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业务分两种情况:出口货物;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是指境内单位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与无形资产。跨境是自境内跨向境外。
出口业务的增值税,是增值税政策与管理中非常复杂、非常重要的内容,基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简称财税11号公告)、《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简称总局5号公告),分几次介绍有关问题。本文介绍出口业务的基本规定,先有个大概的整体印象。包括如下问题:
一、两种大类的出口业务
出口业务分两种情况:出口货物;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是指境内单位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与无形资产。跨境是自境内跨向境外。
二、属于出口货物的条件
出口货物适用不同于内销货物的退税政策,需要满足必要的条件。《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货物,以及国务院规定的视同出口的货物。”财税11号公告第1条第1款,规定了除视同出口货物外,出口货物应满足的4条件:
1、销售对象必须是销售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
2、报关离境必须向海关报关并实际离境。离境,有的还是离开关境,有的是离开国境。 离境时,海关会签发可用于退税的黄色报关单。
3、会计处理必须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做销售处理。
4、收到外汇按照规定收汇。
收取外汇是出口的证明之一。上述条件,实际就是货物出口的证明。
三、视同出口的货物
有些货物,不满足上述条件,但视同出口,也适用出口货物的各项规定。包括以下9类货物:
(一)进入特殊区域的货物向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者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进入特殊区域,货物实际已经离开中国的关境。
(二)对外工程、投资、援助货物用于对外承包工程、境外投资以及对外援助资金类型为优惠贷款项目的货物。 也就是说,境内企业以设备对外投资或承包工程,可出口退税。
(三)免税品企业进入免税店的货物有关免税品企业统一采购,然后进入其所属口岸出境免税店、市内免税店、离岛免税店销售的,符合规定的货物。
(四)国外贷款中标机电产品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以下简称中标机电产品),包括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纳税人的机电产品。
(五)海洋工程结构物向按实物征收增值税的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海洋工程结构物。
(六) 用于国际运输工具的货物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具体是指:纳税人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船舶上的货物;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 用于船舶的货物,应包括燃料。用于飞机的货物,限于食品。其他三类包括: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到指定堆场的集装箱、在轨交付的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不再赘述。
四、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
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规定,也比较复杂。
(一)四大类的跨境销售服务与无形资产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分为四种情况:
1、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服务、无形资产。
2、国际运输服务。
3、航天运输服务。
4、对外修理修配服务。
(二)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服务、无形资产包括哪些?具体包括如下服务与无形资产:
1、研发服务。
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3、设计服务。
4、广播影视制作和发行服务。
5、软件服务。
6、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7、信息系统服务。
8、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10、转让技术。
每类服务的具体内容,应参考《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
(三)如何把握完全在境外消费?
11号公告第1条第2款对“完全在境外消费”的规定是:
1、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不动产、自然资源无关。
2、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不动产、自然资源无关。
3、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键的判断标准是与境内的货物、不动产、自然资源无关。
如何理解无关?也就是这些服务,不是被用于境内货物的生产、不动产的建设,自然资源的勘探开发等活动,也就是确保服务在境外消费,在境外消费,才是真出口了。
(四)如何理解国际运输服务?
具体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也就是运输的起点或终点,必须至少一个在境外。
(五)如何理解航天运输服务?
是指利用火箭等载体将卫星、空间探测器等空间飞行器发射到空间轨道的业务活动。也就是送到太空。在轨交付的货物,视同出口,与航天运输作为国际运输,逻辑上一致。但从税法原理上,也有讲不通的地方,出口退税是因为进口征税,没有哪个国家在天上征税,退税没有必要。
(六)如何理解对外修理修配服务?
是指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者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修理修配。
五、出口业务的四种增值税政策
财税11号公告规定了出口业务的4种增值税政策:免抵退办法、免退税办法、免税不退税办法、征税办法。先简单介绍,后续再详细分析。
(一)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一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纳税人出口业务,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抵减的应纳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税额。这就保证出口退税的力度,不被打折扣,充分保证出口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出口货物、跨境销售外购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也就是免征销项税,退还进项税。
(三)免税但不退税对列举的符合条件的出口业务,适用出口免征增值税政策,如来料加工复出口、出口简易计税货物、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等。
(四)按照内销征税对列举的出口业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视同向境内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如出口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因骗税被停止退税的企业等。
六、税局对出口业务的管理
总局5号公告对出口业务的增值税管理,做了具体规定,主要介绍备案管理、申报管理、收汇管理。
(一)备案管理纳税人应当于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申请开具出口退(免)税证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二)申报管理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其中,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应当在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
(三)收汇管理纳税人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和对外修理修配服务,应当在报关出口之日的次年4月30日前收汇。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所列情形的,留存《出口业务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报关出口之日的次年4月30日后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收汇,且不得晚于报关出口之日起三十六个月。未按规定收汇的,应当缴回已退(免)税款。
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的《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以下简称《办法》),将全国统一征收、具备条件的社保费和非税收入事项纳入信用评价,实现从“纳税信用”到“纳税缴费信用”的升级。
部分出口企业因上游供货企业触发税务“函调”机制,且收到“异常”复函,被税务机关认定出口业务不适用退(免)税政策,进而被要求视同内销补缴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
