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最新动态 > 财税干货
分享
对一起出口退税案件的几点思考
来源:魏志标谈税法 作者:魏志标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逃税罪的界分,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基于骗取国家税款的故意,还是基于逃避纳税义务的故意。负有纳税义务的行为人在应纳税义务范围内,通过虚增进项进行抵扣以少缴纳税款构成犯罪的,即便采取了虚开抵扣的手段,主观上还是为不缴、少缴税款,根据…

  近期,我们正在代理一起出口退税案件,通过调查,我们了解到企业是一家颇具实力的出口型贸易型企业,相关出口业务均真实合法,但是企业在采购业务中,部分货物,由于销售方原因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遂由第三方代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完税),然后按照正常流程申请退税,后因开票方被查处,该企业因涉嫌取得虚开发票而被刑事立案,该案件在处理中,有几个重要法律问题需要明确:

  一、骗取出口退税属于目的犯、结果犯,有真实出口业务,不存在骗税动机和目的,不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是刑法的基础性原则,根据刑法第204条,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核心特征是“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024年两高司法解释(法释〔2024〕4号)第七条将“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细化为八种情形,但是基于体系解释和立法目的解释,这八种情形无论如何解读,都不应脱离“欺骗手段”这一基本前提。因此,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前提是主观上要有骗税的故意,以及造成国家税款被骗事实。

  该案件涉嫌虚开的发票均对应有真实的采购货物,相关出口业务全部真实合法,报关结汇等流程符合要求,主观上不存在骗取出口退税的动机和目的,客观上不会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因此不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二、对于有货代开型虚开,受票方抵扣或申请出口退税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该案件属于典型的有货代开——有真实交易,销售方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由第三方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进行抵扣/退税的行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危害实质上并不在于形式上的虚开行为, 而在于行为人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以达到骗抵国家税款的目的。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曾以复函(法研[2015]58号)形式,指出:

  “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危害实质在于通过虚开行为骗取抵扣税款,对于有实际交易存在的代开行为,如行为人主观上并无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不宜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

  另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6月公布的《依法服务保障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十大典型案例》中“案例一:崔某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再审改判无罪案”,(2017)鲁02刑再2号判决书:

  本院认为,没有骗税目的的找他人代开发票行为与以骗税为目的的虚开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可相提并论,因此,在不能证明被告人有骗取抵扣税款或帮助他人骗取抵扣税款故意的情况下,仅凭找其他公司代开发票的行为就认定构成此类犯罪不符合立法本意,也不符合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本人于2024年代理浙江一起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该案属于一起典型的“有货代开”型虚开,当地公安刑事立案后又做出撤案处理。

  三、对于有货代开型虚开,受票方抵扣或申请出口退税的行为,属于行政违法,应移送税务部门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

  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追缴税款并处以偷税、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四、引申一下,需要特别关注的是,即便对于没有真实业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目前对于受票方抵扣行为的定性也出现了重大调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11月24日发布的八起《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典型案例》,其中“案例1:郭某、刘某逃税案——以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逃税的,应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依法处理”,该案件一审法院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二审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逃税罪的界分,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基于骗取国家税款的故意,还是基于逃避纳税义务的故意。负有纳税义务的行为人在应纳税义务范围内,通过虚增进项进行抵扣以少缴纳税款构成犯罪的,即便采取了虚开抵扣的手段,主观上还是为不缴、少缴税款,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应以逃税罪论处。

  最高院将该案件列为典型案例,代表对于以虚开发票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行为定性的重大转变,也即受票方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要其抵扣的税额不超过应纳税义务范围(销项税额),应按照2024年两高发布的最新司法解释(法释〔2024〕4号)进行定性处理,将其界定为第一条第三项中的“虚拟进项税额”行为,应认定为逃税罪,而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税率查询.png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平台。文章及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相关推荐

  •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实务问题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和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当按照销售额或者收入占比逐期计算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于次年1月的纳税申报期内进行全年汇总清算。

  • 高新技术企业应突出“高”且“新”

    现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至今已10年。

  • “透视”限售股减持可能出现的涉税风险

    限售股减持的税收治理,是一场围绕高额资本利得的复杂博弈。它不仅是组织财政收入的技术问题,更是维护资本市场公平正义的重要一环。

  • 保持合理经济增长 促进高质量发展

    把经济增长保持在合理区间,我国具有克难关、战风险、迎挑战的巨大优势。

  • 多维度协同优化税务执法方式

    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是一项系统工程,须从立法、执法、司法等多个维度协同推进,推动税务执法从经验式向科学精确转变,提升执法效能,维护法治公平。

  • 中国企业出海投资的国际税务多维解析

    大型跨国企业通过各种名目复杂的跨境关联交易,将利润转移至不具备充分经济实质和合理商业目的的低税地司法管辖区实体,从而将全球税负控制在极低水平,严重侵害市场国税收利益,严重扰乱公平合理的国际税收秩序,引起国际社会的强烈关注和不满。

