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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企业所得税跨年事项,注意这五个易错点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作者: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202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正在进行中,有企业发现账上有一些跨年的涉税事项不知道该如何处理,我们梳理了以下五个常见易错点,提醒大家注意。

  易错点1:

  货款是去年收的,就算作去年的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正确处理: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比如以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时,2025年11月收到货款,2026年3月发货,那么确认收入的时间就是2026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5年11月 收到货款 → 2026年3月 发货 → 确认收入时间 2026年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易错点2:

  上一年度发生的费用今年才取得发票,不能在上一年度扣除。

  正确处理: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也就是说,如果企业2025年11月支付了一笔货款,预缴时已暂按账面发生金额核算,2026年2月份该企业收到发票,可在202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税前扣除。

  2025年11月 支付一笔货款预缴时已暂按账面发生金额核算 → 2026年2月收到发票 → 202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

  易错点3 :

  固定资产没有取得全额发票就不能计提折旧。

  正确处理: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

  易错点4:

  所有企业的亏损都只能结转5年。

  正确处理:

  以下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有所延长。 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第一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第二条

  易错点5:

  只要在去年年底预提了员工奖金,今年什么时候发放都可以税前扣除。

  正确处理: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比如,A公司2025年12月预提了员工年终奖80万元,2026年2月实际发放给员工,那么这笔80万奖金可以在2025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A公司 2025年12月 预提员工年终奖80万元 → 2026年2月 实际发放给员工 → 2025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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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平台。文章及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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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比如以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时,2025年11月收到货款,2026年3月发货,那么确认收入的时间就是2026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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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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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公司 2025年12月 预提员工年终奖80万元 → 2026年2月 实际发放给员工 → 2025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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