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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避税领域重要概念系列解读之七:一般反避税:特别纳税调整的兜底性条款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周庆华 高立润

一般反避税,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企业实施的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而获取税收利益的避税安排,实施的特别纳税调整。

  一般反避税,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企业实施的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而获取税收利益的避税安排,实施的特别纳税调整。税收利益,是指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避税安排,通常具有两个特征:一是以获取税收利益为唯一目的或者主要目的;二是以形式符合税法规定,但与其经济实质不符的方式获取税收利益,主要包括滥用税收优惠、滥用税收协定、滥用公司组织形式、利用避税港避税和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

  能够发挥反避税“兜底”作用

  一般反避税并非独立于特别纳税调整,而是其重要补充。在税收征管实践中,一般反避税能够发挥“兜底”作用,防止跨境纳税人通过“法律形式合规但经济实质异常”的交易安排,规避在中国境内的纳税义务。这一点,《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中有充分体现。

  《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企业的安排属于转让定价、成本分摊、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等其他特别纳税调整范围的,应当首先适用其他特别纳税调整相关规定。企业的安排属于受益所有人、利益限制等税收协定执行范围的,应当首先适用税收协定执行的相关规定。同时,与跨境交易或者支付无关的安排,涉嫌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以及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不适用《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

  基于交易实质实施特别纳税调整

  在调整方法上,一般反避税调整侧重对整体交易架构的重新定性。对于企业实施的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而获取税收利益的避税安排,税务机关应当以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的类似安排为基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实施特别纳税调整。

  具体调整方法包括:对安排的全部或者部分交易重新定性;在税收上否定交易方的存在,或者将该交易方与其他交易方视为同一实体;对相关所得、扣除、税收优惠、境外税收抵免等重新定性或者在交易各方间重新分配;其他合理方法。实务中,一般反避税调整主要表现为合并多步骤人为拆分交易、忽略无实质经营的导管主体、否认壳公司税收优惠主体资格、重新分配跨境各方应税收入与所得等,强调从经济实质层面还原真实交易,纠正企业通过架构设计等方式规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一般反避税调查不受常规税款追征期限的限制,税务机关最长可对纳税人10个纳税年度内的跨境避税安排开展追溯调整。一般反避税调整后,税务机关将依法补征税款并加收利息。

  建议跨国企业规范日常税务管理

  企业重大交易变动如果仅带来税负下降,没有产业布局、市场拓展、境外融资等经营层面的合理理由,可能引发一般反避税风险。

  为减少跨境经营税务合规风险,笔者建议跨国企业,在设立境外控股平台、收款平台或区域运营平台前,编制完整的商业可行性报告。同时,留存董事会投资决议、海外市场拓展规划、人员聘用合同、办公场地租赁协议、运营成本测算等书面资料。切勿仅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设立无人员、无资产、无经营职能的壳公司、导管主体。

  同时,建议跨国企业规范关联申报与同期资料常态化管理。一方面,按期完整填报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达到同期资料报送标准的企业,每年应规范准备、留存、报送同期资料。另一方面,全套业务、资金、架构资料保管期限应不少于10年,匹配一般反避税最长追溯期限,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核查。

  (中国税务报社霍志远税收宣传工作室供稿。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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