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最新动态 > 财税干货
分享
推动税务稽查执法提质增效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张长飞

税务稽查是行政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对于税务稽查工作具有指导和约束作用。

  税务稽查是行政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对于税务稽查工作具有指导和约束作用。税务稽查部门必须深刻领会《条例》精神,精准把握《条例》要求,将其全面融入税务稽查执法全过程、各环节,以规范执法提升稽查质效。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行政执法领域的一件大事,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举措。税务稽查身处税收执法一线,肩负着打击涉税违法行为、维护税收秩序、保障国家税收安全的重要职责,必须深刻领会《条例》精神,精准把握《条例》要求,将其全面融入税务稽查执法全过程、各环节,以严格监督倒逼规范执法,以规范执法提升稽查质效,为推进税收治理现代化筑牢法治根基。

  深刻领会《条例》出台的背景、意义与核心内容

  当前,我国法治政府建设进入攻坚阶段,但行政执法领域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比如,部分执法行为不规范、程序不严谨,部分执法自由裁量权行使不规范,执法不作为、乱作为等现象偶有发生。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行政执法公信力,也损害了群众和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为破解这些难题,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国务院制定出台《条例》,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提供了明确的制度依据。

  从税务稽查领域来看,随着税收征管改革不断深化,“以数治税”全面推进,涉税违法行为呈现出隐蔽化、智能化、跨区域化等新特点,税务稽查执法面临的形势更加复杂,对执法规范性、专业性提出了更高要求。《条例》的出台恰逢其时,为规范税务稽查执法行为、强化税务稽查执法监督、防范税务稽查执法风险提供了有力支撑。

  《条例》共七章四十四条,涵盖行政执法监督总体要求、监督范围、监督方式、监督程序、责任追究等内容,核心要点可概括为三个方面。

  一是明确监督主体与原则。《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派出机关和下级人民政府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行政执法工作开展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承担具体监督事务。监督工作坚持党的领导、以人民为中心,遵循规范与指导并重、预防与纠错并重、监督与保障并重的原则。

  二是明确监督范围与重点。《条例》明确了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包括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行政执法人员资质、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执法制度落实等方面,重点监督内容包括: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执法决定是否违法或者明显不当,是否存在有案不立、推诿扯皮、以罚代管等执法不作为、乱作为行为,是否存在简单粗暴等不文明执法行为。

  三是明确监督方式与程序。《条例》要求,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综合运用日常监督、重点监督、专项监督等方式,采取执法案卷评查、执法质效评议、问卷调查、实地调研等措施开展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同时,《条例》明确了监督程序,规范了监督线索处置、整改落实、结果运用等环节,确保监督工作有序开展、取得实效。

  精准把握《条例》对税务稽查执法的具体要求

  税务稽查作为行政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对其具有直接的指导和约束作用。对税务稽查工作而言,《条例》对行政执法的要求可以归纳为四个方面。

  (一)坚持合法执法,筑牢稽查法治根基

  《条例》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确保执法主体合法、执法人员合格、执法程序正当、执法依据准确。这一要求贯穿税务稽查执法全过程,是税务稽查工作的生命线。

  在执法主体方面,税务稽查执法必须由具备法定权限的稽查局实施,严格按照《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明确的职责开展工作,不得超越权限执法、违规异地执法。

  在执法人员方面,稽查干部必须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持证上岗、亮证执法,严格遵守执法人员行为规范,不得有泄露案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

  在执法程序方面,必须严格落实案源、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规范调取账簿资料、询问、查询存款账户、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执法环节,做到程序合法、证据确凿。

  在执法依据方面,必须严格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开展稽查工作,准确适用法律法规,确保定性准确、处罚有据、裁量适当,坚决杜绝执法随意性。

  (二)坚持规范执法,压缩自由裁量空间

  《条例》强调,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行政执法制度,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范执法行为。这对税务稽查执法的规范化提出了更高要求。

