得电费结算单并开具增值税发票,但A公司2021年12月并网产生的发电量所对应的电力服务已经实际提供,企业收入的经济利益流入权利已在2021年形成,应归属为2021年的生产经营收入。

  所以,A公司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应为2021年,“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的起算时点也应从2021年开始计算。即A公司应于2021年—2023年申请免征企业所得税,2024年—2026年申请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A公司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减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而非免税。经项目团队辅导,A公司按照政策规定更正了纳税申报。

  实操建议

  基于A公司“先发电运营、后结算开票”的业务特性,项目团队建议A公司强化业务前端与财务后端的协同衔接,在项目立项、建设、并网(投运)等关键节点,同步启动税务时点的跟踪与判定。项目团队认为,A公司可以在项目完成并网(投运)的当期,由业务部门向财务和税务部门同步提交运营节点证明,税务部门结合“权责发生制”原则,提前判定“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归属年度,并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政策口径确认,从源头规避优惠政策起算时点的争议。

  同时,项目团队注意到A公司隶属某大型发电集团,A公司存在的时点判定问题,可能在该集团内其他企业中普遍存在。项目团队建议A公司将本次争议的判定结果及政策依据,向集团总部进行专项汇报,由集团总部牵头组织集团内部企业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税务自查,重点核查各项目“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界定标准、优惠起算时点的认定是否合规。对存在类似问题的项目,项目团队建议企业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沟通说明,按规定更正纳税申报、补缴税款及滞纳金,避免因长期政策适用错误引发被处罚的风险。

  (作者单位:北京永大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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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单位:北京永大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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