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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集中审理提升稽查执法质效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刘洪祥 李晓宁 本报记者 郭勇

该制度利用信息技术,通过完善审理流程、规范审理行为,实现了全市稽查案件审理流程一致、标准统一,从而有效减少了执法瑕疵,提高了稽查案件审理查处质效。

  记者近日从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稽查局了解到,该局自去年9月起,在烟台市税务局稽查局试点实施案件集中审理制度。该制度利用信息技术,通过完善审理流程、规范审理行为,实现了全市稽查案件审理流程一致、标准统一,从而有效减少了执法瑕疵,提高了稽查案件审理查处质效。

  统计数据显示,案件集中审理制度试点实施以来,烟台市税务稽查部门已审结案件134件,案件审结率同比提升17.8%;案件行政复议率同比下降25%;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共发现和纠正执法程序不当、证据缺失、法律适用错误等执法问题167个。

  试点破局:探索案件集中审理制度

  谈及试点实施案件集中审理制度的初衷,山东省税务局稽查局副局长舒强介绍说,山东税务稽查部门在工作中发现,省内各地市税务机关基层稽查局在涉税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采取的“自查自审”工作模式,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容易产生执法问题,并出现执法风险。一是由于审理人员业务素养差异、对政策理解把握程度不一等原因,案件审理结果出现“同案不同罚”情况,容易引发征纳争议和纠纷;二是案件审理和执法过程中,自由裁量空间较大、执法标准不统一,具有廉政与执法双重风险;三是基层稽查局“各自为战”,审理资源分散,无法随时聚集资源和力量开展集体审议工作。遇到疑难案件、复杂案件时,易出现案件审理定性难、久查不决情况,容易形成积案。

  为此,山东税务稽查部门经过多次针对性调研分析后,决定探索实施案件集中审理制度。通过改变原有管理模式,探索构建新的管理机制和业务流程,集中审理资源、理顺职能,统一审理和执法标准,在规范执法行为的同时,有效提升稽查执法质效。

  制度的试点实施工作选择在烟台市税务稽查部门进行。

  烟台市税务局稽查局依照省局稽查局的改革探索思路,按照“统一指挥、集中审理、分级检查、规范执行”的原则,构建了新的管理机制——由市税务局稽查局设立集中审理室,集中全市稽查审理资源,承担全市稽查案件审理工作;基层稽查局做强做专检查职能。通过审理职能市级集中上收,实现查审彻底分离。

  同时,建立完善案件审理相关工作机制——推行“预审理”机制。重大、复杂和疑难案件由审理人员提前介入,对在查案件的取证、法规适用等方面提供指导,提高案件查办和审理效率;在案件分级分类审理的基础上,建立实施初审、复审、终审“三级审理制度”,通过由不同的审理人员参与案件审理这种方式,强化案件审理流程规范性管理,以减少案件审理偏差和疏漏,增强审理工作的严谨性和结果准确性。

  为统一执法标准,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烟台市税务局稽查局制定了《案件集中审理工作流程》,对集中审理机构职责、案件流转流程、案件集体研判标准,以及文书规范化管理和案卷归档等各项工作均进行了明确。同时,为强化重点案件审理工作,减少执法风险,该局拓展重点集体审理案件的划分标准,将定性分歧较大、案件重大复杂、信访举报重大案件全部纳入重点集体审理范畴。

  与此同时,烟台市税务局稽查局在总结以往经验基础上,按照“数据赋能、技术支撑、管理增效”的思路,在内网系统内搭建稽查法律法规库、证据核验库、稽查业务规范库、稽查工作流程库和稽查文书库,通过全面收集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增强信息调取应用能力,为强化案件审理夯实法规依据基础。

  该局还在系统中探索建立了“数智稽查”管理监督模块,审理人员结合案件审理工作程序和税费政策,梳理明确了38条审理规则并将其固化到系统模块中。在日常工作中,借助模块的AI辅助审理功能,审理人员可高效完成案件初审等工作,提高审理效率。

  严谨规范:案件结论经得起考量

  集中审理制度实施后,烟台市税务局稽查局实现了审理资源集中调配和查审分离,稽查案件审理速度、审理活动规范性和客观性,均得到了有效提升。

  不久前,烟台市税务局稽查局收到外地税务机关发来的已证实虚开函件。来函称,烟台某不锈钢制品公司上游企业已走逃失联。经核实,该公司接受的其上游企业开具的89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收到线索后,检查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核查,发现企业已将上述发票入账,并作了进项抵扣。

  检查人员结合上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证据,认为该企业存在接受虚开发票、偷逃税款情况。但企业称涉票业务在资金支付、货物收取等方面并无问题,是真实采购业务,并向税务机关提供了相关业务合同、银行凭证、货物运输单据和仓储入库台账等证明材料。

