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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适应增值税制度环境的优化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潘忠志

纳税人应加强对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学习与理解,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完善内部税务合规管理,有效防控税务风险,共同促进经营环境的持续优化与经济健康发展。

  纳税人应加强对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学习与理解,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完善内部税务合规管理,有效防控税务风险,共同促进经营环境的持续优化与经济健康发展。

  2025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对外发布,并于2026年1月1日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同步施行。

  作为我国税收体系中的第一大税种,增值税的立法在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强化纳税人权益保护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是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在保持现行基本税制框架的同时,对部分规定进行了优化完善。

  增强增值税制度的稳定性

  增值税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长期以“暂行条例”形式运行,虽历经多次重要改革,但其法律层级的局限性始终存在。增值税法和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并非简单的形式提升,而是从根本上提升了增值税制度的稳定性、权威性和可预期性,为广大纳税人的各项经营业务提供了明确的法律遵循和依据。

  以往基于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诸多如免征增值税项目等税收优惠政策安排,此次被系统性地梳理、整合并明确写入法律文本。这一税收优惠法定化的进程,有助于增强制度的稳定性和透明度,为经营主体提供更为清晰、可预期的政策依据。以笔者所在的吉林省为例,这种制度层面的稳定性,对正处于转型升级关键阶段的众多传统制造企业而言十分重要,能够让企业在谋划中长期技术改造、绿色转型或数字化投入时,对相关税收政策的适用形成更稳定的预期,从而更好地评估投入产出、规划资金安排,为推进转型升级提供有利的制度条件。

  界定应税交易和纳税人相关事项

  增值税法和实施条例对增值税的核心要素开展了系统性梳理与细化,其中两点变化尤为值得关注。

  应税交易范围的整合与明晰。增值税法将原“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统一归类为“服务”,消除了长期以来因分类模糊导致的适用争议。对“视同销售”情形的规定更为严谨和成体系,将原来的8种视同销售的情形精简为3种,其他情形不再直接视同销售,而要根据实际交易情况判断,同时要求按市场价格核定销售额,强调按经济实质征税。企业应注重判断交易是否真正具有经济价值,并关注无偿转让金融商品等新增项目的税务处理,推动税务管理更贴合实际业务实质。

  纳税人身份与管辖权的界定。在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背景下,围绕“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这一核心连接点,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对跨境提供服务、无形资产使用等交易的税收管辖权划分更为清晰。例如,实施条例第一章第四条明确规定了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的三种情形。部分从事软件外包、跨境技术服务的企业,需重新审视其业务模式,准确判定纳税义务发生地,妥善处理由于不同国家税收管辖权规则的差异与重叠而带来的潜在双重征税风险。

  彰显减负导向与简化征管理念

  增值税法和实施条例颁布实施后,留抵退税制度作为一项长期稳定的法定制度得以确立,这是我国增值税制度进一步规范化、法治化的重要体现。将留抵退税由阶段性政策上升为法律层面的制度安排,有助于使符合条件的企业依法对留抵税额的后续处理形成明确、可持续的预期。该制度在缓解企业阶段性资金压力、支持实体经济健康发展方面具有积极作用,尤其对固定资产投资较大、运营周期较长的行业,以及处于成长期、研发投入较大的企业,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改善其现金流状况。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享受留抵退税政策必须以规范的财务会计核算和良好的纳税信用为基础。相关企业应持续加强内部税务管理与合规建设,确保符合政策适用条件,切实将制度红利转化为发展动力。

  增值税法和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预示着更加规范、透明、可预期的增值税制度环境正在形成。对纳税人而言,这既意味着更稳定的制度保障和更清晰的规则指引,也意味着更严格的合规要求和更专业的管理挑战。纳税人应加强对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学习与理解,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纳税人不能将税务管理视为被动地履行遵从义务,而应将其提升至主动的战略管理高度,进一步完善内部税务合规管理,推动业财税深度融合,将税务合规前置到业务决策环节,利用技术手段提升税务处理的效率和准确性,有效防控税务风险,共同促进经营环境的持续优化与经济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东北电力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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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单位:东北电力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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