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最新动态 > 财税干货
分享
产业目录已“上新”,合规享受优惠要“上心”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阚歆旸

2月1日,《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5年版)》(以下简称2025年版《鼓励目录》)开始施行。

  2月1日,《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5年版)》(以下简称2025年版《鼓励目录》)开始施行。2025年版《鼓励目录》延续了2022年版的结构,包括两部分:一是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以下简称全国目录),适用于全国;二是中西部等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以下简称地区目录),适用于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以及海南省。2025年版《鼓励目录》总条目1679条,与2022年版相比净增加205条,修改303条。

  行业上,鼓励投资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

  “本次目录修订持续鼓励引导外资投向先进制造业。”商务部有关负责人公开表示,全国目录继续将制造业作为鼓励外商投资的重点方向。新增核酸类药物的开发生产,零磁医学装备的研发与生产,智能检测装备和仪器制造,高速摄像机研发生产,智慧能源管控系统和相关计量、检测、监测设备的开发生产,船舶、深海用水下作业机器人设计研发制造,燃气发电机关键设备制造,机器人关键基础部件的开发制造等内容。

  记者注意到,2025年版《鼓励目录》积极鼓励引导外资投向现代服务业。全国目录新增新材料共性技术平台或服务平台运营、现代高端航运服务、虚拟电厂运营及相关技术研发等内容。同时,全国目录积极支持全面提振服务消费,将宠物医院和宠物美容服务,体育旅游服务,旅行社经营,露营产业咨询、规划设计和运营服务,民宿设计、品牌开发和运营服务,物业服务,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等更多服务消费条目纳入鼓励范围。

  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对外经济研究所发达经济体研究室副主任、研究员原倩撰文表示,从供给侧看,修订扩大《鼓励目录》,有利于将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纳入鼓励范围,吸引全球创新要素,通过深化国际投资合作,实现中外企业优势互补。从需求侧看,修订扩大《鼓励目录》,有利于引导外资企业更好满足我国不断升级的医疗健康、养老服务等需求,改善民生福祉、进一步扩大内需。

  地区上,鼓励投资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和海南省

  2025年版《鼓励目录》总条目1679条,与2022年版相比,净增加205条,修改303条。其中,全国目录共619条,增加100条,修改131条;地区目录共1060条,增加105条,修改172条。

  商务部有关负责人表示,结合各地资源禀赋和产业优势,因地制宜进一步增加了地区条目。如辽宁省新增邮轮旅游产品经营服务,黑龙江省新增冰雪装备研发制造,河南省新增高端化智能化起重工程机械及零部件研发生产,海南省新增海洋环境治理、生态修复及生态示范工程建设,重庆市新增适用于丘陵山区的中小型农机研发制造,贵州省新增算力基础软硬件研发生产,青海省新增风力发电场运营等。

  原倩撰文表示,在利用外资方面,2025年版《鼓励目录》注重发挥中西部、东北等地区在机械装备制造、能源资源开发、交通物流运输以及特色资源禀赋等方面利用外资的比较优势,通过有序引导外资投向这些地区,更好平衡沿海与内陆、东部与中西部、东北地区之间的外商投资布局。通过更大力度吸引外商投资,促进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民生就业和产业转型升级。

  “符合条件的外商在西部地区和海南自贸港投资《鼓励目录》内的行业领域,可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六盘水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科科长熊贵标提示,外商投资西部地区和海南自贸港,欲享受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优惠,需要满足在西部地区或海南自贸港实质经营、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不低于60%等要求。

  享受优惠必须满足前提条件

  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除可以享受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外,还可以享受两项主要税收优惠:一是境外投资者以境内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被投资企业从事的产业属于《鼓励目录》的全国目录,且符合相关条件,可享受税收抵免优惠。二是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产品外,免征关税。

  永大财税研究院院长嵇峰介绍,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8号)规定,境外投资者以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2025年1月1日—2028年12月31日,用于境内直接投资且符合条件的,可按照投资额的10%抵免境外投资者当年的应纳税额,当年不足抵免的准予向以后结转。“在境外投资者境内再投资期限内,被投资企业从事的产业,须被纳入全国目录。”嵇峰说。

  除行业导向外,境外投资者享受税收抵免优惠还需满足利润来源、投资方式、持有期限、支付方式等要求。嵇峰提醒,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须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投资方式的选择上,须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境内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同时,境外投资者境内再投资需连续持有至少5年(60个月)。