  随后,检查人员结合企业提供的材料,赴上游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了外调。经核实,上游供货企业虽然收取了烟台某不锈钢制品公司货款并向其开具了发票,但并未实际向该公司供货。烟台某不锈钢制品公司的采购人员出于完成业绩等原因,并未向公司告知这一情况。该公司收到涉案发票后,正常进行了入账核算并作了进项抵扣。

  综合核查结果,案件检查部门认为,烟台某不锈钢制品公司不属于故意接受虚开发票、偷逃税款情况,因此拟对企业作出进项税额转出、补缴相关税费、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

  案件移送集中审理部门后,初审人员认可了检查部门的拟处理意见。但复审环节,审理人员分析案件情况后,提出了不同意见,认为该公司业务人员隐瞒真实情况未告知企业,涉案公司对于上游企业虚开行为并不知情,其情况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中所明确的“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情况。因此,对于该公司的处理决定应改为“涉案发票作进项税额转出、补缴相关税费”,不征收滞纳金。

  由于初审、复审人员意见不同,涉案金额较大,集中审理部门按规定提请召开重点案件集体审理会议,对案件的事实情况、定性等进行了集体研讨。最终,集体审理会议作出了支持复审意见的终审决定。

  烟台某不锈钢制品公司接到税务机关的执法文书后,对处理决定未表示异议,如数补缴了相关税费。

  查审协作:稽查执法提质增效

  在烟台市税务局稽查局审理人员、检查人员看来,集中审理制度实施后,虽然实行查审分离,但检查与审理部门的工作衔接和合作却比以往更紧密了,稽查案件的查办和审理工作效率得到了有效提升,不规范执法行为也明显减少。

  烟台市税务局稽查局审理人员王千说:“集中审理制度实施前,4个基层稽查局案件采取各自审理方式,由于审理人员对法规理解存在差异、执法裁量尺度不一等原因,最终案件审理结果容易出现‘同案不同罚’状况。以前不时有企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企业人员拿着其他区县的类似案例到案件查办单位申诉。案件审理部门要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作争议处理工作,有时甚至会引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王千说,税务稽查案件实施集中审理后,由于审理资源集中,审理程序规范、执法定性标准统一,此后再未出现“类案不同罚”情况,今年以来集中审理部门审结的案件未发生一起行政复议。

  “集中审理制度刚实施时,检查人员担心由于实行了查审分离,以后办案时检查和审理部门沟通会没有以前便利,会增加工作量。”烟台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副局长葛相从介绍说,“但制度实施一段时间后,不少检查人员发现并非如此。不仅案件移交和审理等工作未减效,而且遇到大案、要案,审理人员会提前介入案件查办工作,在取证、定性、询问要点把握和执法文书内容等方面提供指导,查审协作变得更为紧密,办案工作效率因此得到了显著提升。”

  烟台市税务局稽查局检查人员孙解东表示,案件集中审理后,审理部门对案件取证、定性、案卷内容规范性等方面的审核变得更严了。制度刚开始实施时,时常会有检查人员提交审理的案件被审理部门多次退回,要求补证、核实补充定性依据或完善稽查报告内容。最初一些检查人员不理解,觉得审理人员吹毛求疵、故意“找茬”。之后发现,经过集中审理把关后的案件,执行阶段很顺利,行政相对人对处理决定很少有异议。因此越来越多的检查人员意识到案件审理严格,是在帮助自己减少执法瑕疵,避免执法差错。

  “为了让案件在审理时不被退回,现在我们检查人员查办案件时都会比较谨慎,在取证、定性、涉案文书制作等方面时刻提醒自己要规范执法、注意细节,这样不仅案件查办结果经得起考量,而且可以降低执法风险。”孙解东说。

  据了解,在规范案件审理工作的同时,烟台市税务局稽查局建立了常态化类案梳理反馈机制。审理人员定期梳理典型案件,对审理过程中反复出现的涉税争议、定性难点和核查取证等方面问题进行归纳总结,提出针对性解决方案和意见建议,并编制成简报传递给检查部门,供检查人员学习参考,以此规范办案执法行为,持续提升案件查办质效。

  舒强表示,从试点情况看,烟台税务稽查部门通过探索实施案件集中审理制度,有效提高了审理资源使用效率、优化了稽查案件执法流程,在此过程中,不仅提高了案件审理质效,同时有效规范了稽查执法行为,减少了执法差错。下一步省局稽查局将对集中审理制度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予以总结,并适时在省内其他地区税务稽查部门推广实施,以防范和化解执法风险,进一步提升山东税务稽查工作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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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平台。文章及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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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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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近日从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稽查局了解到,该局自去年9月起,在烟台市税务局稽查局试点实施案件集中审理制度。该制度利用信息技术,通过完善审理流程、规范审理行为,实现了全市稽查案件审理流程一致、标准统一,从而有效减少了执法瑕疵,提高了稽查案件审理查处质效。

