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最新动态 > 财税干货
分享
改制重组延续的应税合同免缴印花税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孔令文 王淑媛

财政部、税务总局前不久发布的《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印花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4号,以下简称14号公告)第二条明确》》

  财政部、税务总局前不久发布的《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印花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4号,以下简称14号公告)第二条明确,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事业单位改制前书立但尚未履行完毕的各类应税合同,由改制重组后的主体承继原合同权利和义务且未变更原合同计税依据的,改制重组前已缴纳印花税的,不再缴纳印花税。为准确适用这项规定,纳税人需要厘清规定中的纳税主体、具体适用情形等。

  1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纳税主体,是指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事业单位改制中产生的新主体。这些新主体一般包括:事业单位改制后形成的企业,企业变更经济形式形成的新企业,企业存续分立、新设分立过程中设立的新企业等。具体来说,改制重组中产生的新企业不再缴纳印花税,须同时满足“事前书立”“未履行完毕”“新主体继承”以及“权责范围未变更”等要求。例如,2022年12月,甲事业单位与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署了一份为期3年的信息技术服务合同,合同价款为100万元。该合同性质为技术合同,属于印花税的应税范围,应按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万分之三,计算缴纳印花税。2022年,甲单位与乙公司已分别缴纳1000000×0.3‰=300(元)。

  2023年初,甲单位按照上级要求,启动了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工作,相关工作于2024年2月底完成。依据举办单位出具的批准转企改制文件规定,改制后的企业主体——丙公司承继甲单位的全部已签署但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假设丙公司继续聘请乙公司,履行此前甲单位与乙公司签署的信息技术合同,且乙公司提供的服务实质不变,则根据14号公告,丙公司无须重新缴纳印花税。

  假设在完成改制后,丙公司管理层发现,公司对信息技术服务的服务需求发生了较大变化,需要在原事业单位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基础上,增加技术服务金额即变更原合同的计税依据,这种情形,虽然符合14号公告关于“由改制重组后的主体承继原合同权利和义务”的要求,但是不符合“未变更原合同计税依据”的规定,因此,不符合14号公告的优惠政策适用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前段时间,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有关负责人就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印花税政策有关问题答记者问时指出,按照印花税有关征管规定,纳税人享受相关印花税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实务中,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事业单位改制,往往伴随着原主体的税务登记注销、原主体的税务数据信息变更等情形,新主体可以享受“不再缴纳印花税”的前提,是“改制重组前已缴纳印花税”。因此,对于享受政策的主体,原则上应留存已缴纳印花税的相关证明资料。考虑到原主体可能办理税务登记注销,笔者建议相关纳税人在改制重组过程中,税务登记信息注销或变更前,留存好相关历史纳税申报资料,以备检查。

  (作者单位:中瑞税务师事务所集团有限公司)


税率查询.png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平台。文章及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相关推荐

  •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实务问题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和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当按照销售额或者收入占比逐期计算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于次年1月的纳税申报期内进行全年汇总清算。

  • 高新技术企业应突出“高”且“新”

    现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至今已10年。

  • “透视”限售股减持可能出现的涉税风险

    限售股减持的税收治理,是一场围绕高额资本利得的复杂博弈。它不仅是组织财政收入的技术问题,更是维护资本市场公平正义的重要一环。

  • 保持合理经济增长 促进高质量发展

    把经济增长保持在合理区间,我国具有克难关、战风险、迎挑战的巨大优势。

  • 多维度协同优化税务执法方式

    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是一项系统工程,须从立法、执法、司法等多个维度协同推进,推动税务执法从经验式向科学精确转变,提升执法效能,维护法治公平。

  • 中国企业出海投资的国际税务多维解析

    大型跨国企业通过各种名目复杂的跨境关联交易,将利润转移至不具备充分经济实质和合理商业目的的低税地司法管辖区实体,从而将全球税负控制在极低水平,严重侵害市场国税收利益,严重扰乱公平合理的国际税收秩序,引起国际社会的强烈关注和不满。

