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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别证券公司部分收入未纳税风险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王月 赵中堂 房姿含 张卫海

A公司是一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隶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B公司,所属行业类型为资本市场服务,经营范围包括证券经纪、证券自营、证券承销与保荐等。

  A公司是一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隶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B公司,所属行业类型为资本市场服务,经营范围包括证券经纪、证券自营、证券承销与保荐等。税务部门认真梳理了A公司近3年增值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印花税申报明细等信息,利用大企业税收服务与风险管理作业平台采集存储的企业征管数据、财务数据和行为数据,采取表表核对、账表核对等方法对其整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发现A公司的税务风险主要集中在收入确认及相关税务处理方面。具体包括取得利息收入错享免税优惠、获得手续费返还未申报缴纳增值税、收到政府补助未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买入返售金融商品不符合免税条件

  税务部门在对比A公司增值税申报表、财务报表时发现,A公司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全部作了增值税免税申报。税务部门进一步查询企业买入返售金融商品相关合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发现A公司2022年买入的部分返售金融商品,为A公司向E公司购买的金融产品,且A公司在持有一定时间后将金融产品卖给F公司。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规定,金融机构开展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项所称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其中,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金融商品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等金融商品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等金融商品的交易行为。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交易双方进行的以债券等金融商品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A公司2022年买入的部分返售金融商品,未以其作为权利质押,不符合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同时,A公司未在持有金融商品一定时间后卖给原持有人E公司,而是卖给第三方F公司,不符合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所以,对于这部分买入的返售金融商品所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项目,应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A公司应补缴相应增值税及滞纳金。

  手续费返还收入未申报缴纳增值税

  税务部门查询A公司会计账簿信息,发现A公司收到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返还的2%手续费,并将其计入“其他收益”科目核算。经对比A公司增值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税务部门发现,A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获得的手续费返还,计入其收入总额并计算缴纳了企业所得税,但未申报缴纳增值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因此,A公司取得的手续费返还收入,应并入年度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获得手续费返还,属于经纪代理服务,应当按照“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税目开具发票,并申报缴纳增值税。即A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获得的手续费返还,应当按照6%的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A公司应补缴相应增值税及滞纳金。

  收到政府补助未及时确认收入

  税务部门通过对比A公司会计账簿及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发现A公司将收到的政府扶持资金一直挂账在“其他应付款”科目,未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进一步查询A公司与区政府签订的有关落户的补充协议,协议中写明区政府每年根据企业的经济贡献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财税〔2008〕151号文件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规定,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案例中,A公司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也已经收到政府补助,应当按照收到的政府补助金额确认,并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A公司应补缴相应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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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平台。文章及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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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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