  一是严格落实“三项制度”。在行政执法公示方面,应当依法公示稽查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流程、执法依据、监督方式等信息,依法公示行政处罚结果,让税务稽查在阳光下运行。在执法全过程记录方面,应当通过文字、音像等形式,对案件办理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过程进行记录,确保执法过程可追溯、可监督。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方面,对案情复杂、涉案金额较大、社会影响较大的稽查案件,必须经法制审核合格后方可作出执法决定,确保程序正当,防范执法风险。

  二是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结合税收征管实际,进一步完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明确不同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裁量幅度,细化裁量情形,推动部分处罚事项裁量基准全国统一,杜绝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等问题。比如,对偷税行为的处罚,要严格按照偷税数额、比例、情节等因素,准确适用裁量基准,既依法严厉打击涉税违法行为,也充分考虑纳税人的主观过错、认缴认罚等情形,做到宽严相济、过罚相当。

  (三)坚持公正执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条例》明确,行政执法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税务稽查执法作为维护税收公平的重要手段,必须始终坚持公正执法,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一方面,要坚持一视同仁,对不同所有制类型、不同规模的纳税人平等对待,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不搞“法外开恩”,坚决打击虚开发票、偷逃骗税等涉税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税收征管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另一方面,在稽查执法过程中,要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保障纳税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法定权利,认真听取纳税人的意见和诉求,并依法予以回应;严格区分主观恶意违法与过失违规行为,避免过度执法,确保执法行为既合法合规,又合情合理,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四)坚持高效执法,提升稽查执法效能

  《条例》注重提升行政执法质效,要求行政执法机关优化执法流程、提高执法效率,避免执法不作为、慢作为。税务稽查执法要立足“以数治税”改革方向,在规范执法的基础上,不断提升执法效率,减轻纳税人负担,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要依托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优化稽查案源管理手段和机制,打破数据壁垒、聚合数据资源,精准识别涉税风险,实现“精准选案、靶向检查”,减少对守法企业的干扰,做到“无事不扰、有疑必查”。要优化稽查办案流程,实行靶向检查制度、类案审理参考制度等,进一步压缩办案时限,提升案件查办效率,确保涉税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查处,国家税收利益得到有效维护。要深入推行税务稽查“说理式执法”,在规范执法中兼顾法理情,做到释法明理、法理相融,引导纳税人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提升税法遵从度。

  多措并举推动《条例》在税务稽查领域落地生效

  强化税务稽查执法监督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措并举、久久为功,切实将《条例》要求转化为稽查执法的实际行动,推动税务稽查执法提质增效。

  (一)深化学习培训,增强监督意识

  学习贯彻《条例》是当前税务稽查部门的重要任务,也是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稽查执法效能的题中应有之义。税务稽查干部要深入学习领会《条例》精神,重点掌握《条例》中与税务稽查密切相关的监督范围、监督方式、责任追究等条款,深刻理解《条例》的精神实质和实践要求,不断增强法治意识和监督意识,提高规范执法、接受监督的自觉性。

  (二)结合稽查实际,细化落实举措

  立足税务稽查工作实际,将《条例》要求细化为具体举措,推动《条例》落地见效。一是全面梳理税务稽查执法流程,查找执法环节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风险点,制定针对性改进和内控措施,持续规范执法行为。二是结合“以数治税”改革,优化稽查监督方式,依托税务大数据平台,建立健全稽查执法监督信息化体系,实现对稽查执法全过程的动态监督、精准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中的问题。三是推行稽查执法清单化管理,结合《条例》要求和稽查实际,制定稽查执法权责清单,明确执法内容、执法标准、监督重点,让稽查执法和监督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三)严格执法责任,强化责任追究

