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最新动态 > 财税干货
分享
海外税收案例二十九:跨国集团重组对确定受益所有人的影响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作者:

海外税收案例二十九:跨国集团重组对确定受益所有人的影响

  一、案例简介

  印度A公司是美国某知名餐饮集团的成员公司。因集团内部架构重组,A公司99.99%的股份从集团内B公司转移至集团内C公司。重组后,A公司在申请结转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遭印度税务局拒绝,理由是A公司在亏损发生年度和弥补年度的受益所有人不同。其后,A公司分别向德里所得税上诉法庭和德里高等法院提起诉讼,两级法院均作出了不利于纳税人的裁决。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因集团内重组导致A公司直接控股公司发生变化,受益所有人是否相应改变,即受益所有人仅指直接控股公司还是可以延伸至最终控股公司。印度1961年《所得税法》第79条规定,企业在发生亏损的财政年度的最后一天和弥补亏损的财政年度的最后一天,持有其5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受益所有人必须相同。根据印度国内法,私营企业因内部重组发生股权变更的,变更前年度亏损的结转弥补会受到限制。

  A公司认为:虽然其直接控股公司从B公司变更为C公司,但无论B公司还是C公司都是集团内企业,重组前后A公司的最终控股公司未发生改变,受益所有人始终是最终控股公司。

  印度税务局认为:受益所有人仅指直接控股公司,不包括最终控股公司。因A公司的直接控股公司发生了变化,其受益所有人也由B公司变为C公司,已不符合《所得税法》第79条有关弥补亏损的相关规定。

  三、最终裁决

  德里所得税上诉法庭就本案作出裁定,支持印度税务局的主张。法庭指出,每个公司及其股东都是独立的法律实体,分别就各自行为独立承担责任,如果将其混为一体,那么独立法人的概念就失去了意义。本案中纳税人的直接股东发生重大变化(即持股变化超过49%),即使新股东的最终母公司没有改变,也不能将其视为受益所有人,因此A公司不能结转弥补重组前年度发生的亏损。

  A公司后又向德里高等法院提起上诉,高等法院维持了德里所得税上诉法庭的裁定。法院认为,A公司股份的受益所有权已从B公司转移到C公司,二者虽然为集团内关联企业,但没有任何协议或安排表明最终控股公司是A公司的受益所有人,因此A公司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亏损结转条件。

  四、对“走出去”企业的启示

  一是关注我国与东道国税收法律概念的差异。本案中,由于东道国税务机关对于受益所有人有不同解释,导致被投资企业股权变更后不能适用印度所得税法关于结转和弥补亏损的相关规定。“走出去”企业需要关注东道国与我国税法概念和涉税处理的差异,避免因对税法概念理解出现偏差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是海外投资重大事项需要事前做好风险评估。本案中,美国餐饮集团在重组过程中,可能未充分评估股权架构变化在被投资国的税收影响。“走出去”企业在海外架构调整或重大经营变化前,可通过与东道国税务部门沟通或向当地税务专业机构咨询等方式,充分评估重大事项的税收影响,为决策提供必要支持。

  三是注重研究东道国税法体系及相关判例。印度所得税法具备显著的成文法特点,但由于历史原因,司法判例在印度税收争议审理中仍有重要影响。“走出去”企业需关注东道国法律体系、司法程序、过往判例等,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编译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审校


税率查询.png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平台。文章及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相关推荐

  •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实务问题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和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当按照销售额或者收入占比逐期计算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于次年1月的纳税申报期内进行全年汇总清算。

  • 高新技术企业应突出“高”且“新”

    现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至今已10年。

  • “透视”限售股减持可能出现的涉税风险

    限售股减持的税收治理,是一场围绕高额资本利得的复杂博弈。它不仅是组织财政收入的技术问题,更是维护资本市场公平正义的重要一环。

  • 保持合理经济增长 促进高质量发展

    把经济增长保持在合理区间,我国具有克难关、战风险、迎挑战的巨大优势。

  • 多维度协同优化税务执法方式

    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是一项系统工程,须从立法、执法、司法等多个维度协同推进,推动税务执法从经验式向科学精确转变,提升执法效能,维护法治公平。

  • 中国企业出海投资的国际税务多维解析

    大型跨国企业通过各种名目复杂的跨境关联交易,将利润转移至不具备充分经济实质和合理商业目的的低税地司法管辖区实体,从而将全球税负控制在极低水平,严重侵害市场国税收利益,严重扰乱公平合理的国际税收秩序,引起国际社会的强烈关注和不满。

