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产业作为长春市的支柱产业,2025年前三季度产值达3299.3亿元,产业竞争力稳步提升
汽车产业作为长春市的支柱产业,2025年前三季度产值达3299.3亿元,产业竞争力稳步提升。在汽车产业发展中,部分汽车制造企业能够依据政府的产业支持政策,获取各类政府补助。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在风险核查时发现,一些汽车制造企业因政策理解偏差,将不符合条件的政府补助资金计入不征税收入,或将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资产折旧(摊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造成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做法:设置指标筛查风险
为帮助企业在税务上合规处理政府补助收入,长春市税务局编制《关于企业取得政府补助收入自查工作指引》,列明常见风险点和相关政策依据。尽管如此,一些汽车企业依然在政府补助收入的处理上出现问题。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基于此,长春市税务局运用税务大数据,精准应用企业递延收益变动率、不征税收入对应支出是否进行纳税调增等关键风险指标来筛查企业税务风险。当企业递延收益变动率超过60%且申报了不征税收入,但其对应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资产折旧(摊销)未进行纳税调增时,企业可能存在税务风险。
症结:缺少关键证据资料
M公司是一家汽车制造企业,2024年收到一笔大额政府补助资金,专项用于企业研发项目。M公司在收到政府补助资金时,会计上确认递延收益,税务上申报为不征税收入。税务部门依据M公司填报的纳税申报数据与企业财务报表、第三方信息(如财政补助台账)比对发现,M公司的递延收益变动率超过60%,且申报了不征税收入,但其不征税收入对应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未进行纳税调增,存在税务风险。
税务部门进一步对M公司的不征税收入进行核查,并与财政、发改、科技、商务、工信、经合等六部门沟通,获取2024年度接受政府补助企业的有关信息进行比对分析,发现M公司的政府补助资金,是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税务部门要求M公司出具相应的资金拨付文件等资料,但M公司无法出具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也无法提供财政部门对该资金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要求。据此,M公司取得的政府补助资金,不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针对M公司的风险疑点,税务部门对M公司进行纳税辅导,督促企业更正申报、补缴税款及滞纳金。最终,M公司补缴企业所得税5380.53万元、滞纳金2164.36万元。
建议:准确区分补助性质
企业在获取政府补助资金时,要准确区分补助性质,判断补助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等规定,企业获得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需要严格参照政策规定处理,对于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补助资金,应及时申报纳税。
对于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政府补助,企业要严格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处理,单独核算补助资金及支出,妥善留存资金拨付文件、资金管理办法、支出凭证等资料,以备税务部门核查。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在收到政府补助资金的当期就应进行纳税申报,避免因延迟申报而产生滞纳金或罚款。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长春新区税务局)

买单出口”模式下,跨境电商企业在出口货物申报时通常委托代理公司或者外贸综合服务公司等提供服务,利用第三方公司具有进出口资质的主体作为“生产销售单位”和“境内发货人”进行填报,获取报关单等出口凭证,该贸易模式因实际出口方与申报出口方不一致存在违法风险。
核查结果显示,企业房土两税申报中断的原因是曾经发生了政策性搬迁活动。从申报数据看,该企业生产运营已恢复至正常状态,为什么企业却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搬迁补偿收入?是搬迁工作仍未结束,还是另有隐情?
笔者提醒,企业在会计处理时,应结合业务实质仔细甄别费用性质,按费用类别分别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其他应付款等会计科目,或用于冲减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等,避免产生税务风险。
我国法律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支付个人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但对执行自然人金钱给付判决时“支付方是否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已代扣税款能否从判决金额中核减”未予明确,司法实践中处理不一,存在税款流失风险。
汽车产业作为长春市的支柱产业,2025年前三季度产值达3299.3亿元,产业竞争力稳步提升。在汽车产业发展中,部分汽车制造企业能够依据政府的产业支持政策,获取各类政府补助。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在风险核查时发现,一些汽车制造企业因政策理解偏差,将不符合条件的政府补助资金计入不征税收入,或将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资产折旧(摊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造成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做法:设置指标筛查风险
为帮助企业在税务上合规处理政府补助收入,长春市税务局编制《关于企业取得政府补助收入自查工作指引》,列明常见风险点和相关政策依据。尽管如此,一些汽车企业依然在政府补助收入的处理上出现问题。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基于此,长春市税务局运用税务大数据,精准应用企业递延收益变动率、不征税收入对应支出是否进行纳税调增等关键风险指标来筛查企业税务风险。当企业递延收益变动率超过60%且申报了不征税收入,但其对应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资产折旧(摊销)未进行纳税调增时,企业可能存在税务风险。
症结:缺少关键证据资料
M公司是一家汽车制造企业,2024年收到一笔大额政府补助资金,专项用于企业研发项目。M公司在收到政府补助资金时,会计上确认递延收益,税务上申报为不征税收入。税务部门依据M公司填报的纳税申报数据与企业财务报表、第三方信息(如财政补助台账)比对发现,M公司的递延收益变动率超过60%,且申报了不征税收入,但其不征税收入对应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未进行纳税调增,存在税务风险。
税务部门进一步对M公司的不征税收入进行核查,并与财政、发改、科技、商务、工信、经合等六部门沟通,获取2024年度接受政府补助企业的有关信息进行比对分析,发现M公司的政府补助资金,是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税务部门要求M公司出具相应的资金拨付文件等资料,但M公司无法出具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也无法提供财政部门对该资金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要求。据此,M公司取得的政府补助资金,不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针对M公司的风险疑点,税务部门对M公司进行纳税辅导,督促企业更正申报、补缴税款及滞纳金。最终,M公司补缴企业所得税5380.53万元、滞纳金2164.36万元。
建议:准确区分补助性质
企业在获取政府补助资金时,要准确区分补助性质,判断补助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等规定,企业获得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需要严格参照政策规定处理,对于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补助资金,应及时申报纳税。
对于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政府补助,企业要严格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处理,单独核算补助资金及支出,妥善留存资金拨付文件、资金管理办法、支出凭证等资料,以备税务部门核查。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在收到政府补助资金的当期就应进行纳税申报,避免因延迟申报而产生滞纳金或罚款。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长春新区税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