  “支付方式也是需要外资企业注意的。”嵇峰表示,境外投资者用于境内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境外投资者用于境内直接投资的利润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资产所有权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在直接投资前,不得由其他企业、个人代为持有或临时持有。

  上海海关学院教师王永亮介绍,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等规定,对《鼓励目录》范围内的外商投资,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等,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产品外,免征关税。按照惯例,海关总署会发布执行《鼓励目录》的配套公告,审批事项按照有关公告实施。王永亮提醒,经批准免征关税进口的设备属于海关监管货物,在规定的监管年限内未经海关批准不得擅自处置。若违反规定擅自实施抵押、质押、移作他用等行为,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海关可处以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平台。文章及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相关推荐

  • 关注!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

    近日,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以下简称增值税新政),进一步提升增值税纳税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6号,以下简称《…

  • 增值税法配套文件重磅发布

    此次密集发布的增值税法配套文件内容丰富,在大体延续原有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实践在征管细节层面进行了诸多优化和调整。对纳税人而言,在享受政策延续的确定性红利同时,也应密切关注若干关键调整可能带来的合规要求升级(例如长期资产的进项税额抵扣处理、出口退税收汇管…

  • 增值税法落地:出口退(免)税政策重塑与管理升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以下简称“财税11号公告”)第一条将“出口货物和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合并为“出口业务”,形成了统一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政策框架。

  • 《增值税法》重塑出口退税(三):报关和离境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一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政策;根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货物,以及国务院规定的…

  • 企业产生不同应税大气污染物:按污染当量数综合排序后计算环保税

    环境保护税对于约束市场排污行为、保护绿色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是税务监管的重要领域。

  • 完善财税政策 支持加快建设贸易强国

    聚焦服务、数字、绿色等贸易业态创新,应进一步完善财税政策,协同贸易、金融、产业政策,健全加快建设贸易强国的制度支撑和政策支持体系。

热门文章
1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相关79个办税问答(上)
2
出口退税热点问题解答
3
对构建“税费皆重”格局的思考
4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相关55个办税问答【上】
5
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政策问答(一)
6
数字经济税收“双支柱”问答:支柱二GloBE规则十五问
7
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环保税申报事项与问题解答
8
2022年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关注这些新变化
热门视频 更多
热门文章
1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相关79个办税问答(上)
2
出口退税热点问题解答
3
对构建“税费皆重”格局的思考
产业目录已“上新”,合规享受优惠要“上心”
中国税务报
2月1日,《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5年版)》(以下简称2025年版《鼓励目录》)开始施行。
 

  2月1日,《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5年版)》(以下简称2025年版《鼓励目录》)开始施行。2025年版《鼓励目录》延续了2022年版的结构,包括两部分:一是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以下简称全国目录),适用于全国;二是中西部等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以下简称地区目录),适用于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以及海南省。2025年版《鼓励目录》总条目1679条,与2022年版相比净增加205条,修改303条。

  行业上,鼓励投资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

  “本次目录修订持续鼓励引导外资投向先进制造业。”商务部有关负责人公开表示,全国目录继续将制造业作为鼓励外商投资的重点方向。新增核酸类药物的开发生产,零磁医学装备的研发与生产,智能检测装备和仪器制造,高速摄像机研发生产,智慧能源管控系统和相关计量、检测、监测设备的开发生产,船舶、深海用水下作业机器人设计研发制造,燃气发电机关键设备制造,机器人关键基础部件的开发制造等内容。

  记者注意到,2025年版《鼓励目录》积极鼓励引导外资投向现代服务业。全国目录新增新材料共性技术平台或服务平台运营、现代高端航运服务、虚拟电厂运营及相关技术研发等内容。同时,全国目录积极支持全面提振服务消费,将宠物医院和宠物美容服务,体育旅游服务,旅行社经营,露营产业咨询、规划设计和运营服务,民宿设计、品牌开发和运营服务,物业服务,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等更多服务消费条目纳入鼓励范围。

  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对外经济研究所发达经济体研究室副主任、研究员原倩撰文表示,从供给侧看,修订扩大《鼓励目录》,有利于将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纳入鼓励范围,吸引全球创新要素,通过深化国际投资合作,实现中外企业优势互补。从需求侧看,修订扩大《鼓励目录》,有利于引导外资企业更好满足我国不断升级的医疗健康、养老服务等需求,改善民生福祉、进一步扩大内需。