  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条例》的明确要求,也是规范税务稽查执法的重要保障。一是健全执法责任制体系,明确稽查部门、稽查干部的执法职责,将执法责任分解到岗、落实到人,形成“谁执法、谁负责,谁过错、谁担责”的工作机制。二是完善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将《条例》落实情况、执法规范情况、监督整改情况等纳入稽查执法评议考核内容,督促稽查干部依法履职、规范执法。三是强化责任追究,对稽查执法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违反《条例》要求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切实维护执法监督的严肃性。

  (四)强化督察内审,完善监督机制

  进一步强化税务督察内审工作,构建全方位、常态化的执法监督机制。一是加强日常监督,定期对稽查案件办理、执法程序落实、执法文书规范等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二是开展专项督察,针对《条例》重点监督内容和稽查执法中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督察,聚焦虚开发票、偷逃骗税等重点领域,以及执法不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加大督察力度,确保问题及时发现、有效整改。三是完善内控机制,加强对稽查执法的内部监控,规范稽查各环节权力运行管理,防范执法风险和廉政风险。同时,主动接受外部监督,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形成内外协同、上下联动的监督合力。

  (五)加强宣传辅导,营造良好环境

  落实《条例》要求不仅需要稽查干部严格执行,还需要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监督。一方面,加强内部宣传,引导稽查干部深刻认识《条例》实施的重要意义,增强规范执法、接受监督意识,自觉将《条例》要求融入稽查工作全过程。另一方面,加强对外宣传,结合税收宣传月等活动,通过多种渠道向纳税人宣传解读《条例》要求,让纳税人了解稽查执法的监督流程和权利保障措施,增强纳税人的法治意识和维权意识,引导纳税人依法经营、诚信纳税,营造“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税收法治环境。

  《条例》的实施为规范税务稽查执法提供了新的机遇。税务稽查部门要以此为契机,进一步牢固树立法治意识、监督意识和责任意识,以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核心,以强化执法监督为保障,不断提升税务稽查执法质效,严厉打击涉税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税收秩序和国家税收安全,为高质量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税务实践贡献稽查力量。

  (作者系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制度处处长)


税率查询.png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平台。文章及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相关推荐

  • 境外上市架构选择:红筹,拆不拆

    在当前环境下,红筹架构并未被监管机构否定,但其存在与解释的成本确在上升。因此,“要不要拆”的决策关键,在于结合监管动态进行个案权衡,是在既有架构上承担更高的解释成本,还是通过结构重塑换取确定性。对于不同企业,答案可能截然不同。

  •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误区详解

    对于连续性的学历(学位)教育,升学衔接期间属于子女教育期间,可以申报扣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只要更改当前受教育阶段的结束时间和就读学校就可以了。但本科毕业之后,准备考研究生的期间,由于其未实际参与全日制学历教育,尚未取得研究生学籍,父母不可以扣除子女教…

  • 关于中国“十五五”期间税制改革的初步探讨

    就已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税种而言,税制需进一步完善、税法需修改的,也应及时修改,如个人所得税法。有些过去在特定情况下设立的税种已逐渐失去其存在的意义,可考虑并入相关税种或取消,如烟叶税;有些新的税种则应根据需要设立,如社会保险税。

  • 增值税法适用谈(之三)——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施工企业税务处理面临的调整

    增值税法配套政策对建筑施工经营的计税方法与开票规则等作出了多项调整,建筑施工企业应加强学习,准确适用简易计税等新规定。

  • 增值税法适用谈(之二)——注意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和差额征税的管理变化

    增值税法及配套政策施行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和差额征税纳入增值税优惠政策事项,相关纳税人需要全面学习、准确理解有关规定,以及时享受政策利好、避免错误适用。

  • 增值税差额纳税发票开具和纳税申报详解

    增值税差额纳税存在两种方式:一是按照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二是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