  统计数据显示,案件集中审理制度试点实施以来,烟台市税务稽查部门已审结案件134件,案件审结率同比提升17.8%;案件行政复议率同比下降25%;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共发现和纠正执法程序不当、证据缺失、法律适用错误等执法问题167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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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台市税务局稽查局依照省局稽查局的改革探索思路,按照“统一指挥、集中审理、分级检查、规范执行”的原则,构建了新的管理机制——由市税务局稽查局设立集中审理室,集中全市稽查审理资源,承担全市稽查案件审理工作;基层稽查局做强做专检查职能。通过审理职能市级集中上收,实现查审彻底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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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后,检查人员结合企业提供的材料,赴上游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了外调。经核实,上游供货企业虽然收取了烟台某不锈钢制品公司货款并向其开具了发票,但并未实际向该公司供货。烟台某不锈钢制品公司的采购人员出于完成业绩等原因,并未向公司告知这一情况。该公司收到涉案发票后,正常进行了入账核算并作了进项抵扣。

  综合核查结果,案件检查部门认为,烟台某不锈钢制品公司不属于故意接受虚开发票、偷逃税款情况,因此拟对企业作出进项税额转出、补缴相关税费、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

  案件移送集中审理部门后,初审人员认可了检查部门的拟处理意见。但复审环节,审理人员分析案件情况后,提出了不同意见,认为该公司业务人员隐瞒真实情况未告知企业,涉案公司对于上游企业虚开行为并不知情,其情况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中所明确的“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情况。因此,对于该公司的处理决定应改为“涉案发票作进项税额转出、补缴相关税费”,不征收滞纳金。

  由于初审、复审人员意见不同,涉案金额较大,集中审理部门按规定提请召开重点案件集体审理会议,对案件的事实情况、定性等进行了集体研讨。最终,集体审理会议作出了支持复审意见的终审决定。

  烟台某不锈钢制品公司接到税务机关的执法文书后,对处理决定未表示异议,如数补缴了相关税费。

  查审协作:稽查执法提质增效

  在烟台市税务局稽查局审理人员、检查人员看来,集中审理制度实施后,虽然实行查审分离,但检查与审理部门的工作衔接和合作却比以往更紧密了,稽查案件的查办和审理工作效率得到了有效提升,不规范执法行为也明显减少。

  烟台市税务局稽查局审理人员王千说:“集中审理制度实施前,4个基层稽查局案件采取各自审理方式,由于审理人员对法规理解存在差异、执法裁量尺度不一等原因,最终案件审理结果容易出现‘同案不同罚’状况。以前不时有企业对处罚决定有异议,企业人员拿着其他区县的类似案例到案件查办单位申诉。案件审理部门要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作争议处理工作,有时甚至会引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王千说,税务稽查案件实施集中审理后,由于审理资源集中,审理程序规范、执法定性标准统一,此后再未出现“类案不同罚”情况,今年以来集中审理部门审结的案件未发生一起行政复议。

  “集中审理制度刚实施时,检查人员担心由于实行了查审分离,以后办案时检查和审理部门沟通会没有以前便利,会增加工作量。”烟台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副局长葛相从介绍说,“但制度实施一段时间后,不少检查人员发现并非如此。不仅案件移交和审理等工作未减效,而且遇到大案、要案,审理人员会提前介入案件查办工作,在取证、定性、询问要点把握和执法文书内容等方面提供指导,查审协作变得更为紧密,办案工作效率因此得到了显著提升。”

  烟台市税务局稽查局检查人员孙解东表示,案件集中审理后,审理部门对案件取证、定性、案卷内容规范性等方面的审核变得更严了。制度刚开始实施时,时常会有检查人员提交审理的案件被审理部门多次退回,要求补证、核实补充定性依据或完善稽查报告内容。最初一些检查人员不理解,觉得审理人员吹毛求疵、故意“找茬”。之后发现,经过集中审理把关后的案件,执行阶段很顺利,行政相对人对处理决定很少有异议。因此越来越多的检查人员意识到案件审理严格,是在帮助自己减少执法瑕疵,避免执法差错。

  “为了让案件在审理时不被退回,现在我们检查人员查办案件时都会比较谨慎,在取证、定性、涉案文书制作等方面时刻提醒自己要规范执法、注意细节,这样不仅案件查办结果经得起考量,而且可以降低执法风险。”孙解东说。

  据了解,在规范案件审理工作的同时,烟台市税务局稽查局建立了常态化类案梳理反馈机制。审理人员定期梳理典型案件,对审理过程中反复出现的涉税争议、定性难点和核查取证等方面问题进行归纳总结,提出针对性解决方案和意见建议,并编制成简报传递给检查部门,供检查人员学习参考,以此规范办案执法行为,持续提升案件查办质效。

  舒强表示,从试点情况看,烟台税务稽查部门通过探索实施案件集中审理制度,有效提高了审理资源使用效率、优化了稽查案件执法流程,在此过程中,不仅提高了案件审理质效,同时有效规范了稽查执法行为,减少了执法差错。下一步省局稽查局将对集中审理制度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予以总结,并适时在省内其他地区税务稽查部门推广实施,以防范和化解执法风险,进一步提升山东税务稽查工作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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