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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位一体”强化网红经济涉税合规管理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王宇哲 鞠蔚

厘清导致网红经营者产生涉税违法行为的因素,借助平台报送数据,通过源头建档、分级施策等方式系统性地采取监管措施。

  厘清导致网红经营者产生涉税违法行为的因素,借助平台报送数据,通过源头建档、分级施策等方式系统性地采取监管措施。

  近年来,我国网红经济蓬勃发展。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25年我国网上零售额已突破15.97万亿元,比上年增长8.6%,数千万人将网络主播作为职业。但与此形成对比的是,网红经济领域税收贡献有限,与行业收入规模严重不匹配。税务部门曝光的网红涉税案件显示,一些网红通过用私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转换收入性质适用低税率等方式偷逃税款。结合基层税收征管实际,笔者认为这些违法行为并非个别现象,是该行业出现“高流量低申报”现象的主要原因,监管部门应系统性地采取应对措施。

  网红涉税违法案件存在共同特征

  近年来,税务部门持续曝光了一系列网红和网店偷逃税案件,警示网络主播、网店等平台内经营主体规范经营。案件中的违法行为常常具有共性,集中在通过私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转换收入性质等方面。比如以下几起案件:

  比如,2025年12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曝光网络车评人陈震偷税案件。经查,2021年至2023年,陈震通过隐匿收入、转换收入性质、进行虚假申报等方式,少缴个人所得税118.67万元。稽查部门依法认定其行为构成偷税,对其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47.48万元的处理决定。

  再如,2026年7月10日,税务部门曝光7起网红和网店偷税案件。其中,在许静婉偷税案件中,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经查确定,2021年至2023年,网络主播许静婉在网络平台从事直播带货经营活动,通过私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转换收入性质等方式,少缴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税费共计313.45万元,依法认定其行为构成偷税,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631.96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在网络主播陈旭偷税案件中,拥有百万粉丝的陈旭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申报收入竟然为0元,2023年度也仅缴纳个人所得税几百元。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稽查局查明,2022年至2024年,陈旭在网络平台从事直播带货,通过转换收入性质、进行虚假申报等方式,少缴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税费共计167.46万元,依法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308.69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

  从曝光案件来看,网络主播偷逃税不只发生在薇娅、雪梨等头部网络主播中,也出现在中小微网红和网店经营者中。

  网红产生涉税违法行为的原因

  打击这些涉税违法行为,除了曝光查处案件,还需要铲除其产生的土壤。笔者认为,导致网红涉税违法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网红经济的交易形式虚拟化、多样化、去票据化。网红的收入往往比较零碎、复杂、隐蔽。比如,坑位费多由品牌方对私人账户转账,不开票、不签服务合同。佣金和分成从平台到MCN(多频道网络)机构(为签约网络内容创作者提供内容策划、制作、营销推广、平台对接、粉丝运营等服务)到主播多层结算,实际到账账号往往不在税务登记的账户体系内。打赏分成走虚拟币结算通道,平台代扣部分往往只覆盖“公域打赏”,私域引流成交通常体外循环。探店费、广告植入费以“劳务费”“咨询费”名义走微信、亲属卡等渠道,消费者和品牌方都不索要发票、主播不主动申报,形成无票交易,脱离税务部门监管。

  二是有关主体滥用政策进行系统性套利。比如,将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经营所得,大幅降低税负。这是网红经营中常见的违法形式,操作隐蔽、高度标准化。通常是主播(或通过MCN机构)在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地方注册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无实际办公场所、无雇工、无库存,将本属个人劳务性质的佣金、广告费等放入该空壳主体,套用比较低的应税所得率完税。

  三是以“由平台代扣代缴部分收入”掩盖“私户收入”。一些网红经营者由平台代扣代缴直播平台的打赏和广告分成,呈现给税务部门“依法申报”的记录,但将大量收入通过私户转账隐匿。比如,2026年5月25日营口市税务局曝光的网络主播秦世纪少缴税款案件显示:2022年至2024年,秦世纪在直播平台取得的打赏和广告分成由平台代扣代缴,但将通过网店、粉丝群等渠道取得的收入1573.26万元隐匿于个人账户,少缴税费款62.96万元,被依法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07.20万元。

  四是一些MCN机构从网络主播经营中介异化为偷逃税推动者。从曝光案件来看,一些网络主播的涉税违法操作由MCN机构设计,比如拆分合同(把一笔佣金拆成“服务费+咨询费+设备租赁费”)、虚构成本(将个人消费包装成业务支出)、虚开发票分流收入。

  五是网络主播跨区域经营导致难以确定其经营所在地。实践中,常常是网络主播户籍在A县、直播地在B市、平台总部在北京等大城市,粉丝遍布全国,税源地与法律上的经营所在地脱节,给基层税务部门监管带来挑战。

  系统性强化网红经济涉税合规管理

  针对上述情况,笔者建议税务部门采取“三位一体”的强化管理措施。

  一是源头建档:“事前入网+事中预警”。

  将网络主播获得“持续经营性收入”作为税务登记的触发条件。借助平台向税务部门报送的数据进行排查,对在平台持续取得经营性收入的独立主播和商户建立跟踪名录,引导其办理经营主体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

  对MCN机构实行“扣缴义务人备案+签约清单报备”管理。MCN机构从网络主播取得的电商佣金等经营收入中分成,就要承担法定的代扣代缴税款责任。可以要求在辖区内注册的MCN机构报备签约主播清单、结算方式、代扣代缴税款情况。

  建立“三流闭环”标准化核查模板。核查网红、网店涉税风险,可以按统一流程固定证据:通过平台后台交易记录(从平台报送获取)查订单流;从结算账号到提现账号到最终去向查资金流;通过核查是否存在接受虚开发票、循环开票等行为查票据流。前述秦世纪案件就是从“平台数据与申报数据的差异”切入,锁定私户收款路径取得突破的。

  二是分级施策:头部主播严管、腰部主播盯防、尾部主播引导。

  对网络主播按收入水平、影响力建立三级分类管理机制。对年结算额高、粉丝规模大的头部主播及其实体,建立重点稽查名录,引导其引入涉税专业服务;对腰部主播,进行风险提示,引导其自行更正,并常规审核其经营与申报的一致性;对小微规模的主播,以服务引导为先,制作网红从业办税示意图、开通线上简易申报入口、用视频解读网红取得打赏等收入如何申报。

  三是协同共治:发挥多部门优势促进网红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网红经营数据分散在多部门,建议税务部门与多部门联管。比如,联合市场监管部门,推动“持续经营性网店、主播”进行经营主体登记。联合网信、文旅部门,将网络主播涉税违法行为纳入失信惩戒机制,影响其流量推荐权重。联合金融监管、支付机构,为查私户隐匿收入提供协查通道。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丹阳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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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平台。文章及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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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如,2025年12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曝光网络车评人陈震偷税案件。经查,2021年至2023年,陈震通过隐匿收入、转换收入性质、进行虚假申报等方式,少缴个人所得税118.67万元。稽查部门依法认定其行为构成偷税,对其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47.48万元的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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