热门文章
1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相关79个办税问答(上)
2
出口退税热点问题解答
3
对构建“税费皆重”格局的思考
4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相关55个办税问答【上】
5
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政策问答(一)
6
数字经济税收“双支柱”问答:支柱二GloBE规则十五问
7
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环保税申报事项与问题解答
8
2022年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关注这些新变化
热门视频 更多
热门文章
1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相关79个办税问答(上)
2
出口退税热点问题解答
3
对构建“税费皆重”格局的思考
推动税务稽查执法提质增效
中国税务报
税务稽查是行政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对于税务稽查工作具有指导和约束作用。
 

  税务稽查是行政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对于税务稽查工作具有指导和约束作用。税务稽查部门必须深刻领会《条例》精神,精准把握《条例》要求,将其全面融入税务稽查执法全过程、各环节,以规范执法提升稽查质效。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行政执法领域的一件大事,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举措。税务稽查身处税收执法一线,肩负着打击涉税违法行为、维护税收秩序、保障国家税收安全的重要职责,必须深刻领会《条例》精神,精准把握《条例》要求,将其全面融入税务稽查执法全过程、各环节,以严格监督倒逼规范执法,以规范执法提升稽查质效,为推进税收治理现代化筑牢法治根基。

  深刻领会《条例》出台的背景、意义与核心内容

  当前,我国法治政府建设进入攻坚阶段,但行政执法领域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比如,部分执法行为不规范、程序不严谨,部分执法自由裁量权行使不规范,执法不作为、乱作为等现象偶有发生。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行政执法公信力,也损害了群众和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为破解这些难题,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国务院制定出台《条例》,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提供了明确的制度依据。

  从税务稽查领域来看,随着税收征管改革不断深化,“以数治税”全面推进,涉税违法行为呈现出隐蔽化、智能化、跨区域化等新特点,税务稽查执法面临的形势更加复杂,对执法规范性、专业性提出了更高要求。《条例》的出台恰逢其时,为规范税务稽查执法行为、强化税务稽查执法监督、防范税务稽查执法风险提供了有力支撑。

  《条例》共七章四十四条,涵盖行政执法监督总体要求、监督范围、监督方式、监督程序、责任追究等内容,核心要点可概括为三个方面。

  一是明确监督主体与原则。《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派出机关和下级人民政府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行政执法工作开展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承担具体监督事务。监督工作坚持党的领导、以人民为中心,遵循规范与指导并重、预防与纠错并重、监督与保障并重的原则。

  二是明确监督范围与重点。《条例》明确了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包括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行政执法人员资质、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执法制度落实等方面,重点监督内容包括: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执法决定是否违法或者明显不当,是否存在有案不立、推诿扯皮、以罚代管等执法不作为、乱作为行为,是否存在简单粗暴等不文明执法行为。

  三是明确监督方式与程序。《条例》要求,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综合运用日常监督、重点监督、专项监督等方式,采取执法案卷评查、执法质效评议、问卷调查、实地调研等措施开展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同时,《条例》明确了监督程序,规范了监督线索处置、整改落实、结果运用等环节,确保监督工作有序开展、取得实效。

  精准把握《条例》对税务稽查执法的具体要求

  税务稽查作为行政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对其具有直接的指导和约束作用。对税务稽查工作而言,《条例》对行政执法的要求可以归纳为四个方面。

  (一)坚持合法执法,筑牢稽查法治根基

  《条例》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确保执法主体合法、执法人员合格、执法程序正当、执法依据准确。这一要求贯穿税务稽查执法全过程,是税务稽查工作的生命线。

  在执法主体方面,税务稽查执法必须由具备法定权限的稽查局实施,严格按照《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明确的职责开展工作,不得超越权限执法、违规异地执法。

  在执法人员方面,稽查干部必须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持证上岗、亮证执法,严格遵守执法人员行为规范,不得有泄露案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

  在执法程序方面,必须严格落实案源、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规范调取账簿资料、询问、查询存款账户、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执法环节,做到程序合法、证据确凿。

