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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增值税起征点变化
来源:《中国税务》 作者:马泽方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起征点标准如下: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一日内发生多次应税交易的,按日适用起征点标准。

  起征点是税法规定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最低数额界限。自增值税法2026年1月1日实施以来,增值税起征点的相关规定备受关注。本文通过比较新旧规定,归纳主要的变化点,帮助纳税人清晰把握政策要点、准确判定适用标准。

  一、起征点适用范围的变化

  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该法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主要变化在于,起征点适用范围从仅限于个人扩大至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其中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单位与个人。

  二、起征点金额的变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起征点标准如下:

  (1)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

  (2)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一日内发生多次应税交易的,按日适用起征点标准。

  主要变化在于:

  一是取消了授权省级财税部门确定本地起征点的规定,有利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

  二是将按次纳税起征点由每次(日)销售额500元提升至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

  三、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的变化

  10号公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

  主要变化在于:

  一是免税销售额临界点。原有规定下,小规模纳税人月(季)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这意味着月(季)销售额为10万元(30万元)整的,即未超过10万元(30万元),也免征增值税。而增值税法规定的是起征点,起征点为达到一定金额开始征税,这意味着小规模纳税人月(季)销售额为10万元(30万元)整的,不免征增值税。

  例1:甲公司为按季度申报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2025年第四季度销售额为30万元(不含增值税,下同),免征增值税;2026年第一季度销售额为30万元,缴纳增值税30×1%=0.3(万元)。

  二是销售额包括销售不动产。原有规定下,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额免征增值税。而10号公告无此规定,这意味着销售额不再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金额,为包括销售不动产在内的全部销售额。

  例2:乙公司为按季度申报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2025年第四季度取得销售货物收入10万元,提供服务收入10万元,销售不动产收入12万元,合计销售额为32万元,剔除销售不动产后的销售额为20万元,未超过30万元,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2026年第一季度取得销售货物收入10万元,提供服务收入10万元,销售不动产收入12万元,合计销售额为32万元,超过30万元,缴纳增值税32×1%=0.32(万元)。

  四、自然人按月计税的变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以下称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应当以当月发生全部应税交易的销售额,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1)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2)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3)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

  (4)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

  (5)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主要变化在于,以正列举的形式明确自然人能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的范围。需要注意的是,自然人发生上述情形,应以当月发生全部应税交易的销售额,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的起征点标准,不能将一部分销售额分拆出来,单独适用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标准,也不能适用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起征点标准。

  例3:自然人丙在2026年1月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全年租金12万元(不含增值税,下同),提供咨询服务取得收入1万元。由于丙1月发生一次性收取不动产租金的特定情形,应以当月发生全部应税交易的销售额,即1月分摊的租金1万元与咨询服务收入1万元,合计2万元,适用10万元起征点标准。由于其未达起征点标准,丙在2026年1月可以免征增值税。

  例4:接上例,丙在2026年3月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设计服务收入9万元,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当月还提供咨询服务取得收入0.05万元。丙1月一次性收取的全年租金收入分摊至3月是1万元,与设计服务收入9万元、咨询服务收入0.05万元相加,合计销售额为10.05万元,达到月销售额10万元起征点标准,应当就其全部销售额10.05万元计算缴纳增值税。丙不得将租金、设计服务和咨询服务收入分拆,各自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和每次(日)1000元的起征点标准。

  五、自然人按次申报纳税的变化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4号公告第三条规定,自然人发生应税交易,除该公告第二条外,应当实行按次纳税,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申报纳税:

  (1)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在代开发票时征收增值税;

  (2)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增值税;

  (3)除已征收和已被扣缴增值税的应税交易外,自然人本年度发生的其他尚未缴纳增值税的应税交易,应当按照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主要变化在于:

  一是首次明确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的申报纳税时间,为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按次纳税的纳税人一般指自然人,原有规定未说明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时间,若自然人未申报纳税,只能追缴增值税,无法加收滞纳金。增值税法实施后,若自然人没有申报纳税,超过期限的加收滞纳金。

  二是从便捷自然人申报方式的角度出发,区分不同类型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路径。

  其一,代开发票的,采取代开即申报的模式。主管税务机关在代开发票时征收增值税,即视为自然人办理了申报纳税;

  其二,有扣缴义务人的,采取扣缴即申报的模式。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增值税,即视为自然人办理了申报纳税;

