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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劳务报酬不能违规转换为经营所得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徐沙浓

近日,杭州市税务部门依法查处并曝光了网络主播许静婉偷逃税案件,再度为网络直播从业者敲响警钟。

  近日,杭州市税务部门依法查处并曝光了网络主播许静婉偷逃税案件,再度为网络直播从业者敲响警钟。该案中,当事人刻意混淆个人所得中的劳务报酬与经营所得,通过注册“空壳”个人独资企业转换收入性质、私户收款隐匿收入,最终被查处。

  该网络主播的违法手段具有较强的典型性与隐蔽性:其以直播、带货、销售等方式取得的广告收入本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却通过注册个人独资企业转换收入性质,伪装成经营所得申报纳税。这种操作的直接目的在于避税——劳务报酬适用3%—45%的个人所得税阶梯税率,而经营所得的税率为5%—35%,部分地区还违规进行核定征收,与劳务报酬相比税负较低。

  针对案件中“收入性质转换”问题,记者采访了相关财税专家。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系主任吕铖钢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对劳务报酬与经营所得的区分有明确的法律边界,关键是判断是否具备“经营性”特征。

  个人所得中的劳务报酬所得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如果主播没有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独立从事税法列举的劳务活动而取得的所得,就应该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税。如果主播注册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等形式的工作室,并通过工作室实质性开展经营活动,那主播分得的收入就需要按经营所得计税。

  “本案中的主播,其收入高度依赖于个人IP与粉丝黏性,内容制作和推广也主要由其个人完成,完全符合劳务报酬所得的定义。”吕铖钢强调,“虽然其注册个人独资企业‘换马甲’,但经税务部门核查发现,该企业无房屋租金、无水电支出、无参保员工、无真实业务交易,仅为开票走账的‘空壳’,这严重违背了‘实质课税原则’,属于典型的通过转换收入性质逃避纳税义务的违法行为。”

  2025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了平台从业人员税收政策适用相关事项。

  浙江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教授司言武指出,《公告》及配套解读专门对平台内从业人员的收入性质进行了明确。根据《公告》,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一般包括: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直播、教育、医疗、配送、家政、家教、旅行、咨询、培训、经纪、设计、演出、广告、翻译、代理、推广、技术服务等营利性服务取得的所得;而平台内未取得经营主体登记证照的经营者及从业人员,通过平台销售货物、提供运输服务取得的所得,则属于经营所得。

  司言武强调,税务合规计划必须建立在真实业务基础之上。凡是以降低税负少缴税款为目的,通过设立无实质经营业务的工作室,将个人劳务收入转换为经营收入进行虚假申报的行为,均构成偷税。 (下转A2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无论当事人是否听信机构建议、是否被误导,作为法定纳税人,如实申报、据实纳税是法定义务。不懂政策、机构误导,均不能成为免责理由。”司言武说。

  据悉,为减轻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税负担,《公告》推出多项便利化举措及优惠政策。如,劳务报酬申报个人所得税可每月扣除5000元减除费用后再累计预扣计算税款,扣除金额更高、适用预扣率更低;在增值税方面,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3%征收率减按1%计算缴纳增值税等税费优惠政策。

  依法纳税不仅是法律底线,更是职业生涯行稳致远的基本保障。近年来,许多头部网络主播接连因类似手段“折戟”,证明网络直播绝非税收“灰色地带”。随着“以数治税”体系的不断完善,任何人试图利用“空壳主体”转换收入性质、滥用税收政策,在严密的大数据监管面前都将无所遁形,最终必然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新业态从业者应当增强合规纳税意识,摒弃投机心理,严守税法红线,在合法合规的框架内实现良性、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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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平台。文章及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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