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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免税政策,释放社保基金红利!最新解读来了
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

此次税收优惠(如免征增值税、印花税及企业所得税)通过降低承接主体的运营成本,直接提升了社保基金的投资回报率,解决了“划转后如何高效运作”的关键问题。三者形成闭环:2017年方案是制度基础,2024年办法是操作规范,本次税收政策则是执行保障,共同构建了从“资本划转…

  9月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税收政策的通知》(下称“财税[2025]26号”),四项免税举措自2024年4月1日起执行。“财税[2025]26号”发布前已缴税款,符合条件的可予以退回。

  受访专家认为,多项免税直接提升了承接主体的净收益空间。未来,社保基金有望成为资本市场长期机构投资者的“压舱石”,推动市场从“短期博弈”向“长期价值”转型。

  4项免税举措提升承接主体净收益空间

  为支持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财税[2025]26号”明确四项免税举措:

  一是对承接主体在运用划转的国有股权和现金收益投资过程中,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是将转让划转的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投资取得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三是承接主体转让划转的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免征承接主体应缴纳的印花税。

  四是对承接主体转让划转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以及运用现金收益买卖证券应缴纳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实行先征后返。

  “财税[2025]26号”所提承接主体,按照国务院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下称《实施方案》)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负责集中持有、管理和运营划转国有股权的国有独资公司或受托对划转国有股权实行专户管理的具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功能的公司等。

  南开大学金融学教授田利辉在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免征增值税和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作为不征税收入,这些税收优惠措施直接提升了承接主体的净收益空间。

  例如,免征增值税(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税)可降低交易成本,使投资收益“颗粒归仓”;印花税减免(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免税)则鼓励承接主体参与非上市股权市场,挖掘高成长性资产;企业所得税不征税(转让收入不计入应税所得)进一步放大了投资收益的实际留存比例。这些措施将显著提高投资回报率,增强承接主体的“投资动力”。

  同时,税收优惠降低了试错成本,鼓励承接主体从传统低风险资产(如国债)转向多元化配置,例如增加权益类资产、REITs或跨境投资,从而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提升收益弹性,真正实现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未来,社保基金有望成为资本市场长期机构投资者的“压舱石”,推动市场从“短期博弈”向“长期价值”转型。

  在田利辉看来,在当前宏观背景下,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出台此政策,除了直接减轻承接主体的税负外,还向市场和社会传递了三重政策信号。

  一是“稳预期”,通过税收支持强化社保基金的长期稳定性,缓解人口老龄化加剧下的养老金支付压力,增强公众对社会保障体系的信心。

  二是“促改革”,表明政府正加速推进国企改革与社保体系联动,推动国有资本从“规模扩张”转向“价值创造”。

  三是“稳市场”,通过降低承接主体的投资成本,间接鼓励其加大对资本市场的配置力度,为A股等市场注入长期资金,稳定市场信心。在经济复苏承压的背景下,此举既体现了对民生保障的优先级,也释放了“以改革促发展”的积极导向。

  构建从“资本划转”到“资本增值”政策框架

  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统筹考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基础上,采取的增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性的重要举措。

  2017年11月,国务院印发《实施方案》,明确要求划转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10%国有股权,用于弥补因实施视同缴费年限政策形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

  随着全国划转工作已基本完成,多数承接主体接收的划转国有股权禁售期已过,开始收取划转股权现金分红且规模逐年增加。为通过运作管理进一步获取收益,去年3月,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三部门印发《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

  《办法》规定,现金收益限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各承接主体是现金收益投资运营的主体。其中,中央层面现金收益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进行投资运营。

  考虑到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经验较为丰富、投资业绩良好,为发挥投资规模效益,《办法》规定,地方层面将不低于上年底累计现金收益的50%,委托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进行投资运营,剩余部分由地方各承接主体在限定范围内(银行存款、一级市场购买国债、对划转企业及其控股企业增资)进行投资运营。

  “此次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直接回应了社保基金‘保值增值’与‘代际公平’的核心矛盾。”田利辉指出,2017年《实施方案》首次提出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旨在弥补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实现国有企业发展成果全民共享;2024年《办法》则明确了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的市场化、专业化运作原则。

  田利辉认为,此次税收优惠(如免征增值税、印花税及企业所得税)通过降低承接主体的运营成本,直接提升了社保基金的投资回报率,解决了“划转后如何高效运作”的关键问题。三者形成闭环:2017年方案是制度基础,2024年办法是操作规范,本次税收政策则是执行保障,共同构建了从“资本划转”到“资本增值”的可持续政策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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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将转让划转的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投资取得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三是承接主体转让划转的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免征承接主体应缴纳的印花税。

  四是对承接主体转让划转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以及运用现金收益买卖证券应缴纳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实行先征后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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