  地区上,鼓励投资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和海南省

  2025年版《鼓励目录》总条目1679条,与2022年版相比,净增加205条,修改303条。其中,全国目录共619条,增加100条,修改131条;地区目录共1060条,增加105条,修改172条。

  商务部有关负责人表示,结合各地资源禀赋和产业优势,因地制宜进一步增加了地区条目。如辽宁省新增邮轮旅游产品经营服务,黑龙江省新增冰雪装备研发制造,河南省新增高端化智能化起重工程机械及零部件研发生产,海南省新增海洋环境治理、生态修复及生态示范工程建设,重庆市新增适用于丘陵山区的中小型农机研发制造,贵州省新增算力基础软硬件研发生产,青海省新增风力发电场运营等。

  原倩撰文表示,在利用外资方面,2025年版《鼓励目录》注重发挥中西部、东北等地区在机械装备制造、能源资源开发、交通物流运输以及特色资源禀赋等方面利用外资的比较优势,通过有序引导外资投向这些地区,更好平衡沿海与内陆、东部与中西部、东北地区之间的外商投资布局。通过更大力度吸引外商投资,促进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民生就业和产业转型升级。

  “符合条件的外商在西部地区和海南自贸港投资《鼓励目录》内的行业领域,可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六盘水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科科长熊贵标提示,外商投资西部地区和海南自贸港,欲享受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优惠,需要满足在西部地区或海南自贸港实质经营、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不低于60%等要求。

  享受优惠必须满足前提条件

  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除可以享受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外,还可以享受两项主要税收优惠:一是境外投资者以境内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被投资企业从事的产业属于《鼓励目录》的全国目录,且符合相关条件,可享受税收抵免优惠。二是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产品外,免征关税。

  永大财税研究院院长嵇峰介绍,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8号)规定,境外投资者以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2025年1月1日—2028年12月31日,用于境内直接投资且符合条件的,可按照投资额的10%抵免境外投资者当年的应纳税额,当年不足抵免的准予向以后结转。“在境外投资者境内再投资期限内,被投资企业从事的产业,须被纳入全国目录。”嵇峰说。

  除行业导向外,境外投资者享受税收抵免优惠还需满足利润来源、投资方式、持有期限、支付方式等要求。嵇峰提醒,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须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投资方式的选择上,须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境内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同时,境外投资者境内再投资需连续持有至少5年(60个月)。

  “支付方式也是需要外资企业注意的。”嵇峰表示,境外投资者用于境内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境外投资者用于境内直接投资的利润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资产所有权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在直接投资前,不得由其他企业、个人代为持有或临时持有。

  上海海关学院教师王永亮介绍,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等规定,对《鼓励目录》范围内的外商投资,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等,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产品外,免征关税。按照惯例,海关总署会发布执行《鼓励目录》的配套公告,审批事项按照有关公告实施。王永亮提醒,经批准免征关税进口的设备属于海关监管货物,在规定的监管年限内未经海关批准不得擅自处置。若违反规定擅自实施抵押、质押、移作他用等行为,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海关可处以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热门推荐
关注!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
近日,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以下简称增值税新政),进一步提升增值税纳税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6号,以下简称《…
增值税法配套文件重磅发布
此次密集发布的增值税法配套文件内容丰富,在大体延续原有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实践在征管细节层面进行了诸多优化和调整。对纳税人而言,在享受政策延续的确定性红利同时,也应密切关注若干关键调整可能带来的合规要求升级(例如长期资产的进项税额抵扣处理、出口退税收汇管…
增值税法落地:出口退(免)税政策重塑与管理升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以下简称“财税11号公告”)第一条将“出口货物和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合并为“出口业务”,形成了统一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政策框架。
《增值税法》重塑出口退税(三):报关和离境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一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政策;根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货物,以及国务院规定的…
企业产生不同应税大气污染物:按污染当量数综合排序后计算环保税
环境保护税对于约束市场排污行为、保护绿色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是税务监管的重要领域。
完善财税政策 支持加快建设贸易强国
聚焦服务、数字、绿色等贸易业态创新,应进一步完善财税政策,协同贸易、金融、产业政策,健全加快建设贸易强国的制度支撑和政策支持体系。
© 2002-2021 Taxrefund.com.cn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