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旨在进一步完善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制度,更好帮助信用主体高效便捷重塑信用。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旨在进一步完善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制度,更好帮助信用主体高效便捷重塑信用。
针对信用修复难点堵点问题,《实施方案》提出十项重点任务。
一是统一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明确“信用中国”网站集中公示各类公共信用信息。
二是完善失信信息分类标准,将失信信息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并明确相应公示期限。
三是明确信用修复申请渠道,“信用中国”网站接受各类需信用主体主动提出的信用修复申请,各地政务服务大厅设置线下服务窗口。
四是简化信用修复申请材料,鼓励行业主管部门通过本部门信息系统直接获取证明材料。
五是压实信用修复办理责任,按照“谁认定、谁修复”原则开展修复工作。
六是明确信用修复办理期限,一般应当自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反馈修复结果。
七是同步更新信用修复结果,依法依规解除相应失信惩戒措施。
八是健全异议申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异议申诉。
九是协同推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企业高效修复信用,保障企业正常经营和后续发展。
十是规范征信机构使用信用信息行为,强化征信业务全流程数据质量管控,提升数据准确性、及时性。
国家发改委:四方面落实完善信用修复制度工作
6月26日上午国家发展改革委召开6月份新闻发布会。国家发展改革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新闻发言人李超介绍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等有关情况。
答记者问
记者:
近日,国常会审议通过《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请问国家发展改革委如何抓好落实,更好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国家发展改革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李超:
市场经济也是信用经济,信用体系是对市场秩序的维护。建立停止公示失信信息、让失信主体退出惩戒措施的信用修复制度,也是给失信主体提供改错自新的机会,从而推动各类经营主体强化法治观念和诚信意识,降低市场交易成本。
对于《实施方案》的落实工作,可以概括为“三个统一、一个规范”。
第一,统一接收。针对部门多头公示失信信息、多头接收企业信用修复申请,造成“多头修复”“重复修复”等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在“信用中国”网站设置入口统一接收各类信用修复申请,再推送给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办理,实现信用修复集成办、高效办。
第二,统一反馈。信用修复涉及多个部门和领域,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与有关部门加强协同联动,推动“信用中国”网站与行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深度联通和信息共享,让信用数据多流动、让信用主体少跑腿。信用修复后,由“信用中国”网站将信用修复结果统一反馈给申请人,并为信用主体提供信用修复决定书下载服务,便利经营主体重塑良好信用。
第三,统一分类。针对此前失信行为种类复杂、对公示期限缺乏统一标准等问题,《实施方案》统一将失信信息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明确修复条件与失信主体的过错程度相匹配,做到轻重适度、过惩相当,避免“轻过重罚”“重过轻罚”,给轻微失信者宽容处理。
第四,规范第三方机构行为。针对一些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信用信息与“信用中国”网站不一致的问题,我们将配合监管部门加强对相关机构的监管,严厉打击有偿删除、公示虚假信息等信用修复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市场监管总局出台《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统一执法标准,强化规范公正执法。新规共17条,重点明确违法所得的计算方式与扣除范围,为基层执法提供清晰依据,自2026年3月20日起施行。
最近某媒体的一篇报道《境外收入的补税追溯期最早可至2017年》再次引发舆论关注,2025年以来,不少税务居民接到税务部门提示和通知,要求自查个人境内外所得并及时进行纳税申报,但补税追溯范围主要为近3年内,以2022年、2023年为主。
增值税法明确只有一档3%征收率,因此中国未来有非常大概率取消5%征收率,把征收率统一至3%。这也符合中国简化税制,简并增值税税率的改革方向,虽然有可能会造成一定的财政收入损失,但是有两方面的正面效果。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旨在进一步完善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制度,更好帮助信用主体高效便捷重塑信用。
针对信用修复难点堵点问题,《实施方案》提出十项重点任务。
一是统一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明确“信用中国”网站集中公示各类公共信用信息。
二是完善失信信息分类标准,将失信信息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并明确相应公示期限。
三是明确信用修复申请渠道,“信用中国”网站接受各类需信用主体主动提出的信用修复申请,各地政务服务大厅设置线下服务窗口。
四是简化信用修复申请材料,鼓励行业主管部门通过本部门信息系统直接获取证明材料。
五是压实信用修复办理责任,按照“谁认定、谁修复”原则开展修复工作。
六是明确信用修复办理期限,一般应当自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反馈修复结果。
七是同步更新信用修复结果,依法依规解除相应失信惩戒措施。
八是健全异议申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异议申诉。
九是协同推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企业高效修复信用,保障企业正常经营和后续发展。
十是规范征信机构使用信用信息行为,强化征信业务全流程数据质量管控,提升数据准确性、及时性。
国家发改委:四方面落实完善信用修复制度工作
6月26日上午国家发展改革委召开6月份新闻发布会。国家发展改革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新闻发言人李超介绍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等有关情况。
答记者问
记者:
近日,国常会审议通过《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请问国家发展改革委如何抓好落实,更好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国家发展改革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李超:
市场经济也是信用经济,信用体系是对市场秩序的维护。建立停止公示失信信息、让失信主体退出惩戒措施的信用修复制度,也是给失信主体提供改错自新的机会,从而推动各类经营主体强化法治观念和诚信意识,降低市场交易成本。
对于《实施方案》的落实工作,可以概括为“三个统一、一个规范”。
第一,统一接收。针对部门多头公示失信信息、多头接收企业信用修复申请,造成“多头修复”“重复修复”等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在“信用中国”网站设置入口统一接收各类信用修复申请,再推送给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办理,实现信用修复集成办、高效办。
第二,统一反馈。信用修复涉及多个部门和领域,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与有关部门加强协同联动,推动“信用中国”网站与行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深度联通和信息共享,让信用数据多流动、让信用主体少跑腿。信用修复后,由“信用中国”网站将信用修复结果统一反馈给申请人,并为信用主体提供信用修复决定书下载服务,便利经营主体重塑良好信用。
第三,统一分类。针对此前失信行为种类复杂、对公示期限缺乏统一标准等问题,《实施方案》统一将失信信息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明确修复条件与失信主体的过错程度相匹配,做到轻重适度、过惩相当,避免“轻过重罚”“重过轻罚”,给轻微失信者宽容处理。
第四,规范第三方机构行为。针对一些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信用信息与“信用中国”网站不一致的问题,我们将配合监管部门加强对相关机构的监管,严厉打击有偿删除、公示虚假信息等信用修复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