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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企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对税务执法的启示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胡宏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10个规范涉企行政执法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典型案例。尽管案例未直接涉及税务领域,但其蕴含的法治理念,为规范税务执法提供了重要借鉴,笔者认为可从四个方面分析其对税务执法的启示。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10个规范涉企行政执法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典型案例。尽管案例未直接涉及税务领域,但其蕴含的法治理念,为规范税务执法提供了重要借鉴,笔者认为可从四个方面分析其对税务执法的启示。

  一是以“程序正当”筑牢税务执法合规底线。“103家公司不服江苏省某住建部门撤回建筑资质许可案”显示,行政机关未有效送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导致企业知情权、陈述申辩权受损,最终被认定为“重大程序违法”。相较于实体结论,程序的公开性、可操作性更易成为争议焦点,也更易直接损害行政相对人权益。

  在税务执法中,程序不规范问题,如一人执法、超期检查、文书送达不到位、未履行法制审核程序等常被忽视,可能直接导致执法行为无效。笔者认为,规范税务执法须紧扣“程序正当”核心,做好以下三点:执法过程全公开,将执法决定、检查流程、处罚依据等信息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保障知情权;不利决定先告知,拟作出罚款、追缴税款等不利决定前,必须书面告知企业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并预留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陈述申辩时间;救济渠道明指引,作出执法决定时,需同步告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申请途径、时限及受理机关,避免企业因“不知救济”错失权利保障机会。

  二是以“过罚相当”实现税务执法公正合理。“某中医诊所不服上海某区市监局行政处罚案”中,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系初次违法,被查处后积极配合整改,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未充分考量上述裁量因素,未能充分体现行政处罚的适当性。这一案例提示,行政执法的自由裁量权需以“过罚相当”为边界,不能脱离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单独适用。

  税务执法同样存在自由裁量空间,笔者认为,应从“基准适用+情节区分”两个方面来规范:基准适用要统一,严格按照华东、华北、西北、西南五省(区、市)等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避免“同类案件不同罚”;情节区分要精准,对主观恶意大、危害严重的行为,如逃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坚决从严查处,依法追缴税款并从重处罚;对实体企业“非主观过错”导致的轻微违法,如首次税务登记遗漏、非故意性申报错误,优先适用“首违不罚”或“合规整改”,整改合格后不予处罚,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干扰。

  三是以“依据合法”破除地方保护“土政策”。“某投资公司诉福建某市公安局某分局不履行许可职责案”中,法院认定执法依据的“红头文件”增设许可条件,违反上位法规定。这一案例直指地方“土政策”对营商环境的破坏,也再次提示税务执法“去地方化、保统一性”的重要性。过去部分地方为争夺税源,出台“税收返还”“特定企业减免税”等“土政策”,不仅违反税收法定原则,也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环境。随着税收法定化推进,尤其是近年违规招商引资涉税问题专项治理以来,此类“土政策”已大幅减少。笔者认为,下一步税务部门应持续发力,一方面严把文件制定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必须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另一方面应做好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及时修改、废止不利于统一大市场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的各类规范性文件,确保税务执法依据全口径合法合规。

  四是以“活用案例”推动税务执法争议源头治理。此次发布的10个案例均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推动行政机关自查整改,这种“以案促改”的思路,为税务执法争议源头治理提供了有效路径。当前税务执法中,部分争议反复出现,如程序疏漏、裁量不当,根源在于“就案办案”,未从个案中提炼共性问题。笔者认为,税务部门可将案例转化为“活教材”,建立“个案分析—共性提炼—制度优化”的闭环机制:个案解剖要深入,对每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合规、裁量合理性四个方面开展“解剖式”分析,明确争议焦点;共性问题要整改,对案件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主动开展调查,通过专题培训、政策解读等方式提前防范;制度优化要落地,将案例中提炼的争议评判标准转化为具体操作规范,更新执法指引,从制度层面减少同类争议,实现“办理一案、规范一片”的效果。

  (作者系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公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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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平台。文章及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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