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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要点
来源:厦门税务 作者:厦门税务

2026年1月1日起备案单证保存期由五年调整为十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保持一致,请注意妥善保管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文件对出口退(免)税业务的备案单证管理作出了全面规范。划重点的内容有哪些?一起来看看吧!

  一、留存备案单证

  纳税人应当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将下列备案单证妥善留存:

  购销合同

  包括:出口合同、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等。

  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

  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纳税人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发票,纳税人承付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等。

  纳税人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

  包括:委托报关协议、受托报关单位为其开具的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等。

  纳税人无法取得上述备案单证的,可以用具有相似内容或者作用的其他资料替代。

  二、两个时间节点

  备案单证的备齐时间和保存期限这两个时间节点,申报出口退(免)税的纳税人应牢记:

  备齐时间:申报后十五日内

  《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十五日内,将下列备案单证妥善留存……”

  保存期限:十年

  《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纳税人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十年。”

  提示:2026年1月1日起备案单证保存期由五年调整为十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保持一致,请注意妥善保管备查。

  三、自选储存方式

  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纸质化、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留存保管上述备案单证。

  关键动作

  制作备案单证目录

  无论选择何种储存方式,均需按申报出口退(免)税时间顺序,制作《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目录中需注明单证储存形式。选择纸质化方式的,还需注明存放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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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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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无法取得上述备案单证的,可以用具有相似内容或者作用的其他资料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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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齐时间:申报后十五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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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存期限: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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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自选储存方式

  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纸质化、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留存保管上述备案单证。

  关键动作

  制作备案单证目录

  无论选择何种储存方式,均需按申报出口退(免)税时间顺序,制作《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目录中需注明单证储存形式。选择纸质化方式的,还需注明存放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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