热门文章
1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相关79个办税问答(上)
2
出口退税热点问题解答
3
对构建“税费皆重”格局的思考
4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相关55个办税问答【上】
5
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政策问答(一)
6
数字经济税收“双支柱”问答:支柱二GloBE规则十五问
7
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环保税申报事项与问题解答
8
2022年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关注这些新变化
热门视频 更多
热门文章
1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相关79个办税问答(上)
2
出口退税热点问题解答
3
对构建“税费皆重”格局的思考
海外税收案例二十九:跨国集团重组对确定受益所有人的影响
国家税务总局
海外税收案例二十九:跨国集团重组对确定受益所有人的影响
 

  一、案例简介

  印度A公司是美国某知名餐饮集团的成员公司。因集团内部架构重组,A公司99.99%的股份从集团内B公司转移至集团内C公司。重组后,A公司在申请结转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遭印度税务局拒绝,理由是A公司在亏损发生年度和弥补年度的受益所有人不同。其后,A公司分别向德里所得税上诉法庭和德里高等法院提起诉讼,两级法院均作出了不利于纳税人的裁决。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因集团内重组导致A公司直接控股公司发生变化,受益所有人是否相应改变,即受益所有人仅指直接控股公司还是可以延伸至最终控股公司。印度1961年《所得税法》第79条规定,企业在发生亏损的财政年度的最后一天和弥补亏损的财政年度的最后一天,持有其5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受益所有人必须相同。根据印度国内法,私营企业因内部重组发生股权变更的,变更前年度亏损的结转弥补会受到限制。

  A公司认为:虽然其直接控股公司从B公司变更为C公司,但无论B公司还是C公司都是集团内企业,重组前后A公司的最终控股公司未发生改变,受益所有人始终是最终控股公司。

  印度税务局认为:受益所有人仅指直接控股公司,不包括最终控股公司。因A公司的直接控股公司发生了变化,其受益所有人也由B公司变为C公司,已不符合《所得税法》第79条有关弥补亏损的相关规定。

  三、最终裁决

  德里所得税上诉法庭就本案作出裁定,支持印度税务局的主张。法庭指出,每个公司及其股东都是独立的法律实体,分别就各自行为独立承担责任,如果将其混为一体,那么独立法人的概念就失去了意义。本案中纳税人的直接股东发生重大变化(即持股变化超过49%),即使新股东的最终母公司没有改变,也不能将其视为受益所有人,因此A公司不能结转弥补重组前年度发生的亏损。

  A公司后又向德里高等法院提起上诉,高等法院维持了德里所得税上诉法庭的裁定。法院认为,A公司股份的受益所有权已从B公司转移到C公司,二者虽然为集团内关联企业,但没有任何协议或安排表明最终控股公司是A公司的受益所有人,因此A公司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亏损结转条件。

  四、对“走出去”企业的启示

  一是关注我国与东道国税收法律概念的差异。本案中,由于东道国税务机关对于受益所有人有不同解释,导致被投资企业股权变更后不能适用印度所得税法关于结转和弥补亏损的相关规定。“走出去”企业需要关注东道国与我国税法概念和涉税处理的差异,避免因对税法概念理解出现偏差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是海外投资重大事项需要事前做好风险评估。本案中,美国餐饮集团在重组过程中,可能未充分评估股权架构变化在被投资国的税收影响。“走出去”企业在海外架构调整或重大经营变化前,可通过与东道国税务部门沟通或向当地税务专业机构咨询等方式,充分评估重大事项的税收影响,为决策提供必要支持。

  三是注重研究东道国税法体系及相关判例。印度所得税法具备显著的成文法特点,但由于历史原因,司法判例在印度税收争议审理中仍有重要影响。“走出去”企业需关注东道国法律体系、司法程序、过往判例等,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编译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审校


税率查询.png

热门推荐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实务问题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和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当按照销售额或者收入占比逐期计算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于次年1月的纳税申报期内进行全年汇总清算。
高新技术企业应突出“高”且“新”
现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至今已10年。
“透视”限售股减持可能出现的涉税风险
限售股减持的税收治理,是一场围绕高额资本利得的复杂博弈。它不仅是组织财政收入的技术问题,更是维护资本市场公平正义的重要一环。
保持合理经济增长 促进高质量发展
把经济增长保持在合理区间,我国具有克难关、战风险、迎挑战的巨大优势。
多维度协同优化税务执法方式
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是一项系统工程,须从立法、执法、司法等多个维度协同推进,推动税务执法从经验式向科学精确转变,提升执法效能,维护法治公平。
中国企业出海投资的国际税务多维解析
大型跨国企业通过各种名目复杂的跨境关联交易,将利润转移至不具备充分经济实质和合理商业目的的低税地司法管辖区实体,从而将全球税负控制在极低水平,严重侵害市场国税收利益,严重扰乱公平合理的国际税收秩序,引起国际社会的强烈关注和不满。
© 2002-2021 Taxrefund.com.cn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