  在执法依据方面,必须严格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开展稽查工作,准确适用法律法规,确保定性准确、处罚有据、裁量适当,坚决杜绝执法随意性。

  (二)坚持规范执法,压缩自由裁量空间

  《条例》强调,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行政执法制度,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范执法行为。这对税务稽查执法的规范化提出了更高要求。

  一是严格落实“三项制度”。在行政执法公示方面,应当依法公示稽查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流程、执法依据、监督方式等信息,依法公示行政处罚结果,让税务稽查在阳光下运行。在执法全过程记录方面,应当通过文字、音像等形式,对案件办理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过程进行记录,确保执法过程可追溯、可监督。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方面,对案情复杂、涉案金额较大、社会影响较大的稽查案件,必须经法制审核合格后方可作出执法决定,确保程序正当,防范执法风险。

  二是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结合税收征管实际,进一步完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明确不同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裁量幅度,细化裁量情形,推动部分处罚事项裁量基准全国统一,杜绝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等问题。比如,对偷税行为的处罚,要严格按照偷税数额、比例、情节等因素,准确适用裁量基准,既依法严厉打击涉税违法行为,也充分考虑纳税人的主观过错、认缴认罚等情形,做到宽严相济、过罚相当。

  (三)坚持公正执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条例》明确,行政执法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税务稽查执法作为维护税收公平的重要手段,必须始终坚持公正执法,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一方面,要坚持一视同仁,对不同所有制类型、不同规模的纳税人平等对待,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不搞“法外开恩”,坚决打击虚开发票、偷逃骗税等涉税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税收征管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另一方面,在稽查执法过程中,要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保障纳税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法定权利,认真听取纳税人的意见和诉求,并依法予以回应;严格区分主观恶意违法与过失违规行为,避免过度执法,确保执法行为既合法合规,又合情合理,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四)坚持高效执法,提升稽查执法效能

  《条例》注重提升行政执法质效,要求行政执法机关优化执法流程、提高执法效率,避免执法不作为、慢作为。税务稽查执法要立足“以数治税”改革方向,在规范执法的基础上,不断提升执法效率,减轻纳税人负担,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要依托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优化稽查案源管理手段和机制,打破数据壁垒、聚合数据资源,精准识别涉税风险,实现“精准选案、靶向检查”,减少对守法企业的干扰,做到“无事不扰、有疑必查”。要优化稽查办案流程,实行靶向检查制度、类案审理参考制度等,进一步压缩办案时限,提升案件查办效率,确保涉税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查处,国家税收利益得到有效维护。要深入推行税务稽查“说理式执法”,在规范执法中兼顾法理情,做到释法明理、法理相融,引导纳税人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提升税法遵从度。

  多措并举推动《条例》在税务稽查领域落地生效

  强化税务稽查执法监督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措并举、久久为功,切实将《条例》要求转化为稽查执法的实际行动,推动税务稽查执法提质增效。

  (一)深化学习培训,增强监督意识

  学习贯彻《条例》是当前税务稽查部门的重要任务,也是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稽查执法效能的题中应有之义。税务稽查干部要深入学习领会《条例》精神,重点掌握《条例》中与税务稽查密切相关的监督范围、监督方式、责任追究等条款,深刻理解《条例》的精神实质和实践要求,不断增强法治意识和监督意识,提高规范执法、接受监督的自觉性。

  (二)结合稽查实际,细化落实举措

  立足税务稽查工作实际,将《条例》要求细化为具体举措,推动《条例》落地见效。一是全面梳理税务稽查执法流程,查找执法环节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风险点,制定针对性改进和内控措施,持续规范执法行为。二是结合“以数治税”改革,优化稽查监督方式,依托税务大数据平台,建立健全稽查执法监督信息化体系,实现对稽查执法全过程的动态监督、精准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中的问题。三是推行稽查执法清单化管理,结合《条例》要求和稽查实际,制定稽查执法权责清单,明确执法内容、执法标准、监督重点,让稽查执法和监督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三)严格执法责任,强化责任追究