所有为境内经营者或消费者提供服务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包括跨境电商平台),需按季度向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及收入数据等。此规定旨在从源头治理平台经济中普遍存在的主体与业务分离、交易信息不透明等合规漏洞,对于遏制跨境电商领域长期存在的店铺与收款主体…
基于饲料行业采购分散、免税政策适用严格的特点,该企业构建“三大核心管控体系+三级闭环审核机制”管理模式,通过财务内控、采购监管、涉税核算三大核心管控,确保了内部管理的精细化;而与税务部门定期联动开展的销售开票审核、涉税风险排查、税务健康体检三级闭环审核…
转让定价,是关联企业之间在销售货物、提供服务和劳务、转让无形资产、融通资金等交易中确定的价格与交易条件,是跨国集团内部资源配置、利润分配的核心工具之一。
出口业务的增值税,是增值税政策与管理中非常复杂、非常重要的内容,基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简称财税11号公告)、《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简称总局5号公告),分几次介绍有关问题。本文介绍出口业务的基本规定,先有个大概的整体印象。包括如下问题:
一、两种大类的出口业务
出口业务分两种情况:出口货物;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是指境内单位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与无形资产。跨境是自境内跨向境外。
二、属于出口货物的条件
出口货物适用不同于内销货物的退税政策,需要满足必要的条件。《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货物,以及国务院规定的视同出口的货物。”财税11号公告第1条第1款,规定了除视同出口货物外,出口货物应满足的4条件:
1、销售对象必须是销售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
2、报关离境必须向海关报关并实际离境。离境,有的还是离开关境,有的是离开国境。 离境时,海关会签发可用于退税的黄色报关单。
3、会计处理必须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做销售处理。
4、收到外汇按照规定收汇。
收取外汇是出口的证明之一。上述条件,实际就是货物出口的证明。
三、视同出口的货物
有些货物,不满足上述条件,但视同出口,也适用出口货物的各项规定。包括以下9类货物:
(一)进入特殊区域的货物向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者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进入特殊区域,货物实际已经离开中国的关境。
(二)对外工程、投资、援助货物用于对外承包工程、境外投资以及对外援助资金类型为优惠贷款项目的货物。 也就是说,境内企业以设备对外投资或承包工程,可出口退税。
(三)免税品企业进入免税店的货物有关免税品企业统一采购,然后进入其所属口岸出境免税店、市内免税店、离岛免税店销售的,符合规定的货物。
(四)国外贷款中标机电产品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以下简称中标机电产品),包括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纳税人的机电产品。
(五)海洋工程结构物向按实物征收增值税的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海洋工程结构物。
(六) 用于国际运输工具的货物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具体是指:纳税人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船舶上的货物;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 用于船舶的货物,应包括燃料。用于飞机的货物,限于食品。其他三类包括: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到指定堆场的集装箱、在轨交付的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不再赘述。
四、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
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规定,也比较复杂。
(一)四大类的跨境销售服务与无形资产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分为四种情况:
1、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服务、无形资产。
2、国际运输服务。
3、航天运输服务。
4、对外修理修配服务。
(二)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服务、无形资产包括哪些?具体包括如下服务与无形资产:
1、研发服务。
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3、设计服务。
4、广播影视制作和发行服务。
5、软件服务。
6、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7、信息系统服务。
8、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10、转让技术。
每类服务的具体内容,应参考《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
(三)如何把握完全在境外消费?
11号公告第1条第2款对“完全在境外消费”的规定是:
1、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不动产、自然资源无关。
2、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不动产、自然资源无关。
3、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键的判断标准是与境内的货物、不动产、自然资源无关。
如何理解无关?也就是这些服务,不是被用于境内货物的生产、不动产的建设,自然资源的勘探开发等活动,也就是确保服务在境外消费,在境外消费,才是真出口了。
(四)如何理解国际运输服务?
具体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也就是运输的起点或终点,必须至少一个在境外。
(五)如何理解航天运输服务?
是指利用火箭等载体将卫星、空间探测器等空间飞行器发射到空间轨道的业务活动。也就是送到太空。在轨交付的货物,视同出口,与航天运输作为国际运输,逻辑上一致。但从税法原理上,也有讲不通的地方,出口退税是因为进口征税,没有哪个国家在天上征税,退税没有必要。
(六)如何理解对外修理修配服务?
是指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者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修理修配。
五、出口业务的四种增值税政策
财税11号公告规定了出口业务的4种增值税政策:免抵退办法、免退税办法、免税不退税办法、征税办法。先简单介绍,后续再详细分析。
(一)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一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纳税人出口业务,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抵减的应纳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税额。这就保证出口退税的力度,不被打折扣,充分保证出口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出口货物、跨境销售外购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也就是免征销项税,退还进项税。
(三)免税但不退税对列举的符合条件的出口业务,适用出口免征增值税政策,如来料加工复出口、出口简易计税货物、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等。
(四)按照内销征税对列举的出口业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视同向境内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如出口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因骗税被停止退税的企业等。
六、税局对出口业务的管理
总局5号公告对出口业务的增值税管理,做了具体规定,主要介绍备案管理、申报管理、收汇管理。
(一)备案管理纳税人应当于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申请开具出口退(免)税证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二)申报管理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其中,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应当在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
(三)收汇管理纳税人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和对外修理修配服务,应当在报关出口之日的次年4月30日前收汇。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所列情形的,留存《出口业务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报关出口之日的次年4月30日后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收汇,且不得晚于报关出口之日起三十六个月。未按规定收汇的,应当缴回已退(免)税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