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所有“杂项费用”都能计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其他费用”,必须是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支出,且有明确范围界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其他相关费用是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申税小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企业常常会使用到的税收政策,但其中“其他费用”的调整计算,可能会让大家犯迷糊:到底哪些费用能算?限额怎么算?超了怎么办?
今天,申税小微手把手教你搞定“其他费用”调整,看完直接上手算!
一、“其他费用”到底包含啥?
其他费用
并非所有“杂项费用”都能计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其他费用”,必须是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支出,且有明确范围界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其他相关费用是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小TIPS: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若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也可计入“其他费用”。
二、“其他费用”调整核心——限额计算
扣除限额
“其他费用”不是实际发生多少就能扣多少,有明确的扣除限额,超过部分需调整剔除,这是最容易出错的环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全部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全部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10%÷(1-10%)。
“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是指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前5项,具体包括:
①人员人工费用;②直接投入费用;③折旧费用;④无形资产摊销;⑤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小TIPS: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由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当“其他费用”实际发生数 ≤ 限额:按实际发生数计入研发费用,全额参与加计扣除;
当“其他费用”实际发生数>限额:按限额计入研发费用,超过部分需做纳税调整,不得参与加计扣除。
三、举个例子,一看就会!
案例分析
案例 01
单一研发项目,实际发生数≤限额(无需调整)
某科技企业2025年开展1个研发项目,全年发生研发费用如下: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合计90万元;其他费用实际发生9.5万元。
计算过程
1.计算其他费用限额:90万元×10%÷(1-10%)=10万元;
2.对比实际发生数:9.5万元≤10万元,无需调整;
3.可计入加计扣除的其他费用:9.5万元;
4.该项目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总额:90万元+9.5万元=99.5万元。
案例 02
多项研发项目,实际发生数>限额(需调整)
某制造业企业2025年同时开展A、B两个研发项目,全年研发费用如下: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合计A项目90万元+B项目84万元=174万元;其他费用实际发生:A项目12万元+B项目8万元=20万元。
计算过程
1.计算全部项目其他费用限额:174万元×10%÷(1-10%)=19.33万元;
2.对比实际发生数:20万元>19.33万元,需调整;
3.可计入加计扣除的其他费用:19.33万元(按限额扣除);
4.需纳税调整金额:20万元-19.33万元=0.67万元(该部分不得参与加计扣除);
5.该企业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总额:174万元+19.33万元=193.33万元。

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的《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以下简称《办法》),将全国统一征收、具备条件的社保费和非税收入事项纳入信用评价,实现从“纳税信用”到“纳税缴费信用”的升级。
部分出口企业因上游供货企业触发税务“函调”机制,且收到“异常”复函,被税务机关认定出口业务不适用退(免)税政策,进而被要求视同内销补缴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
所有为境内经营者或消费者提供服务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包括跨境电商平台),需按季度向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及收入数据等。此规定旨在从源头治理平台经济中普遍存在的主体与业务分离、交易信息不透明等合规漏洞,对于遏制跨境电商领域长期存在的店铺与收款主体…
基于饲料行业采购分散、免税政策适用严格的特点,该企业构建“三大核心管控体系+三级闭环审核机制”管理模式,通过财务内控、采购监管、涉税核算三大核心管控,确保了内部管理的精细化;而与税务部门定期联动开展的销售开票审核、涉税风险排查、税务健康体检三级闭环审核…
转让定价,是关联企业之间在销售货物、提供服务和劳务、转让无形资产、融通资金等交易中确定的价格与交易条件,是跨国集团内部资源配置、利润分配的核心工具之一。
申税小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企业常常会使用到的税收政策,但其中“其他费用”的调整计算,可能会让大家犯迷糊:到底哪些费用能算?限额怎么算?超了怎么办?
今天,申税小微手把手教你搞定“其他费用”调整,看完直接上手算!
一、“其他费用”到底包含啥?
其他费用
并非所有“杂项费用”都能计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其他费用”,必须是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支出,且有明确范围界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其他相关费用是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小TIPS: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若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也可计入“其他费用”。
二、“其他费用”调整核心——限额计算
扣除限额
“其他费用”不是实际发生多少就能扣多少,有明确的扣除限额,超过部分需调整剔除,这是最容易出错的环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全部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全部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10%÷(1-10%)。
“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是指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前5项,具体包括:
①人员人工费用;②直接投入费用;③折旧费用;④无形资产摊销;⑤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小TIPS: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由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当“其他费用”实际发生数 ≤ 限额:按实际发生数计入研发费用,全额参与加计扣除;
当“其他费用”实际发生数>限额:按限额计入研发费用,超过部分需做纳税调整,不得参与加计扣除。
三、举个例子,一看就会!
案例分析
案例 01
单一研发项目,实际发生数≤限额(无需调整)
某科技企业2025年开展1个研发项目,全年发生研发费用如下: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合计90万元;其他费用实际发生9.5万元。
计算过程
1.计算其他费用限额:90万元×10%÷(1-10%)=10万元;
2.对比实际发生数:9.5万元≤10万元,无需调整;
3.可计入加计扣除的其他费用:9.5万元;
4.该项目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总额:90万元+9.5万元=99.5万元。
案例 02
多项研发项目,实际发生数>限额(需调整)
某制造业企业2025年同时开展A、B两个研发项目,全年研发费用如下: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合计A项目90万元+B项目84万元=174万元;其他费用实际发生:A项目12万元+B项目8万元=20万元。
计算过程
1.计算全部项目其他费用限额:174万元×10%÷(1-10%)=19.33万元;
2.对比实际发生数:20万元>19.33万元,需调整;
3.可计入加计扣除的其他费用:19.33万元(按限额扣除);
4.需纳税调整金额:20万元-19.33万元=0.67万元(该部分不得参与加计扣除);
5.该企业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总额:174万元+19.33万元=193.33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