热门文章
1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相关79个办税问答(上)
2
出口退税热点问题解答
3
对构建“税费皆重”格局的思考
4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相关55个办税问答【上】
5
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政策问答(一)
6
数字经济税收“双支柱”问答:支柱二GloBE规则十五问
7
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环保税申报事项与问题解答
8
2022年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关注这些新变化
热门视频 更多
热门文章
1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相关79个办税问答(上)
2
出口退税热点问题解答
3
对构建“税费皆重”格局的思考
对一起出口退税案件的几点思考
魏志标谈税法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逃税罪的界分,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基于骗取国家税款的故意,还是基于逃避纳税义务的故意。负有纳税义务的行为人在应纳税义务范围内,通过虚增进项进行抵扣以少缴纳税款构成犯罪的,即便采取了虚开抵扣的手段,主观上还是为不缴、少缴税款,根据…
 

  近期,我们正在代理一起出口退税案件,通过调查,我们了解到企业是一家颇具实力的出口型贸易型企业,相关出口业务均真实合法,但是企业在采购业务中,部分货物,由于销售方原因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遂由第三方代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完税),然后按照正常流程申请退税,后因开票方被查处,该企业因涉嫌取得虚开发票而被刑事立案,该案件在处理中,有几个重要法律问题需要明确:

  一、骗取出口退税属于目的犯、结果犯,有真实出口业务,不存在骗税动机和目的,不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是刑法的基础性原则,根据刑法第204条,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核心特征是“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024年两高司法解释(法释〔2024〕4号)第七条将“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细化为八种情形,但是基于体系解释和立法目的解释,这八种情形无论如何解读,都不应脱离“欺骗手段”这一基本前提。因此,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前提是主观上要有骗税的故意,以及造成国家税款被骗事实。

  该案件涉嫌虚开的发票均对应有真实的采购货物,相关出口业务全部真实合法,报关结汇等流程符合要求,主观上不存在骗取出口退税的动机和目的,客观上不会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因此不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二、对于有货代开型虚开,受票方抵扣或申请出口退税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该案件属于典型的有货代开——有真实交易,销售方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由第三方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进行抵扣/退税的行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危害实质上并不在于形式上的虚开行为, 而在于行为人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以达到骗抵国家税款的目的。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曾以复函(法研[2015]58号)形式,指出:

  “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危害实质在于通过虚开行为骗取抵扣税款,对于有实际交易存在的代开行为,如行为人主观上并无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不宜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

  另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6月公布的《依法服务保障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十大典型案例》中“案例一:崔某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再审改判无罪案”,(2017)鲁02刑再2号判决书:

  本院认为,没有骗税目的的找他人代开发票行为与以骗税为目的的虚开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可相提并论,因此,在不能证明被告人有骗取抵扣税款或帮助他人骗取抵扣税款故意的情况下,仅凭找其他公司代开发票的行为就认定构成此类犯罪不符合立法本意,也不符合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本人于2024年代理浙江一起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该案属于一起典型的“有货代开”型虚开,当地公安刑事立案后又做出撤案处理。

  三、对于有货代开型虚开,受票方抵扣或申请出口退税的行为,属于行政违法,应移送税务部门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

  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追缴税款并处以偷税、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四、引申一下,需要特别关注的是,即便对于没有真实业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目前对于受票方抵扣行为的定性也出现了重大调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11月24日发布的八起《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典型案例》,其中“案例1:郭某、刘某逃税案——以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逃税的,应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依法处理”,该案件一审法院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二审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逃税罪的界分,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基于骗取国家税款的故意,还是基于逃避纳税义务的故意。负有纳税义务的行为人在应纳税义务范围内,通过虚增进项进行抵扣以少缴纳税款构成犯罪的,即便采取了虚开抵扣的手段,主观上还是为不缴、少缴税款,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应以逃税罪论处。

  最高院将该案件列为典型案例,代表对于以虚开发票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行为定性的重大转变,也即受票方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要其抵扣的税额不超过应纳税义务范围(销项税额),应按照2024年两高发布的最新司法解释(法释〔2024〕4号)进行定性处理,将其界定为第一条第三项中的“虚拟进项税额”行为,应认定为逃税罪,而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税率查询.png

热门推荐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实务问题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和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当按照销售额或者收入占比逐期计算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于次年1月的纳税申报期内进行全年汇总清算。
高新技术企业应突出“高”且“新”
现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至今已10年。
“透视”限售股减持可能出现的涉税风险
限售股减持的税收治理,是一场围绕高额资本利得的复杂博弈。它不仅是组织财政收入的技术问题,更是维护资本市场公平正义的重要一环。
保持合理经济增长 促进高质量发展
把经济增长保持在合理区间,我国具有克难关、战风险、迎挑战的巨大优势。
多维度协同优化税务执法方式
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是一项系统工程,须从立法、执法、司法等多个维度协同推进,推动税务执法从经验式向科学精确转变,提升执法效能,维护法治公平。
中国企业出海投资的国际税务多维解析
大型跨国企业通过各种名目复杂的跨境关联交易,将利润转移至不具备充分经济实质和合理商业目的的低税地司法管辖区实体,从而将全球税负控制在极低水平,严重侵害市场国税收利益,严重扰乱公平合理的国际税收秩序,引起国际社会的强烈关注和不满。
© 2002-2021 Taxrefund.com.cn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