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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避税领域重要概念系列解读之九:税收协定:明确税收管辖权的关键“钥匙”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周俊明

税收协定,全称“对所得(和财产)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或安排”,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主权国家(或税收管辖区),为协调相互之间的税收管辖关系和处理有关税务问题,通过谈判缔结的书面协议。

  税收协定,全称“对所得(和财产)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或安排”,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主权国家(或税收管辖区),为协调相互之间的税收管辖关系和处理有关税务问题,通过谈判缔结的书面协议。税收协定的主要作用包括降低跨境纳税人在东道国的税负、提高税收确定性、避免双重征税和通过相互协商机制妥善解决涉税争议等。

  法律效力

  在法律效力上,税收协定优先于国内法。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明确,税收协定与国内法规定不一致的,依照协定办理。在国内执行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系统阐释了税收协定各条款的适用规则。我国对外所签协定有关条款规定与中新协定条款规定一致的,中新协定条文解释规定同样适用于其他协定相同条款的解释及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执行若干问题的公告》进一步规范了常设机构、海运和空运、演艺人员和运动员条款,以及合伙企业适用税收协定等事项。

  主要内容

  税收协定条款主要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适用的范围及有关定义,包括人的范围、税种范围、一般定义、居民、常设机构;第二部分为对所得和财产征税划分的规定以及如何消除双重征税,包括不动产所得、营业利润、国际运输、关联企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等及消除双重征税的方法;第三部分为一些特别规定,包括非歧视待遇、相互协商程序、信息交换、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生效、终止等。

  其中,营业利润条款明确企业在来源国的营业活动只有构成了常设机构,来源国才有征税权,并且仅能就归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征税。常设机构条款与营业利润条款相结合,构成了对来源国营业活动产生的利润划分征税权的基本规则,限制了来源国的征税权。对于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消极所得,税收协定通常设置限制税率,即来源国可以征税,但税率不得超过协定规定的上限。这些条款可以降低来源国国内税法变动带来的影响,提高跨境资本流动的税收确定性。

  关于消除双重征税的方法,我国主要采用抵免法,即对中国居民的境外所得征税时,允许其将在来源国已缴税款中不超过按中国国内税法计算的税额,从中国应纳税额中扣除。部分协定还包括饶让规则,即在来源国享受的减免税优惠,视同已纳税给予抵免。

  实操建议

  目前,我国税收协定网络已经覆盖114个国家和地区,基本涵盖我国对外投资主要目的地以及来华投资主要国家(地区)。笔者建议,从事跨境经营的企业应合规用好税收协定待遇,降低“走出去”涉税风险。

  在实际操作中,“走出去”企业应熟悉投资目的地法律法规,以及我国与其签署的税收协定具体规定,分析判定自身及关联方的税收居民身份,明确是否可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同时,认真梳理跨境业务相关实体所承担的功能、风险,注重合理商业目的,审慎评估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在面临涉税争议时,可与税务机关进行充分沟通,必要时考虑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维护自身合法税收权益。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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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平台。文章及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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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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