  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条例》的明确要求,也是规范税务稽查执法的重要保障。一是健全执法责任制体系,明确稽查部门、稽查干部的执法职责,将执法责任分解到岗、落实到人,形成“谁执法、谁负责,谁过错、谁担责”的工作机制。二是完善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将《条例》落实情况、执法规范情况、监督整改情况等纳入稽查执法评议考核内容,督促稽查干部依法履职、规范执法。三是强化责任追究,对稽查执法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违反《条例》要求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切实维护执法监督的严肃性。

  (四)强化督察内审,完善监督机制

  进一步强化税务督察内审工作,构建全方位、常态化的执法监督机制。一是加强日常监督,定期对稽查案件办理、执法程序落实、执法文书规范等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二是开展专项督察,针对《条例》重点监督内容和稽查执法中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督察,聚焦虚开发票、偷逃骗税等重点领域,以及执法不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加大督察力度,确保问题及时发现、有效整改。三是完善内控机制,加强对稽查执法的内部监控,规范稽查各环节权力运行管理,防范执法风险和廉政风险。同时,主动接受外部监督,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形成内外协同、上下联动的监督合力。

  (五)加强宣传辅导,营造良好环境

  落实《条例》要求不仅需要稽查干部严格执行,还需要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监督。一方面,加强内部宣传,引导稽查干部深刻认识《条例》实施的重要意义,增强规范执法、接受监督意识,自觉将《条例》要求融入稽查工作全过程。另一方面,加强对外宣传,结合税收宣传月等活动,通过多种渠道向纳税人宣传解读《条例》要求,让纳税人了解稽查执法的监督流程和权利保障措施,增强纳税人的法治意识和维权意识,引导纳税人依法经营、诚信纳税,营造“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税收法治环境。

  《条例》的实施为规范税务稽查执法提供了新的机遇。税务稽查部门要以此为契机,进一步牢固树立法治意识、监督意识和责任意识,以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核心,以强化执法监督为保障,不断提升税务稽查执法质效,严厉打击涉税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税收秩序和国家税收安全,为高质量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税务实践贡献稽查力量。

  (作者系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制度处处长)


税率查询.png

热门推荐
境外上市架构选择:红筹,拆不拆
在当前环境下,红筹架构并未被监管机构否定,但其存在与解释的成本确在上升。因此,“要不要拆”的决策关键,在于结合监管动态进行个案权衡,是在既有架构上承担更高的解释成本,还是通过结构重塑换取确定性。对于不同企业,答案可能截然不同。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误区详解
对于连续性的学历(学位)教育,升学衔接期间属于子女教育期间,可以申报扣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只要更改当前受教育阶段的结束时间和就读学校就可以了。但本科毕业之后,准备考研究生的期间,由于其未实际参与全日制学历教育,尚未取得研究生学籍,父母不可以扣除子女教…
关于中国“十五五”期间税制改革的初步探讨
就已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税种而言,税制需进一步完善、税法需修改的,也应及时修改,如个人所得税法。有些过去在特定情况下设立的税种已逐渐失去其存在的意义,可考虑并入相关税种或取消,如烟叶税;有些新的税种则应根据需要设立,如社会保险税。
增值税法适用谈(之三)——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施工企业税务处理面临的调整
增值税法配套政策对建筑施工经营的计税方法与开票规则等作出了多项调整,建筑施工企业应加强学习,准确适用简易计税等新规定。
增值税法适用谈(之二)——注意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和差额征税的管理变化
增值税法及配套政策施行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和差额征税纳入增值税优惠政策事项,相关纳税人需要全面学习、准确理解有关规定,以及时享受政策利好、避免错误适用。
增值税差额纳税发票开具和纳税申报详解
增值税差额纳税存在两种方式:一是按照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二是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
© 2002-2021 Taxrefund.com.cn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