热门文章
1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相关79个办税问答(上)
2
出口退税热点问题解答
3
对构建“税费皆重”格局的思考
4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相关55个办税问答【上】
5
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政策问答(一)
6
数字经济税收“双支柱”问答:支柱二GloBE规则十五问
7
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环保税申报事项与问题解答
8
2022年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关注这些新变化
热门视频 更多
热门文章
1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相关79个办税问答(上)
2
出口退税热点问题解答
3
对构建“税费皆重”格局的思考
改制重组延续的应税合同免缴印花税
中国税务报
财政部、税务总局前不久发布的《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印花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4号,以下简称14号公告)第二条明确》》
 

  财政部、税务总局前不久发布的《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印花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4号,以下简称14号公告)第二条明确,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事业单位改制前书立但尚未履行完毕的各类应税合同,由改制重组后的主体承继原合同权利和义务且未变更原合同计税依据的,改制重组前已缴纳印花税的,不再缴纳印花税。为准确适用这项规定,纳税人需要厘清规定中的纳税主体、具体适用情形等。

  1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纳税主体,是指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事业单位改制中产生的新主体。这些新主体一般包括:事业单位改制后形成的企业,企业变更经济形式形成的新企业,企业存续分立、新设分立过程中设立的新企业等。具体来说,改制重组中产生的新企业不再缴纳印花税,须同时满足“事前书立”“未履行完毕”“新主体继承”以及“权责范围未变更”等要求。例如,2022年12月,甲事业单位与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署了一份为期3年的信息技术服务合同,合同价款为100万元。该合同性质为技术合同,属于印花税的应税范围,应按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万分之三,计算缴纳印花税。2022年,甲单位与乙公司已分别缴纳1000000×0.3‰=300(元)。

  2023年初,甲单位按照上级要求,启动了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工作,相关工作于2024年2月底完成。依据举办单位出具的批准转企改制文件规定,改制后的企业主体——丙公司承继甲单位的全部已签署但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假设丙公司继续聘请乙公司,履行此前甲单位与乙公司签署的信息技术合同,且乙公司提供的服务实质不变,则根据14号公告,丙公司无须重新缴纳印花税。

  假设在完成改制后,丙公司管理层发现,公司对信息技术服务的服务需求发生了较大变化,需要在原事业单位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基础上,增加技术服务金额即变更原合同的计税依据,这种情形,虽然符合14号公告关于“由改制重组后的主体承继原合同权利和义务”的要求,但是不符合“未变更原合同计税依据”的规定,因此,不符合14号公告的优惠政策适用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前段时间,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有关负责人就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印花税政策有关问题答记者问时指出,按照印花税有关征管规定,纳税人享受相关印花税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实务中,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事业单位改制,往往伴随着原主体的税务登记注销、原主体的税务数据信息变更等情形,新主体可以享受“不再缴纳印花税”的前提,是“改制重组前已缴纳印花税”。因此,对于享受政策的主体,原则上应留存已缴纳印花税的相关证明资料。考虑到原主体可能办理税务登记注销,笔者建议相关纳税人在改制重组过程中,税务登记信息注销或变更前,留存好相关历史纳税申报资料,以备检查。

  (作者单位:中瑞税务师事务所集团有限公司)


税率查询.png

热门推荐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实务问题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和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当按照销售额或者收入占比逐期计算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于次年1月的纳税申报期内进行全年汇总清算。
高新技术企业应突出“高”且“新”
现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至今已10年。
“透视”限售股减持可能出现的涉税风险
限售股减持的税收治理,是一场围绕高额资本利得的复杂博弈。它不仅是组织财政收入的技术问题,更是维护资本市场公平正义的重要一环。
保持合理经济增长 促进高质量发展
把经济增长保持在合理区间,我国具有克难关、战风险、迎挑战的巨大优势。
多维度协同优化税务执法方式
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是一项系统工程,须从立法、执法、司法等多个维度协同推进,推动税务执法从经验式向科学精确转变,提升执法效能,维护法治公平。
中国企业出海投资的国际税务多维解析
大型跨国企业通过各种名目复杂的跨境关联交易,将利润转移至不具备充分经济实质和合理商业目的的低税地司法管辖区实体,从而将全球税负控制在极低水平,严重侵害市场国税收利益,严重扰乱公平合理的国际税收秩序,引起国际社会的强烈关注和不满。
© 2002-2021 Taxrefund.com.cn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