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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享受涉农贷款税收优惠:贷款主体与贷款对象需符合规定条件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张聪 罗远强 崔红宇

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2025年二季度末,农村贷款余额38.95万亿元,同比增长7.4%;农户贷款余额18.59万亿元,同比增长3.7%;农业贷款余额6.9万亿元,同比增长8.1%。值得金融机构注意的是,在处理涉农贷款的过程中,应合规享受税收优惠,避免因贷款对象、贷款主体、贷款用途…

  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2025年二季度末,农村贷款余额38.95万亿元,同比增长7.4%;农户贷款余额18.59万亿元,同比增长3.7%;农业贷款余额6.9万亿元,同比增长8.1%。值得金融机构注意的是,在处理涉农贷款的过程中,应合规享受税收优惠,避免因贷款对象、贷款主体、贷款用途等不符合“涉农”要求而产生税务风险。

  向非农户发放贷款

  ◎典型案例◎

  2020年1月—2025年5月,A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并将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了增值税免税申报。税务机关复核时发现,A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020年—2024年向农户发放的小额贷款,部分实际承贷对象为街道办居民,不符合“农户”身份界定。A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非农户发放的个人贷款,也按照农户贷款享受了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风险分析◎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金融机构农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以下简称67号公告)规定,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67号公告明确,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借款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案例中,税务机关通过比对A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对象与公安部门户籍数据、民政部门行政区划变更数据、住建部门网签数据、供电部门用电数据、供水部门用水数据等,结合实地走访及电话询问,发现其中40户贷款对象户籍地址为街道办,2户贷款对象户籍地址为农村但已经搬迁到县城街道居住,与农户身份不匹配。所以,A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非农户发放个人贷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不能享受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经税务机关辅导,A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补缴2020年度—2024年度增值税及附加1688万元,滞纳金824.3万元。

  注册地行政级别不符

  ◎典型案例◎

  B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2016年5月起向税务机关备案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选择对其金融服务收入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税务机关核查发现,B公司注册地属于“地级市所辖城区”,不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错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B公司自2021年第四季度起改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风险分析◎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第三条规定,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县(县级市、区、旗),不包括直辖市和地级市所辖城区。因此,农村商业银行适用简易计税的准入条件为“法人机构注册地在县(县级市、区、旗)及以下地区”。

  案例中,B公司注册地的行政级别有所调整,其行政区划属性由民政部门确认为“地级市辖城区”,明确属于财税〔2016〕46号文件排除的范围。所以,B公司提供金融服务收入,不得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明确,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经税务机关辅导,B公司追溯补缴2020年度、2021年度增值税及滞纳金3434万元。

  错用简易计税方法

  ◎典型案例◎

  税务机关核查发现,某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取得C银行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品目为“贷款服务”,税率为3%,存在疑点。税务机关进一步调取C银行发票开具明细数据,发现2020年1月—2025年5月,C银行均按照3%征收率开具发票,税额共计2718万元,受票方多为建筑行业、房地产开发行业等。

  ◎风险分析◎

  根据财税〔2016〕46号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6号)规定,对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9号)第三条明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上述政策中,能够享受增值税优惠的涉农贷款,包括法人农业贷款、法人林业贷款、法人畜牧业贷款、法人渔业贷款、法人农林牧渔服务业贷款、法人其他涉农贷款、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贷款、大型灌区改造、中低产田改造、防涝抗旱减灾体系建设等39项正列举业务。

  案例中,C银行为中国农业银行的某市分行。2020年—2025年,C银行按照3%征收率,向注册地址为非农村地区的企业大量开具“贷款服务”发票。税务机关核查C银行提供的借款合同,确认C银行的贷款对象不属于农户、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业务用途也不属于政策列举的39项涉农贷款业务范围。因此,C银行不得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其已按照3%的征收率申报缴纳的增值税需要进行更正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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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非农户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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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号公告明确,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借款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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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9号)第三条明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上述政策中,能够享受增值税优惠的涉农贷款,包括法人农业贷款、法人林业贷款、法人畜牧业贷款、法人渔业贷款、法人农林牧渔服务业贷款、法人其他涉农贷款、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贷款、大型灌区改造、中低产田改造、防涝抗旱减灾体系建设等39项正列举业务。

  案例中,C银行为中国农业银行的某市分行。2020年—2025年,C银行按照3%征收率,向注册地址为非农村地区的企业大量开具“贷款服务”发票。税务机关核查C银行提供的借款合同,确认C银行的贷款对象不属于农户、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业务用途也不属于政策列举的39项涉农贷款业务范围。因此,C银行不得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其已按照3%的征收率申报缴纳的增值税需要进行更正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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