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官网“专题专栏”下的“税费优惠政策”板块,发布了两个政策执行口径和一个政策适用问题即问即答,本期编发相关内容,供读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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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让房地产计缴土地增值税附加税费扣除的政策执行口径
问:增值税法实施前,纳税人转让旧房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需要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并按预缴的增值税相应缴纳附加税费,缴纳的附加税费允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增值税法实施后,在同一县区内转让不动产不再预缴增值税和缴纳附加税费,而是由纳税人下月或下季度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在此情况下,纳税人计缴土地增值税时是否允许扣除未实际缴纳的附加税费?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在计缴土地增值税时,纳税人未实际缴纳的附加税费,不允许扣除。
关于耕地占用税减税航道占地面积的政策执行口径
问:耕地占用税法规定了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在计算减税的航道面积时,如何确定航道宽度?具体是按用地红线宽度,航道剖面图顶部宽度,航道剖面图底部宽度,还是最高通航水位线宽度确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规定,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81号)第十四条规定,减税的航道,具体范围限于在江、河、湖泊、港湾等水域内供船舶安全航行的通道。
在计算减税的航道面积时,应以按相关国家标准和程序确认和批复的设计宽度,作为计算航道减税面积的依据。
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适用问题即问即答
问: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如何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相关规定,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资格的机构,包括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包括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医疗保障部门牵头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问: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涉及的正负面清单分别有哪些?
答:(一)正面清单
1.享受免税政策的主体符合规定。享受免税政策的主体为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资格的机构,包括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包括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2.提供的医疗服务符合规定。提供的医疗服务为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医疗保障部门牵头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二)负面清单
1.享受免税政策的主体不符合规定。(1)享受免税政策的主体不属于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资格的机构。(2)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
2.提供的医疗服务不符合规定。提供的医疗服务价格高于地市级以上医疗保障部门牵头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或为就医者提供的服务不属于《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和其他企业相比,金融机构有一个重要事项必须在5月31日前完成,那就是按照《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
国别报告是跨国企业集团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规定应该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信息,主要内容包括集团所有成员实体的全球所得、纳税和业务活动的国别分布情况。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公告送达作为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的税务文书送达方式之一,指税务机关在采取其他法定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时,通过公开宣告的形式送达法律文书,经过法定公告期限即视为送达的兜底性送达方式。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官网“专题专栏”下的“税费优惠政策”板块,发布了两个政策执行口径和一个政策适用问题即问即答,本期编发相关内容,供读者参考。
关于转让房地产计缴土地增值税附加税费扣除的政策执行口径
问:增值税法实施前,纳税人转让旧房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需要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并按预缴的增值税相应缴纳附加税费,缴纳的附加税费允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增值税法实施后,在同一县区内转让不动产不再预缴增值税和缴纳附加税费,而是由纳税人下月或下季度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在此情况下,纳税人计缴土地增值税时是否允许扣除未实际缴纳的附加税费?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在计缴土地增值税时,纳税人未实际缴纳的附加税费,不允许扣除。
关于耕地占用税减税航道占地面积的政策执行口径
问:耕地占用税法规定了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在计算减税的航道面积时,如何确定航道宽度?具体是按用地红线宽度,航道剖面图顶部宽度,航道剖面图底部宽度,还是最高通航水位线宽度确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规定,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81号)第十四条规定,减税的航道,具体范围限于在江、河、湖泊、港湾等水域内供船舶安全航行的通道。
在计算减税的航道面积时,应以按相关国家标准和程序确认和批复的设计宽度,作为计算航道减税面积的依据。
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适用问题即问即答
问: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如何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相关规定,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资格的机构,包括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包括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医疗保障部门牵头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问: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涉及的正负面清单分别有哪些?
答:(一)正面清单
1.享受免税政策的主体符合规定。享受免税政策的主体为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资格的机构,包括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包括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2.提供的医疗服务符合规定。提供的医疗服务为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医疗保障部门牵头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二)负面清单
1.享受免税政策的主体不符合规定。(1)享受免税政策的主体不属于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资格的机构。(2)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
2.提供的医疗服务不符合规定。提供的医疗服务价格高于地市级以上医疗保障部门牵头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或为就医者提供的服务不属于《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