  其三,自行办理纳税申报。除已征收和已被扣缴增值税的应税交易外,本年度其他尚未缴纳增值税的应税交易,由自然人按照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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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平台。文章及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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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增值税起征点变化
《中国税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起征点标准如下: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一日内发生多次应税交易的,按日适用起征点标准。
 

  起征点是税法规定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最低数额界限。自增值税法2026年1月1日实施以来,增值税起征点的相关规定备受关注。本文通过比较新旧规定,归纳主要的变化点,帮助纳税人清晰把握政策要点、准确判定适用标准。

  一、起征点适用范围的变化

  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该法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主要变化在于,起征点适用范围从仅限于个人扩大至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其中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单位与个人。

  二、起征点金额的变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起征点标准如下:

  (1)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

  (2)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一日内发生多次应税交易的,按日适用起征点标准。

  主要变化在于:

  一是取消了授权省级财税部门确定本地起征点的规定,有利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

  二是将按次纳税起征点由每次(日)销售额500元提升至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

  三、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的变化

  10号公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

  主要变化在于:

  一是免税销售额临界点。原有规定下,小规模纳税人月(季)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这意味着月(季)销售额为10万元(30万元)整的,即未超过10万元(30万元),也免征增值税。而增值税法规定的是起征点,起征点为达到一定金额开始征税,这意味着小规模纳税人月(季)销售额为10万元(30万元)整的,不免征增值税。

  例1:甲公司为按季度申报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2025年第四季度销售额为30万元(不含增值税,下同),免征增值税;2026年第一季度销售额为30万元,缴纳增值税30×1%=0.3(万元)。

  二是销售额包括销售不动产。原有规定下,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额免征增值税。而10号公告无此规定,这意味着销售额不再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金额,为包括销售不动产在内的全部销售额。

  例2:乙公司为按季度申报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2025年第四季度取得销售货物收入10万元,提供服务收入10万元,销售不动产收入12万元,合计销售额为32万元,剔除销售不动产后的销售额为20万元,未超过30万元,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2026年第一季度取得销售货物收入10万元,提供服务收入10万元,销售不动产收入12万元,合计销售额为32万元,超过30万元,缴纳增值税32×1%=0.3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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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3)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

  (4)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

  (5)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主要变化在于,以正列举的形式明确自然人能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的范围。需要注意的是,自然人发生上述情形,应以当月发生全部应税交易的销售额,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的起征点标准,不能将一部分销售额分拆出来,单独适用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标准,也不能适用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起征点标准。

  例3:自然人丙在2026年1月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全年租金12万元(不含增值税,下同),提供咨询服务取得收入1万元。由于丙1月发生一次性收取不动产租金的特定情形,应以当月发生全部应税交易的销售额,即1月分摊的租金1万元与咨询服务收入1万元,合计2万元,适用10万元起征点标准。由于其未达起征点标准,丙在2026年1月可以免征增值税。

  例4:接上例,丙在2026年3月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设计服务收入9万元,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当月还提供咨询服务取得收入0.05万元。丙1月一次性收取的全年租金收入分摊至3月是1万元,与设计服务收入9万元、咨询服务收入0.05万元相加,合计销售额为10.05万元,达到月销售额10万元起征点标准,应当就其全部销售额10.05万元计算缴纳增值税。丙不得将租金、设计服务和咨询服务收入分拆,各自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和每次(日)1000元的起征点标准。

  五、自然人按次申报纳税的变化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4号公告第三条规定,自然人发生应税交易,除该公告第二条外,应当实行按次纳税,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申报纳税:

  (1)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在代开发票时征收增值税;

  (2)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增值税;

  (3)除已征收和已被扣缴增值税的应税交易外,自然人本年度发生的其他尚未缴纳增值税的应税交易,应当按照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主要变化在于:

  一是首次明确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的申报纳税时间,为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按次纳税的纳税人一般指自然人,原有规定未说明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时间,若自然人未申报纳税,只能追缴增值税,无法加收滞纳金。增值税法实施后,若自然人没有申报纳税,超过期限的加收滞纳金。

  二是从便捷自然人申报方式的角度出发,区分不同类型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路径。

  其一,代开发票的,采取代开即申报的模式。主管税务机关在代开发票时征收增值税,即视为自然人办理了申报纳税;

  其二,有扣缴义务人的,采取扣缴即申报的模式。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增值税,即视为自然人办理了申报纳税;

  其三,自行办理纳税申报。除已征收和已被扣缴增值税的应税交易外,本年度其他尚未缴纳增值税的应税交易,由自然人按照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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